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伦理学史 - 第十三章 韩非子

作者: 蔡元培2,554】字 目 录

韩非子以君主为有绝对之自由,故曰:“君不能禁下而自禁者曰劫,君不能节下而自节者曰乱。”至于君主以下,则一切人民,凡不范于法令之自由,皆严禁之。故伯夷、叔齐,世颂其高义者也。而韩非子则曰:“如此臣者,不畏重诛,不利重赏,无益之臣也。”恬淡者,世之所引重也,而韩非子则以为可杀。曰:“彼不事天子,不友诸侯,不求人,亦不从人之求,是不可以赏罚劝禁者也。如无益之马,驱之不前,却之不止,左之不左,右之不右,如此者,不令之民也。”

韩非子既不认人民于法律以外有自由之余地,于是自服从法律以外,亦无名誉之余地。故曰:“世之不治者,非下之罪,而上失其道也。贵其所以乱,而贱其所以治。是故下之所欲,常相诡于上之所以为治。夫上令而纯信,谓为窭。守法而不变,谓之愚。畏罪者谓之怯。听吏者谓之陋。寡闻从令,完法之民也,世少之,谓之朴陋之民。力作而食,生利之民也,世少之,谓之寡能之民。重令畏事,尊上之民也,世少之,谓之怯慑之民。此贱守法而为善者也。反之而令有不听从,谓之勇。重厚自尊,谓之长者。行乖于世,谓之大人。贱爵禄不挠于上者,谓之杰士。是以乱法为高也。”又曰:“父盗而子诉之官,官以其忠君曲父而杀之。由是观之,君之直臣者,父之暴子也。”又曰:“汤武者,反君臣之义,乱后世之教者也。汤武,人臣也,弑其父而天下誉之。”然则韩非子之意,君主者,必举臣民之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而一切摧绝之者也。

韩非子本其重农尚战之政策,信赏必罚之作用,而演绎之,则慈善事业,不得不排斥。故曰:“施与贫困者,此世之所谓仁义也。哀怜百姓不忍诛罚者,此世之所谓惠爱也。夫施与贫困,则功将何赏?不忍诛罚,则暴将何止?故天灾饥馑,不敢救之。何则?有功与无功同赏,夺力俭而与无功无能,不正义也。”

韩非子袭商君之主义,而益详明其条理。其于儒家、道家之思想,虽稍稍有所采撷,然皆得其粗而遗其精。故韩非子者,虽有总揽三大思潮之观,而实商君之嫡系也。法律实以道德为根原,而彼乃以法律统摄道德,不复留有余地;且于人类所以集合社会,所以发生道理法律之理,漠不加察,乃以君主为法律道德之创造者。故其揭明公德,虽足以救儒家之弊,而自君主以外,无所谓自由。且为君主者以术驭吏,以刑齐民,日以心斗,以为社会谋旦夕之平和。然外界之平和,虽若可以强制,而内界之俶扰益甚。秦用其说,而民不聊生,所谓万能之君主,亦卒无以自全其身家,非偶然也。故韩非子之说,虽有可取,而其根本主义,则直不容于伦理界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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