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性精神错乱:以精神病学、法学及伦理学为视角

法律性精神错乱:以精神病学、法学及伦理学为视角
作 者: 赫尔本·迈南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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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赫尔本·迈南(Gerben Meynen),出生于1971年,他在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学习医学专业,在阿姆斯特丹大学学习哲学和神学专业。之后成为精神科医生,获得哲学博士学位(2006年,内梅亨大学)和医学博士学位(2007年,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他在蒂尔堡大学蒂尔堡法学院任司法精神病学教授,在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哲学系任副教授。自2018年8月起受聘兼任荷兰鸟得勒支大学司法精神病学教授。他于2006年获得阿姆斯特丹精神科医疗机构(GGZ inGeest)精神科医生执业资格。胡纪念,男,1966年出生。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授;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人、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与精神医学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司法精神病学的教学、科研及鉴定工作。

内容简介

《法律性精神错乱:以精神病学、法学及伦理学为视角》从多学科视角阐述这些核心问题。必须采取多学科角度,因为即使精神错乱是一个法学问题,它有三个与之关系密切的学科:法学、伦理学和精神病学。各个学科都从不同的角度回答核心问题,因此,很自然而且非常必要从法学,精神病学以及伦理学角度审视精神错乱的概念及鉴定问题。

图书目录

1 绪论

1.1 理论与实践背景

1.2 方法和目的

1.2.1 三个视角

1.2.2 两个问题

1.2.3 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差异

1.2.4 道义与刑事责任

1.3 章节概述

2 法律性精神错乱的标准:结构与要素

2.1 历史根源

2.2 麦克诺顿规则

2.3 不可抗拒冲动标准

2.4 模范刑法典(美国法律研究所)

2.5 结果标准或德拉姆标准

2.6 挪威:“医学原则

2.7 荷兰:没有标准

2.8 结论

3 反对精神错乱辩护的观点与回应

3.1 前言

3.2 既往精神状态

3.3 专家作证

3.4 震慑力受损

3.5 诈病以逃脱处罚

3.6 精神障碍是谬见或至少概念不清

3.7 只为富人服务

3.8 精神错乱的标准不清

3.9 所有人的行为都是有原因的

3.10 污名

3.11 对于对抗制下专业人员的忧虑

3.12 过于罕见不值得麻烦

3.13 结论

4 缺乏自由意志与理性

4.1 自由意志

4.1.1 哲学上的自由意志问题

4.1.2 自由意志与法律责任无关?

4.1.3 自由意志的三重含义

4.1.4 冲动与自由意志

4.1.5 道德不敏感性与自由意志

4.2 缺乏理性

……

5 具有决策能力与决策能力受损

6 神经法学:挑战与机遇

7 修订法律性精神错乱所要考虑的问题

8 精神错乱的现在与未来

参考文献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