银六两,至是止征四两,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
及世祖而其制益详。
中统元年,立十路宣抚司,定户籍科差条格。各路年例应纳官存留包银并丝料粮税等差发,依原籍民户数目从实科放,勿循近年虚例勘定,合科差发总额,府科与州验民户多寡,土产难易,以十分为率,作大门摊。
其广大抵不一,有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于诸户之中,又有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止纳钞户,外又有摊丝户、储也速□儿所管纳丝户、复业户并渐成丁户。户既不等,数亦不同。
元管户内丝银全科系官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
全科系官五户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包银之数与系官户同。
减半科户,每户输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包银二两。
止纳系官丝户,若上都、隆兴、西京等十路,十户十斤者,每户输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户十四斤者。每户输一斤六两四钱。
止纳系官五户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
交参户内丝银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
漏籍户内止纳丝户,每户输丝之数与交参丝户同。止纳钞户,初年科包银一两五钱,次年递增五钱,增至四两,并科丝料。
协济户内丝银户,每良输系官丝十两二钱,包银四两;止纳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之数与丝户同。摊丝户,每户科摊丝四斤。
储也贝八速儿所管户,每户科细丝,其数与摊丝同。
复业户并渐成了户,初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科,与旧户等。
丝料、包银之外,又有俸钞之科,其法亦以户之高下为等。全科户,输一两。减半户,输五钱。
于是以合科之数分为三限输纳,初灾之地听输他物折焉。其物各以时估为则。
二年,复定科差之期。丝科限八月,包银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未限十二月。
三年,又命丝料无过七月,包银无过九月。
至元二年,敕所有诸王并诸投下人户,除匠人、打捕户、鹰房子、金银铁冶户外,有分拨民户五户丝投下交参户,每年合纳丝绵、包银并五户丝,与本路民户一体验贫富科征。
十八年,以应当差发者,多系贫民,其豪强往往侥幸苟避,饬依验人户事业多寡,品第高下,攒造鼠尾文簿科敛。
二十八年,以《至元新格》定科差法,诸差税皆司县正官监视,诸夫役皆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等者,皆先多丁、后少丁。
成宗大德六年,又令巳输丝户,每户俸钞中统钞一两,包银户每户科二钱五分,摊丝户每户科摊丝五斤八两。丝料限八月,包银俸钞限九月,布限十月。大率因世祖之旧而损益之云。
科差总数:
中统四年,丝七十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一斤,钞五万六千一百五十八锭。旧纪作丝七十万六千四百一斤,钞四万九千四百八十七锭。
至元二年,丝九十八万六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银等钞五万六千八百七十四锭,布八万五千四百一十二匹。旧纪作丝九十八万八千二百八十斤,钞五万七千六百八十二锭。
三年,丝一百五万三千二百二十六斤,包银等钞五万九千八十五锭。
四年,丝一百九万六千八四百十九斤,钞七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定。
天历元年,包银差发钞九百八十九锭,贝八一百一十三万三千一百一十九索,丝一百九万八千八百四十二斤,绢三十五万五百三十匹,棉七万二千一十五斤,布二十一万一千二百二十三匹。旧纪,天历二年赋入之数:金三万二十七定,银一千一百六十九定,钞九百二十九万七千八百定,帛四十万七千五百匹,丝八十八万四千四百五斤,棉七万六百四十五斤。
税法。行于内地者曰丁税、地税。
太祖时,命诸色人等,凡种田者,依例出纳地税。
太宗元年。命汉人以户计出赋,西域人以丁计出赋。每户科粟二石,复以兵食不足。增为四石。
九年,乃定科征之法,命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斗,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以征之。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商贾验丁。虚配不实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岁书其数于册,由课税所申省以闻,违者杖一百。
至世祖申明旧制,于是输纳之期,收受之式,关防之,会计之法始备焉。
中统五年,诏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凡种田者,白地每亩输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凡该纳丁税,蒙古、回回。河西、汉人并人匠及诸投下各色人等,依例征纳地税外,蒙古、汉人军站户减半输纳。其后汉军又额定赡军地四顷免税,余悉征之。
至元三年,诏窎户种田他所者,其丁税于附籍之郡验丁科之。地税于种田之所验地科之,漫散之户逃于河南等路者,依见居民户纳税。
八年,又令西夏中兴路、西宁州、兀剌海之处,地税与前僧道同。
十七年,定诸路差税课程,增益者即上报,隐匿者罪之,不须履亩增税,以摇百姓。
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斗。
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
新收交参户: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
协济户:丁税每丁粟石,地税每亩粟五斗。
随路近仓输粟。远仓每粟一石折纳轻费钞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郡县各差正官一员部之,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凡粮到仓之时,收受出给朱钱,权豪结揽者罪之。仓官、攒典、斗脚人等飞钞作弊者,并量诸法。若近下户计去仓远,愿出脚钱,就令附近民户带纳者听。凡纳粮,用官降斛斗收受,一色乾圆洁净之新米,但有糠秕,责仓官人等赔赏。
批纳之期,分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未限十二月。违限者,初艰笞四十,再犯杖八十。其失限或税石不足,各处之达鲁火赤,管民官、部民官、部粮官,不分首从,一同科罪。其任满官,有拖欠税石。勿给由。
大德六年,申明税粮条例,复定上都、洒间输纳之期。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六月,未限七月,河间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七年,江南行御史台言:“法有万世不改者,亦有随应改者,不可一概论也。切谓汉军旧例每户额定赡军地四顷,其余亩数皆令纳粮,虽曾累行文字,然实难能行。今军户口累渐多,所当军役屯守去处,南至南海,北至和林,别有征行,则南者益南,北者益北,动又至于数千里外,去家万里,家中又与民户同当一切杂泛差役,侍卫差役尤为浩大。其余科差且置勿论,只计其起发所需,每户该钞至有八十定者。农家别无生计,若不典卖田土,何处出办。往日军户,地有至三二十顷,今皆消乏破坏,不可胜计,中等人家庄田尽废。现今乞匈为生者处处有之。若更拘勘未曾消乏,现勘当役军户地亩存四顷之外者,必要尽数纳粮,此事果行,不过数年,军户必尽破散,人无雇籍,不可复用。近日民间多有告讦有隐藏地亩者,地主惟随其所欲承奉买主。
又所在官吏不时下乡,言要打最军户地亩,以此为名协敛钱物肢足,方能释免。但凡地过四顷之家,长杯扰俱。今于紧急用兵之时,有此事端,深为可虑。去年枢密院奉旨,约各处管民官司不得打量军户地亩,文字在官,百姓不知,狡猾之徒,恐协军户与旧无异。若令每衬置一粉壁,其上但写不得讦告军户地亩数字,如此则军户皆得免其逼协侵据之患。四顷纳税一节,待边境事宁,用兵稍缓,然后别议似为长便。”从之。
至秋税、正税之法,但徵田税,无丁税,行于江南。本沿宋之旧制。世祖平江南,除江东、浙东二路,其余便徵秋税而已。
至元十九年,用柳州总管姚文龙言,命江南税粮依宋旧制折输绵绢杂物。是年二月,又用中书右丞耿仁言,令输米本分之一,余并人钞,以七万定为率,岁得羡钞十四万定。其输米者,止用实斗斛。
元贞二年,始定徵江南夏税之制。于是秋税止令输租,夏税则输木棉、布绢、丝棉等物。其所输之物,视粮以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输三贯者,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龙兴等路也。输一贯者,福建省泉州路也。输一贯五百文者,江浙省绍兴路、福建省漳州等五处也。江西各路秋税纳粮,有用现行斛斗,比宋文思院斛抵一斛半者,故免其夏税。两广以盗试多、民失业,亦免之。独湖广省以阿里海涯罢宋夏税,依中原例改为门摊,每户一贯二钱,增课钱至五万定,至是宣慰使张国纪复科夏税,民病甚。大德二年,御史台臣言其弊,成宗命中书省趣罢之。三年,又改门推为夏税而并征之,每石计三贯以上,视江浙。江西为差重云。
至大三年,中书省臣言:“腹里百姓当一切杂泛差役,更纳包银、丝绵、税粮,差役甚重。江南收附四十余年,百姓纳田税外,别无差发,请除两广、福建,其余两浙、江东、江西、湖南、湖北、两淮、荆湘等路,验纳粮民户见科粮数,一斗添荅二升。”从之。
泰定初,又有所谓助役粮者。其法,命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之上者,每顷量出助役田,具书于册甲乙以次汇之,岁收其人,以助差役之费。凡寺观田,除宋旧额外,其余亦验其多寨,令出田助役焉。
凡岁入粮数,总计一千二百一万四千七百八石。
腹里,二百二十七万一千四百四十九石。行省,九百八十四万三千二百五十八石:
辽阳省,七万二千六十六石。
河南省,二百五十九万一千二百六十九石。
陕西省,二十二万九千二十三石。
四川省,十一万六千五百七十四石。
甘肃省,六万五百八十六石。
云南省,二十七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
江浙省,四百四十九万四千七百八十三石。
江西省,一百十五万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广省,八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天历元年夏税钞数,总计中统钞十四万九千二百七十三定三十三贯。
江浙省,五万七千八百三十定四十贯。
江西省,五万二千八百九十五定十一贯。
湖广省,一万九千三百七十八定二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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