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律例汇编 - 第1部分

作者:【暂缺】 【60,828】字 目 录

五厘 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二十文,折银六钱

七十 一两三钱五分 十石五斗 三两五钱 钱四贯二百文,折银五分二厘五毫 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九十文,折银七钱

八十 一两五钱 十二石 四两 钱四贯八百文,折银六分 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钱五百六十文,折银八钱

九十 一两六钱五分 十三石五斗 四两五钱 钱五贯四百文,折银六分七厘五毫 钞二千五十贯,折钱六百三十文,折银九钱

一百 一两八钱 十五石 五两 钱六贯,折银七分五厘 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钱七百文,折银一两

天文生妇人余罪钞

徒一年 以下系民摆站,军哨瞭,并免杖 三两六钱 二十二石五斗 七两五钱 钱一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 钞六贯,折银七分五厘 决讫杖六十,准钞三贯六百文,再赎钞八贯四百文,照前发落

一年半 五两四钱 三十石 十两 钱一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 钞九贯,折银一钱一分二厘五毫 决讫杖七十,准钞四贯二百文,再赎钞一十贯八百文

二年 七两二钱 三十七石五斗 十一两五钱 钱一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厘 钞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 决讫杖八十,准钞四贯八百文,再赎钞十二【二应作三】贯二百文

二年半 九两 四十五石 十五两 钱二十一贯,折银二钱六分一厘五毫 钞一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 决讫杖九十,准钞五贯四百文,再赎钞十五贯八百文

三年 十两八钱 五十二石五斗 十七两五钱 钱二十四贯,折银三钱 钞一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厘 决讫杖一百,准钞六贯,再赎钞十八贯

流二千里 三流并准徒四年 钱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厘 钞二十四贯,折银三钱 决讫杖一百,准钞六贯,再赎钞二十四贯

二千五百里 钱三十三贯,折银四钱一分二厘五毫 钞二十七贯,折银三钱三分七厘五毫 决讫杖数,再赎钞二十七贯

三千里 钱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钞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厘 决讫杖数,再赎钞三十贯

总徒四年 此重犯徒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决讫今得杖数,总徒不过四年 十四两四钱 二十两 迁徙准徒二年,除杖,止赎钱一十三贯二百文

杂犯死罪 准徒五年,军官立功限满还职带俸,其老小废疾者,运炭纳米等项发落 一十八两 七十五石 二十五两 钱四十二贯,折银五钱二分五厘 妇人余罪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决杖一百,除准钞六贯,再赎钞三十六贯,照前发落

按:「大明律疏附例」所收「问刑条例」系「弘治问刑条例」,其书所收新例有嘉靖二十年定者,而书末增附「新例补遗」则收有嘉靖二十三年定,是其成书当在嘉靖二十年以后。而「新例补遗」当系嘉靖二十三年以后,嘉靖二十九年「重修问刑条例」制定以前写成,故今列「大明律疏附例」卷首所附律图于此。

此本律图已分「在京」「在外」,较前为进步。律图所载钱钞兼收,系正德二年定。

在外赎罪例:笞一十,纳谷七斗五升。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此一比率亦正德二年定,与嘉靖十一年孙存所编图折谷一石者不同。后来明律刊本惟雷梦麟「读律琐言」所载「原行赎罪则例」作谷七斗五升。其余刊本均作折谷一石。

此本在外赎罪图所附「收赎钞」「赎罪钞」折银数目,系嘉靖七年十二月奏定。其时「稍次有力纳工食」之例已革,故此图未列。

「在外诸赎罪例」「纳谷」下有「纳银」一栏,恐系以银折谷之数。

 原行赎罪则例 【 (雷梦麟「读律琐言」)】

原行赎罪则例

笞一十

在京做工一个月

纳米五斗

运灰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八分

运砖七十个,折银三钱

运水和炭二百斤,折银五钱

运石一千二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折银二钱五分

稍有力,纳工价银三钱

赎罪钞二百贯,兼收钞一百贯,钱三十五文,折银一钱

收赎钞六百文,折银七厘五毫

笞二十

在京做工一个月零十五日

纳米一石

运灰一千八百斤,折银一两六钱二分

运砖一百五个,折银六钱

运炭三百斤,折银七钱五分

运石一千八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一石,折谷一石五斗,折银五钱

稍有力纳工价银四钱五分

赎罪钞三百贯,兼收钞一百五十贯,钱七十文,折银二钱

收赎钞一贯二百文,折银一分五厘

笞三十

在京做工二个月

纳米一石五斗

运灰二千四百斤,折银二两一钱六分

运砖一百四十个,折银九钱

运炭四百斤,折银一两

运石二千四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一石五斗,折谷二石二斗五升,折银七钱五分

稍有力纳工价银六钱

赎罪钞四百五十贯,兼收钞二百二十五贯,钱一百五文,折银三钱

收赎钞一贯八百文,折银二分二厘五亳

笞四十

在京做工二个月零十五日

纳米二石

运灰三千斤,折银二两七钱

运砖一百七十五个,折银一两二钱

运炭五百斤,折银一两二钱五分

运石三千斤

在外有力纳米二石,折谷三石,折银一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七钱五分

赎罪钞六百贯,兼收钞三百贯,钱一百四十文,折银四钱

收赎钞二贯四百文,折银三分

笞五十

在京做工三个月

纳米二石五斗

运灰三千六百斤,折银三两二钱四分

运砖二百一十个,折银一两五钱

运炭六百斤,折银一两五钱

运石三千六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二石五斗,折谷三石七斗五升,折银一两二钱五分

稍有力纳工价银九钱

赎罪钞七百五十贯,兼收钞三百七十五贯,钱一百七十五文,折银五钱

收赎钞三贯,折银三分七厘五毫

杖六十

在京做工四个月

纳米六石

运灰四千二百斤,折银三两七钱八分

运砖二百四十五个,折银一两八钱

运炭七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八钱

运石四千二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六百,折谷九石,折银三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二钱

赎罪钞一千四百五十贯,兼收钞七百二十五贯,钱二百一十文,折银六钱

收赎钞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五厘

杖七十

在京做工四个月零十五日

纳米七石

运灰四千八百斤,折银四两三钱二分

运砖二百八十个,折银二两一钱

运炭八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五分

运石四千八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七石,折谷十石五斗,折银三两五钱

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三钱五分

赎罪钞一千六百五十贯,兼收钞八百二十五贯,钱二百四十五文,折银七钱

收赎钞四贯二百文,折银五分二厘五毫

杖八十

在京做工五个月

纳米八石

运灰五千四百斤,折银四两八钱六分

运砖三百一十五个,折银二两四钱

运炭九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三钱

运石五千四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八石,折谷十二石,折银四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五钱

赎罪钞一千八百五十贯,兼收钞九百二十五贯,钱二百八十文,折银八钱

收赎钞四贯八百文,折银六分

杖九十

在京做工五个月零十五日

纳米九石

运灰六千斤,折银五两四钱

运砖三百五十个,折银二两七钱

运炭一千二十斤,折银二两五钱五分

运石六千斤

在外有力纳米九石,折谷十三石五斗,折银四两五钱

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六钱五分

赎罪钞二千五十贯,兼收钞一千二十五贯,钱三百一十五文,折银九钱

收赎钞五贯四百文,折银六分七厘五毫

杖一百

在京做工六个月

纳米十石

运灰六千六百斤,折银五两九钱四分

运砖三百八十五个,折银三两

运炭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银二两八钱

运石六千六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十石,折谷十五石,折银五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八钱

赎罪钞二千二百五十贯,兼收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钱三百五十文,折银一两

收赎钞六贯,折银七分五厘

杖六十,徒一年

在京纳米一十五石

运灰一万二千斤,折银十两八钱

运砖六百个,折银四两

运炭一千七百斤,折银四两二钱五分

运石一万二千斤

在外有力纳米一十五石,折谷二十二石五斗,折银七两五钱

稍有力纳工价银三两六钱

收赎钞一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

杖七十,徒一年半

在京有力纳米二十石

运灰一万八千斤,折银十六两二钱

运砖九百个,折银六两

运炭二千六百斤,折银六两五钱

运石一万八千斤

在外有力纳米二十石,折谷三十石,折银十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五两四钱

收赎钞一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

杖八十,徒二年

在京纳米二十五石

运灰二万四千斤,折银二十一两六钱

运砖一千二百个,折银八两

运炭三千五百斤,折银八两七钱五分

运石二万四千斤

在外有力纳米二十五石,折谷三十七石五斗,折银十二两五钱

稍有力纳工价银七两二钱

收赎钞一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厘

杖九十,徒二年半

在京有力纳米三十石

运灰三万斤,折银二十七两

运砖一千五百个,折银十两

运炭四千四百斤,折银一十一两

运石三万斤

在外有力纳米三十石,折谷四十五石,折银一十五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九两

收赎钞二十一贯,折银二钱六分二厘五毫

杖一百徒三年

在京有力纳米三十五石

运灰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二两四钱

运砖一千八百个,折银十二两

运炭五千三百斤,折银一十三两二钱五分

运石三万六千斤

在外有力纳米三十五石,折谷五十二石五斗,折银十七两五钱

稍有力纳工价银十两八钱

收赎钞二十四贯,折银三钱

流二千里

收赎钞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厘

流二千五百里

收赎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总徒四年

在京有力纳米四十石

运灰四万二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

运砖二千一百个,折银十四两

运炭六千二百斤,折银一十五两五钱

运石四万二千斤

在外有力纳米四十石,折谷六十石,折银二十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十四两四钱

收赎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准徒五年

在京有力纳米五十石

运灰六万四千二百斤,折银五十七两七钱八分

运砖三千二百个,折银十六两

运炭九千斤,折银二十二两五钱

运石六万四千二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五十石,折谷七十五石,折银二十五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一十八两

收赎钞四十二贯,折银五钱二分五厘

过失杀

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内钞八分,该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钱二分,该钱八千四百文。在外钱钞不行去处,钱照钞关事例,每钱七文,折银一分,共银一十二两;钞照收赎事例,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该银四钱二分。共该收赎银一十二两四钱二分。给付其家。

雷书所载「原行赎罪则例」止此。

按:雷梦麟「读律琐言」写成于嘉靖三十五年正月以后,三十八年六月以前,于时雷氏官刑部郎中。该书为明中期律学名著,该书书末附录「原行赎罪则例」今移附于「汇编」卷首。该则例雷氏曾予以说明云:

以上赎罪则例,系原行者,轻重适当,经久可行。其后虽有节年题准事例,如稍次有力则适于轻;如每徒一年折银十两:每米一石,折谷二石,则过于重。其户部等衙门有因救荒而题者,有因助边而题者,各轻重不等,要非适中之例。虽一时暂行,而不可以久远,故今重修问刑条例,特为开示,止照原行则例拟断。不许妄引别例。庶几较若画一,而无彼此异同之患,轻重适中,而为经久可行之政矣。若夫纳钞赎罪之法,止于笞杖,而不及徒流者,罪重而钞轻故也。

琐言谓,此系原行赎罪则例,题准于「稍次有力」诸例之前。按:稍次有力纳工食,答一十,每月折银一钱五分,其例定于正德时;稍次有力折纳工食,笞一十,每月折银一钱,其例定于嘉靖三年;此二例俱于嘉靖七年闰十月革去,仅行折纳工价,故「琐言」在外原行赎罪则例仅列「稍有力纳工价」一项。而其所列「赎罪钞」「收赎钞」折银数,则又系嘉靖七年十二月所定,然则此所谓「原行赎罪则例」,此原行二字,盖仅就「稍有力纳工价」一项而言耳。

琐言谓:「今重修问刑条例,特为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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