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議 - 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一鬥訟 凡一十五條

作者: 長孫無忌 等編6,480】字 目 录

者,各減吏卒毆傷官長罪二等。即吏卒毆官長,折傷者絞。若佐職及所統屬官毆五品以上官長,折傷減吏卒二等,合徒三年;若毆六品以下官長,折傷者減三等,徒一年半。「減罪輕者加凡鬥一等」,假如佐職毆六品以下官長折二齒,從死上減五等,合徒一年半,凡鬥折二齒,亦徒一年半,上條「計加重於本罪,即須加」,〔一五〕更加一等,處徒二年。餘罪計加得重,並準此。若佐職及所統屬官毆傷五品以上官長者,各減吏卒二等,假有吏卒毆五品以上官長,折肋合死,今為佐職毆,減吏卒二等,合徒三年;折肋本罪合徒二年,別條「六品毆傷五品加二等」,合徒三年,既云「減罪輕者,加凡鬥一等」,合流二千里。死者,斬。

314 諸毆本屬府主、刺史、縣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子者,徒一年;傷重者,加凡鬥傷一等。

【疏】議曰:毆本屬府主、刺史、縣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子者,徒一年。「傷重者,加凡鬥傷一等」,謂折一指或折一齒,凡毆亦徒一年,比凡鬥為輕,加凡鬥傷一等,合徒一年半之類。府主等祖父母、父母若是議貴,凡毆得徒二年,為是本屬府主之祖父母、父母,加一等,得徒二年半。傷重以上,並準例加一等。

315 諸皇家袒免親而毆之者,徒一年;傷者,徒二年;傷重者,加凡鬥二等。緦麻以上,各遞加一等。死者,斬。

【疏】議曰:禮云:「五世袒免之親,四世緦麻之屬。」皇家戚屬,理弘尊敬。袒免之親,其有毆者,合徒一年;傷者,徒二年。故、鬥及用他物不傷者,其罪一也。其於諸條相毆,唯立罪名,不言鬥毆,又不言以鬥論者,故毆、鬥毆及手足、他物,得罪悉同,並無差降。「傷重者,加凡鬥二等」,假有毆折二齒,凡鬥合徒一年半,加二等,合徒二年半之類。「緦麻以上,各遞加一等」,假有毆緦麻折二齒,徒三年;小功,流二千里;大功,流二千五百里;期親,流三千里。毆不傷,從徒一年上遞加;毆傷者,從徒二年上遞加,不加入死。故云「各遞加一等」。死者,斬。

問曰:皇家袒免親,或為佐職官,或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之祖父母、父母、妻、子,或是己之所親,若有犯者,合遞加以否?

答曰:皇家親屬,為尊主之敬,故異餘人。長官佐職,為敬所部。尊敬之處,理各不同。律無遞加之文,法止各從重斷。若己之親,各準尊卑服數為罪,不在皇親及本屬加例。

又問:皇家袒免之親若有官品,而毆之者合累加以否?

答曰:律註毆袒免之親,〔一六〕據皇家親屬立罪,此由緣敬為重,官高亦合累加。

316 諸流外官以下,毆議貴者,徒二年;傷者,徒三年;折傷者,流二千里。

【疏】議曰:「流外官」,謂勳品以下,爰及庶人。「毆議貴者徒二年」,議貴,謂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傷者徒三年,折傷者流二千里」,謂折齒以上。若毆折一支,準凡人合徒三年,依下文「加凡鬥二等」,流二千五百里;若毆折二支,流三千里。本條雖云「加凡鬥傷二等」,律無加入死之文,止依凡人之法。

毆傷五品以上,減二等;若減罪輕及毆傷九品以上,各加凡鬥傷二等。

【疏】議曰:流外官以下,「毆傷五品以上,減二等」,謂減議貴二等,毆者徒一年,傷者徒二年,折傷者徒二年半。「若減罪輕」,假有毆五品以上折一支,從流二千五百里減二等,徒二年半,即是減罪輕於凡鬥徒三年,加二等,處流二千五百里之類。「及毆傷九品以上,各加凡鬥傷二等」,謂毆九品以上、六品以下之官,不傷杖六十,傷即杖八十;他物不傷杖八十,傷即杖一百之類。若毆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問曰:律稱「流外官以下,毆議貴徒二年」。若奴婢、部曲毆議貴者,為共凡人罪同,為依本法加罪以否?

答曰:依下條:「部曲毆傷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此是良人與奴婢、部曲凡鬥之罪。其部曲、奴婢毆凡人,尚各加罪,況於皇族及官品貴者,理依加法。唯據本條加至死者,始合處死:假如有部曲毆良人折二支,加凡鬥一等,注云「加者,加入於死」,既於凡鬥流三千里上加一等,合至絞刑。別條雖加,不入於死:設有部曲,故毆良人九品以上一支折,凡鬥折一支徒三年,九品以上加凡鬥二等,流二千五百里,故毆又加一等,流三千里,部曲毆又加一等,即不合入死,亦止流三千里,此名「餘條不加入死」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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