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以上,以次當上,宿衛宮殿。上番之日,皆據籍書。若「以非應宿衛人」,謂非諸衛大將軍、軍人以外,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宮內,並流三千里;殿內,並絞。
若以應宿衛人自代及代之者,各以闌入論。
【疏】議曰:應宿衛人,謂諸衛所管應入宮殿上番者。注云「謂已下直者」,未當上番人之色,自代及代之者,彼此各以闌入罪論。闌入之罪,一準上法。
主司不覺,減二等;知而聽行,與同罪。
【疏】議曰:主司,謂折衝府及諸衛判兵之官。不覺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減所犯人罪二等;若知相代之情而聽行者,各與同罪。若冒代之事從府而來,即以府官所由為首,餘官節級為從坐;衛官不覺,遞減府官一等。如相冒之罪由衛,〔三〕即以衛官所由為首,餘官節級為罪;府司不坐。及親監當之官者,諸衛當上人兵,各有本部主帥,雖從別團配隸,亦是監當之限。餘條主司準此者,謂一部律內,但言主司,並不覺減二等,知而聽行與同罪。
63 諸因事得入宮殿而輒宿及容止者,各減闌入二等。
【疏】議曰:因事得入宮殿者,謂朝參、辭見、迎輸、造作之類。不合宿者而輒宿,及容止所宿之人,各減闌入罪二等:在宮內,徒一年;殿內,徒一年半。
即將領人入宮殿內,有所迎輸、造作,門司未受文牒而聽入及人數有剩者,各以闌入論;至死者加役流。
【疏】議曰:將領人入宮殿,有所迎出;有所輸送,「造作」,謂宮內營造:門司皆須得牒,然後聽入。若未受文牒而輒聽入,及所入人數有剩者,門司各以闌入論。若入上閤內及御在所,應至死者,門司各加役流。
將領主司知者,各減闌入罪一等。入者知,又減五等;不知者,不坐。
【疏】議曰:將領主司,謂領人迎輸、造作。知門司未受文牒及人數有剩,而領入者,各減闌入罪一等:宮內,徒一年半;殿內,徒二年;入上閤內及至御在所,流三千里。「入者知,又減五等」,稱「又」者,謂減將領者罪五等。不知情入者,不坐。
問曰:「將領主司知者,減闌入罪一等。」不言不知。若有不知而領入者,合得何罪?
答曰:上條:「冒名相代,各以闌入罪論,主司不覺減二等。」注云:「餘條主司準此。」明將領主司不知,得減知情二等。上既有例,故不生文。
64 諸應入宮殿,未著門籍而入;雖有長籍,但當下直而輒入者:各減闌入五等。
【疏】議曰:「應入宮殿」,在京諸司入宮殿者,皆著門籍。若未著門籍而輒入;或「雖有長籍」,謂宿衛長上人,雖一日上,兩日下,皆有長籍,當下之日未合入宮殿,但當下直而輒入:各減闌入罪五等。
即宿次未到而輒宿,及籍在東門而從西門入者,又減二等。
【疏】議曰:即宿次未到者,謂應供奉之官及內官當直,各有宿次。其宿次未到而輒宿;及籍在東門而從西門入者,依令:「非應從正門入者,各從便門著籍。」假如西門有籍而從東門入,或側門有籍而從正門入:各又減罪二等,謂減闌入罪七等。
65 諸在宮殿內作罷而不出者,宮內,徒一年;殿內,徒二年;御在所者,絞。
【疏】議曰:在宮殿內作罷者,丁夫、雜匠之徒作了。其有應出不出者,宮內,徒一年;殿內,徒二年;御在所者,絞。若有闢仗應出者,並即須出,有不出者,得罪與御在所同。
問曰:在宮殿內及御在所,作罷不出,律有正文。若在上閤內不出,律既無文,若為處斷?
答曰:上閤之內,例與闢仗所同。應出不出,此條無文者,為上文注云:「闢仗應出不出,與御在所同。」上閤內有宮人,同御在所,合絞;御不在,又無宮人,減二等。
不覺及迷誤者,上請。
【疏】議曰:營作之所,院宇或別,不覺眾出,或迷誤失道,錯向別門,非故不出,皆得上請。
將領主司知者,與同罪;不知者,各減一等。
【疏】議曰:將領主司,謂領人入者。若知有人不出,不即言者,與不出人同罪。其不知有人不出者,〔四〕各減一等,謂御所、宮殿內各得減一等。「闢仗主司」,謂領人搜索闢仗者。其闢仗內有人不出,各準將領主司之罪,故云「各準此」。
若於闢仗內誤遺兵仗者,杖一百。
【疏】議曰:闢仗之內,人皆出盡,所有兵器,亦不合留。或有誤遺兵仗者,合杖一百。兵仗之法,應須堪用。或遺弓無箭,或遺箭無弓,俱不得罪,故云「弓、箭相須,乃坐」。
問曰:誤遺弩弓無箭,或遺箭無弩,或有楯而無矛,各得何罪?
答曰:「弓箭相須,乃坐。」弩箭無弓,與常箭不別。有弩弓無箭,亦非兵仗之限。楯則獨得無用,亦與有弓無箭義同。〔五〕
66 諸登高臨宮中者,徒一年;殿中,加二等。
【疏】議曰:宮殿之所,皆不得登高臨視。若視宮中,徒一年;視殿中,徒二年。
若於宮殿中行御道者,徒一年;
【疏】議曰:宮殿中當正門為「御道」,人臣並不得行。其在宮殿中及宮城中而行御道者,各徒一年。若有橫道,殿前即有橫階,殿內亦有橫道;殿門、宮門內外立仗之處,仗外雖無橫道:越過者無罪。
宮門外者,笞五十。誤者,各減二等。
【疏】議曰:嘉德等門為宮門,順天等門為宮城門。準例,宮城門有犯,與宮門同。今云「宮門外」者,即順天門外行御道者,得笞五十。「誤者,各減二等」,謂從殿中至宮門外,誤行御道者,各得減二等。其登高臨宮、殿中有誤者,亦減罪二等。
67 諸宿衛人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仗,違者徒一年。
【疏】議曰:「宿衛人」,謂衛士已上、諸衛大將軍以下。有犯法被奏劾者,「本司」,謂當衛主司及主帥等,先收其杖。違而不收者,得徒一年。本司及主帥,各以所管應收仗而不收者一人得罪。謂在宮殿中當上直者,宮外宿不在此限。
68 諸應出宮殿,而門籍已除,輒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雖未除,不得輒入宮殿,犯者,各以闌入論。
【疏】議曰:應出宮殿,謂改任、〔六〕行使、假患、番下、事故等,依令「門籍當日即除」。門籍已除,其人輒留不出;雖無假患等事及被告劾,已有文牒令禁止,籍雖未除,皆不得輒入宮殿,如有犯者:各以闌入論。
69 諸犯闌入宮殿,非御在所者,各減一等;無宮人處,又減一等。
【疏】議曰:諸條稱闌入宮殿得罪者,〔七〕其宮殿之所,御若不在,各得減闌入罪一等;雖是宮殿,見無宮人,又得減罪一等。假若在外諸宮,有宿衛人防守而闌入,合徒一年之類。若入上閤內,有宮人,雖非御在所,亦合絞;無宮人處,亦減二等。
即雖非闌入,輒私共宮人言語,若親為通傳書信及衣物者,絞。
【疏】議曰:文云「雖非闌入」,即是得應入宮之人,不得私與宮人言語。其親為通傳書信、衣物者,謂親於宮人處,領得書信、衣物將出及將外人書信、衣物付與宮人訖者,並得絞坐。
70 諸宿衛人已配仗衛,而官司輒迴改者,杖一百。若不依職掌次第,擅配割及別驅使者,罪亦如之。
【疏】議曰:依式:「衛士以上,應當番宿衛者,皆當衛見在長官,割配於職掌之所,各依仗衛次第坐立。」此即職掌已定。若官司無故輒迴改者,合杖一百。應須迴改者,不坐。若不依職掌次第而擅配隸,乖於式文及將別處驅使者,亦各杖一百。其有私使,計庸重者,從重論。
71 諸奉敕以合符夜開宮殿門,符雖合,不勘而開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而為開者,流二千里;其不承敕而擅開閉者,絞;
【疏】議曰:「奉敕以合符夜開宮殿門」,依監門式:「受敕人具錄須開之門,并入出人帳,宣敕送中書,中書宣送門下。其宮內諸門,城門郎與見直諸衛及監門大將軍、〔八〕將軍、中郎將、郎將、折衝、果毅內各一人,俱詣閤覆奏。御注聽,即請合符門鑰。監門官司先嚴門仗,所開之門內外並立隊,燃炬火,對勘符合,然後開之。」符雖合,不勘而開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即合執奏。不奏而為開者,流二千里。其不承敕而擅開閉者,俱合絞罪。
若錯符、錯下鍵及不由鑰而開者,杖一百;即應閉忘誤不下鍵,應開毀管鍵而開者,徒一年。
【疏】議曰:「若錯符」,謂非所開閉之符。「及錯下鍵」,謂不依常法。「及不由鑰而開」,謂不用鑰而得開者。此三事,各合杖一百。即應閉,忘誤不下鍵及應開,毀管鍵而開者,各徒一年。謂牝者為管,牡者為鍵。
其皇城門,減宮門一等。京城門,又減一等。
【疏】議曰:皇城門,謂朱雀等門,從「合符夜開」以下,得罪各減宮門一等。其京城門,謂明德等門,亦從「合符夜開」以下,得罪各減皇城門一等。
即宮殿門閉訖,而進鑰違遲者,殿門杖一百,經宿加一等,每經一宿,又加一等;宮門以外,遞減一等。其開門出鑰遲,又各遞減進鑰一等。
【疏】議曰:依監門式:「駕在大內,宮城門及皇城門鑰匙,每去夜八刻出閉門,二更二點進入。京城門鑰,每去夜十三刻出閉門,二更二點進入。」〔九〕違此不進,是名「進鑰違遲」。殿門杖一百,經宿加一等,合徒一年;每經一宿,又加一等,既無罪止之文,加至流三千里。宮門以外遞減一等者,即宮門及宮城門進鑰違遲,亦合杖九十,經宿杖一百,每經一宿又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皇城門杖八十,罪止徒二年半;京城門杖七十,罪止徒二年。其開門出鑰遲者,依監門式:「宮城門及皇城門,四更二點出鑰開門。京城門,四更一點出鑰開門。」〔一0〕違式出鑰遲者,各遞減進鑰一等,即是殿門杖九十,宮門及宮城門杖八十,皇城門杖七十,京城門杖六十。駕在大明、興慶宮及東都,進請鑰匙,依式各有時刻,違者並依此科罪。
72 諸於宮殿門雖有籍,皆不得夜出入。若夜入者,以闌入論;無籍入者,加二等;即持仗入殿門者,絞。夜出者,杖八十。
【疏】議曰:於宮殿門有籍之人,唯合晝日入出,若因夜開閉而輒入者,以闌入論。無籍夜入者,加二等。即持仗入殿門者,絞;有籍、無籍等。夜出宮殿門,俱杖八十。
若得出入者剩將人出入,各以其罪罪之;被將者知情各減一等,不知情不坐。
【疏】議曰:謂奉敕聽入出之人,剩將人入出者,各以其罪罪之:有籍者,以闌入論;無籍者,加二等;將出者,杖八十。「被將者知情」,謂被將之人,知剩將之情,各減前所將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73 諸向宮殿內射,宮垣,徒二年;殿垣,加一等。箭入者,各加一等;即箭入上閤內者,絞;御在所者,斬。
【疏】議曰:射向宮垣,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箭入者,宮內,徒二年半;殿內,徒三年。即箭入上閤內者,絞。「御在所者斬」,謂御在所宮殿。若非御在所,各減一等;無宮人處,又減一等。皆謂箭及宮、殿垣者。若箭力應及宮、殿而射不到者,從「不應為重」。不應及者,不坐。
問曰:何以知是御在所宮殿?
答曰:向宮垣射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準其得罪,與「闌入」正同。上條:「闌入宮、殿,非御在所,各減一等。無宮人,又減一等。」即驗車駕不在,又無宮人,闌入上閤者合徒三年。此條箭入上閤絞,御在所斬,得罪既同「闌入」,明為御在宮中。御若不在,皆同上條減法:箭入宮中,徒一年半;殿中,徒二年;入上閤內,徒三年。
放彈及投瓦石者,各減一等。
【疏】議曰:放彈及投瓦石,比箭罪輕。放向宮垣,徒一年半;向殿垣,徒二年。入宮內,徒二年;殿內,徒二年半;入上閤內及御在所,流三千里。是為「各減一等」。「亦謂人力所及者」,據彈及投瓦石及宮殿方始得罪,如應及不到,亦從「不應為重」上減一等。
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疏】議曰:射及放彈,若投瓦石,有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殺人者,斬;傷人者,加鬥殺傷一等。
即宿衛人,於御在所誤拔刀子者,絞;左右並立人不即執捉者,流三千里。
【疏】議曰:宿衛人常執兵仗,得帶刀子。若在御所者,非敕遣用,不得輒拔刀子。其有誤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