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总督之任已届一年,虽在浙省办理塘工,而闽省事务,该督亦应查办。此时必因巡台御史到彼,恐其查出,始行会衔具奏,亦属不实。陈辉祖并着交部议处。折并发。钦此。
--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二本一二六~一二七页。
七一、兵部「为内阁抄出闽浙总督陈辉祖奏」移会
兵部为移会事:职方司案呈,内阁抄出闽浙总督陈奏前事一折,除行文完结外,相应抄单移会贵处查照销案可也。须至移会者。计粘单一纸。右移会稽察房。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内阁抄出闽浙总督臣陈辉祖等谨奏为特参怠玩不职之同知、请旨革职、以示儆戒事:窃照台湾生番,凶类猛兽,性嗜杀人。是以沿途一带,划定界限,开挖深沟,堆筑土牛,设立隘寮,严加防守。倘地方官防范稍疏,生番突出,即有戕杀民人之□。查参勒缉,定有专条。兹据淡水同知成履泰□□,目眉庄民林妈等于本年四月十二日入山樵采,误出界□,突出生番,由朴仔篱赶至大安溪边,戕杀男妇等二十八人,俱割去头颅。因内山地界,侦探较难,一时尚未跴获,先将查明勘讯缘由详报等情。臣陈辉祖接阅之下,殊为骇异。查台湾民番定界以来,立法防范,已极周密。如果地方官实力奉行,何至生番戕杀多命?但恐所详尚有捏饰,不实不尽。当即严饬确查勒缉。旋值臣杨魁自浙赴闽,臣陈辉祖面商就近访察。随据该镇道府先后详禀相同。臣杨魁抵闽任事后,访察此案,系据实详禀,并无讳饰别情。臣等伏查例载台湾府属地方,凡生番杀人之案,该督抚扣限六个月,查参疏防该地方官降一□□任,勒限一年缉拿。限内拿获,准其开复;不获,照所降□□调用等语。今此案虽由民人入山樵采,误出界外,事起仓卒,但生番杀人至二十八名之多,该地方官废弛防禁,非寻常疏失可比。若仅照例查参勒缉,限满不获,始行降调,实不足以示惩儆。并据两司揭报前来,相应会折参奏请旨,将淡水同知成履泰革职,仍留地方协缉。俟获凶之日,始准回籍。所有该管之台湾府知府万绵前、台湾道俞成,业经另案参革。其武职之该镇等各职名,饬取到日另参。除委员摘印署理,查明经手事件有无未清外,臣等谨合词恭折参奏,伏乞皇上睿鉴训示。谨奏。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奉朱批:着照所请行,该部知道。钦此。
--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二本一二七~一二八页。
七二、吏部「为内阁抄出上谕一道」移会
吏部为移会事:内阁抄出上谕一道,相应抄单移会可也。须至移会者。计连单一纸。右移会稽察房。乾隆四十七年十月日。
乾隆四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奉上谕:福建台湾道穆和兰现在交部严加议处,所有台湾道员缺,着杨廷桦以按察使衔补授。钦此。于本日抄出到部。
--录自明清史料己编第九本八二一页。
七三、刑部「为内阁抄出福建巡抚雅奏」移会
刑部为移会事:福建司案呈,内阁抄出福抚雅前事一案,相应抄单移会贵处查照可也。须至移会者。计粘单一纸。右移会稽察房。乾隆四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福建巡抚臣雅跪奏为台湾赔补失水榖石、全数运完、恭折具奏事:窃照台湾历年未运内地兵米眷榖及归补粜卖浙商榖,截至乾隆四十六年止,共积压一十六万七百三十四石零,前经署抚臣杨魁奏请将俸满续经参革之台湾府知府万绵前、并前任台防同知刘亨基暂留台地,予限一年,督运全完,方准内渡。奉到朱批:自当如此,知道了,钦此。先经臣严加督饬,全数运完,内惟于配载后在台在洋遭风沉失共榖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二石零。后经臣奏明一并着落万绵前赔补归还,勒催补运,并限年内全数完竣,倘有迟逾,参奏治罪等因,于乾隆四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奉到朱批:知道了,钦此,钦遵在案。随经饬催起运去后。前据署布政使谭尚忠详称:查万绵前等共应赔失水榖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二石零,据台防同知董启埏详报,业于四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全数配运清款。复饬据厦防同知郑一桂查覆,现据陆续进口,分赴各仓交纳等情前来。除将运到榖石,饬令内地各厅县作速盘收册报外,所有台湾赔补积压失水榖石限内,全数起运缘由,谨会同闽浙总督富勒浑恭折奏闻。
再查万绵前、刘亨基二员,前于本案原奏内声明,俟压榖全数运竣,方准内渡。今应赔失水榖石,虽各依限如数补运,但参革知府万绵前尚有贼匪洪笼一犯,经前抚臣杨魁奏请留台协缉,迄今犯未弋获,仍应留台协缉。至俸满同知刘亨基无未完事件,应请撤回内地,合并陈明。伏乞皇上睿鉴。谨奏。乾隆四十九年五月初六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抄出到部。查运竣赔补积压失水榖石事隶户部,应抄录原奏移咨户部,听户部查办。其逃匪洪笼系在台纠伙肆窃之盗首,不便疏纵,应令该抚将参守万绵前照原奏留台上紧协缉务获,照例办理可也。
前件于五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
--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九本八四三~八四四页。
七四、吏部「为内阁抄出闽浙总督富奏」移会
吏部为移会事:内阁抄出闽浙总督富奏前事一折,相应抄单移会可也。须至移会者。计连单一纸。右移会稽察房。乾隆五十年九月初二日。
闽浙总督富奏称:台湾府台防同知董启埏俸满,即应预行遴员请调。查有侯官县知县杨廷理,才识兼优,办事妥练,以之升署等因。乾隆五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于八月二十六日抄出到部。
--录自明清史料己编第九本八二六页。
七五、礼部题本
经筵讲官议政大臣礼部尚书兼管乐部太常寺鸿胪寺事务署都察院左都御史兼总管内务府大臣镶黄旗汉军都统革职留任又五次免其革任臣德保等谨题为赐恤事:准吏部咨称,本部具奏内开:乾隆五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上谕:淡水同知潘凯,因相验回程,适遇生番滋事,冒昧往拿,以致被戕杀;固由自取,但念其究系因公,猝然遇害,情殊可悯。潘凯着交部照例议恤。钦此。查会典内开:官员殁于王事者,均照本官应升品级加赠,并荫一子入监读书,六月期满候铨。又定例,殉难荫生四品以下者以知县用。又定例,内洋内河因公漂没身故者,官照阵亡例减一等,分别荫赠,给与祭葬银两等语。如遇因公猝然遇害者,即照内洋内河漂没身死官员例减等议恤。今淡水同知潘凯应照加赠道衔例减等,酌赠知府,准荫一子入监读书,六月期满,照四品以下应荫知县之例减等,以县丞注册铨选。其应得恤赏祭葬各项银两,亦应减半给与。移咨礼、兵、工各部照例办理。应给赠衔诰命,揭送内阁给发等因。乾隆五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发报具奏,二十二日奉旨:依议,钦此。钦遵移咨到部。
该臣等议得:定例内开,因公差委内洋内河漂没身故者,官照阵亡例减半给与祭葬银两。又定例,五品官全葬银一百两,一次致祭银十两各等语。今淡水同知潘凯因公猝然遇害,吏部既照内洋内河漂没身故之例减等给与荫赠,臣部亦应照例给与减半葬银五十两,一次致祭银五两。恭俟命下,行文各该衙门遵照办理。臣等未敢擅便,谨题请旨。乾隆五十一年四月十七日,经筵讲官议政大臣礼部尚书兼管乐部太常寺鸿胪寺事务署都察院左都御史兼总管内务府大臣镶黄旗汉军都统革职留任又五次免其革任臣德保、经筵讲官礼部尚书臣彭元瑞、经筵讲官左侍郎镶黄旗满洲副都统公中佐领革职留任又三次免其革任臣达椿、左侍郎臣蓝应元、经筵讲官右侍郎兼管乐部太常寺事务镶蓝旗满洲副都统公中佐领革职留任二次免其革任又降一级留任臣德明、右侍郎臣朱珪、祠祭清吏司郎中臣图拉、员外郎臣赛音布、员外郎臣扎拉丰阿、员外郎臣景善、员外郎臣承光、员外郎臣嵩庆、员外郎臣甘立德、主事臣傅明阿、主事臣罗正墀、主事臣邵自悦、额外主事臣福明、额外主事臣郭在逵。
旨:依议。
--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二本一三四页。
七六、吏部「为议覆原任闽浙总督雅等奏」移会
吏部为移会事:议覆原任闽浙总督雅等奏前事一案,相应抄单移会可也。须至移会者。计连单一纸。右移会稽察房。乾隆五十一年闰七月日。
议得原任闽浙总督雅等奏称,凤山县知县汤大奎,台俸三年期满,所遗员缺,查有将乐县知县张升吉,才情明练,办事勤能,调署凤山县知县,于海外要缺洵有裨益等因前来,应如该督等所请,将乐县知县张升吉准其调署凤山县知县等因。乾隆五十一年闰七月十五日奉旨:依议,钦此。
--录自明清史料己编第九本八二六页。
七七、吏部「为内阁抄出调任闽浙总督常奏」移会
吏部为移会事:内阁抄出调任闽浙总督常奏前事一案,相应抄单移会可也。须至移会者。计连单一纸。右移会稽察房。乾隆五十二年二月日。
台湾府知府员缺,查有福州府海防同知杨绍裘,即饬该丞前往署理等因。乾隆五十二年正月初二日奉朱批:览,钦此。于二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录自明清史料己编第九本八二七页。
七八、吏部「为内阁抄出闽浙总督李等奏」移会
吏部为移会事:内阁抄出闽浙总督李等奏前事一折,相应抄单移会可也。须至移会者。计连单一纸。右移会稽察房。乾隆五十二年九月日。
窃照台湾府知府杨廷桦患病员缺,查有台防同知杨廷理,本人强干,办事精明,即以署理等因。乾隆五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览,钦此。于本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
--录自明清史料己编第九本八二七页。
七九、吏部「为内阁抄出闽浙总督李等奏」移会
吏部为移会事:内阁抄出闽浙总督李等奏前事一案,相应抄单移会可也。须至移会者。计连单一纸。右移会稽察房。乾隆五十二年十二月初二日。
窃照台湾府海防同知杨廷理升授台湾府知府,所遗员缺,查有邵武府同知潘暎辰,才情敏干,办事急公,以之调补台湾同知,实属人地相宜等因。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奉朱批:着照所请行,该部知道,钦此。本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
--录自明清史料己编第九本八二九页。
八○、吏部「为内阁抄出将军福奏」移会
吏部为军营等事:考功司案呈,内阁抄出将军福奏前事等因,本部现在定议,相应知照可也。须至移会者。计粘单一纸。右移会稽察房。乾隆五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内阁抄出臣福奏称:窃照前因台湾抚恤难民事务,实为繁多,经臣奏请咨调内地人员前往,分投差遣。随有革职延庆府知府钱受椿、原任云南府经历施廷良投赴军营效力。臣以其渡海远来,又值需人之际,准令随同办事。数月以来,该员等查察户口,安辑村庄,均能实心实力。并经臣派委拖廷良搜拿逸匪,该员于南北两路购线访查,获解逸匪数名。钱受椿委令清查叛产,办理城工,亦属周妥。现仍留在台湾,随同徐嗣曾办事。查钱受椿系江苏监生,捐纳知府,因湖北黄州府知府任内出结迟延,都议革职,经该督出具考语,送部引见,奉旨仍以知府用,选授陕西延安府知府。又于黄州府所属黄安县冒赈一案失于查察,据册转报,复经部议革职离任。施廷良系江苏监生,原任云南府经历,委署附省首邑昆明县知县印务。经臣与舒前在云贵总督任内两次奏请升补,部议以年限未满,与例不符,未准升用。该员于乾隆四十八年三月丁忧回籍,现已服满,例应赴部候选。臣以该二员前在陕西、云南等省服官,才具明干,素所深知,此次自赴军营办事,又属奋勉,合无仰恳皇上天恩,俯念钱受椿缘事革职,系属因公,准令照例捐复原官,俟台湾差事完竣,即留于福建试用,遇有相当之缺,另行补用。其施廷良一员,于滇省铜盐等务较为熟悉,恳恩以知县升用,仍请发往云南,交与该督抚酌量补用,以示鼓励。如蒙俞允,仍俟该员等补官之日送部引见。恭候钦定。臣等谨恭折具奏,伏乞皇上睿鉴。谨奏。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
--录自明清史料己编第九本八三二页。
八一、福康安等奏折
臣福康安、臣徐嗣曾跪奏为通判知县等员衰迈、难以胜任、据实参奏勒休、以肃官方事:窃照通判分驻地方,知县身膺民社,必须精明强干,振奋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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