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钱六贯。杖六十,徒一年,赎钞一十二贯。杖七十,徒一年半,赎铜钱十五贯」。妇人犯徒流,决杖一百,余罪收赎。犯杖六十,徒一年,以决杖一百,赎铜钱六贯,故其余罪,收赎钞六贯。犯杖七十,徒一年半,扣除杖罪一百赎铜钱六贯,余罪收赎钞九贯。此杖一百,依赎罪例钞,赎银一两;而余罪赎钞六贯九贯,则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六贯折银七分五厘,九贯折银一钱一分二厘五毫。如赎铜钱,则六贯折铜钱三文,九贯折铜钱四文半。以杖一百,依例钞赎银一两,或收钞二千二百五十贯,如钱钞兼收,则收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铜钱三百五十文。故孙存此图仍将妇人之为军职正妻,之为有力者之余罪收赎,仍列入「赎罪例钞」项下。其工乐户妇人及一应轻赎,与老幼废疾,仍依律文五刑条所定,准其连徒杖一并折银全赎,此亦刑部依朱氏建议奏定,较「赎罪例钞」所定为轻也
孙存此图言:「折杖,诬轻为重者,徒一年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二十」。以清顺治律图「妇人(有力者)余罪收赎例,并诬轻为重者」项下所记证之,「徒一年,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二十,余罪,折银七分五厘」。此所谓正罪赎银一两,即明制,赎罪例钞,杖一百,赎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其所谓余罪二十,折银七分五厘。此七分五厘,即明制妇人(有力者)犯杖六十,徒一年,余罪收赎钞六贯,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乃得此数也。清顺治时不行宝钞,故将钞贯数略去耳。
孙图「收赎律钞」「赎罪例钞」实兼在京在外言,故嘉靖二十二年应槚着「大明律释义」,即将「老幼收赎」「天文生妇人余罪收赎」「诬轻为重收赎」「徒限内老疾收赎」等项,另表为「新增收赎钞图」;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所进「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则易名为「律例钱钞图」,「内容兼及「赎罪例钞」。
孙图「赎钞赎铜」一栏,「赎铜」下注云:「出会典」。按会典,此赎铜之制系洪武间定。「大明律疏附例」所附律图仅列「赎钞」一栏,而将「赎铜」省略。万历会典卷一七六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亦将「赠铜」一项省去,仅云:「杂犯再犯,笞杖决讫。照前发遣」,是赎铜一项,后来本不行用,孙图实无需列此。孙图既列此,遂为后来明律刊本所本。清顺治律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于赎铜一栏,增注云:「非奉旨于各布政司等衙门铸钱者,不许擅赎取罪」,并增注云:「每铜一斤折银五分」,则是在清顺治时,此赎铜之制,复又实行矣。
「大明律例附解」卷首仅录孙存「在外纳赎诸例横图」,未见在京纳赎诸例横图。考「大明律例附解」五刑条附该书著者按语云:
审有力则运砖、石、灰、炭;审无力则依做工等项,是又会定照例以赎罪者,合誊于左:笞一十,运灰一千二百斤,运砖七十个,运碎砖二千一百斤,运水和炭二百斤,运石一千二百斤,纳钞一百五十贯,纳米五斗,做工一个月,纳银三钱。
其所记与直引所载同,惟缺「折铜钱七十文」一项,而有「纳银」一项。又纳钞,直引作二百贯,此作一百五十贯。其纳银数目,今总述于下:
笞一十,纳银三钱,余四笞五杖递加三钱,至杖一百纳银三两。徒一年,纳银四两,余四徒递加二两,徒三年纳银十二两。流罪十四两,绞斩罪十六两。
于纳银数目后,「大明律例附解」续云:
按法司今有「兼纳钱钞新例」,如笞一十,纳钞一百贯,钱三十五文。
此新例即正德二年定。似其所记纳银之例亦当甚早。「大明律例附解」已附嘉靖二十九年重修条例,「大明律例附解」「在外纳赎例横图」系录自孙存「大明律读法」,其书较「直引」及胡琼「集解」为晚,故今仍将其录附于此,而此所记运砖石纳米纳钞纳银诸项,当系在京赎罪例也。
孙存在外纳赎诸例横图「钱钞兼收」一栏,其兼收数目多与胡琼「集解」所附「在京折收钱钞则例」不同,而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在外纳赎诸例横图」「钱钞兼收」一栏,与孙图及万历会典在外纳赎例图所载亦异。此固可谓「在京在外有异」,然实不近情理。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进呈「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其书「律例钱钞图」所载钱钞兼收数字,则与「在京折收」例多同,惟在外则改折以银耳。
新增收赎钞图
(应槚「大明律释义」)【新例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
老幼收赎 天文生妇人余罪收赎 诬轻为重,已决全抵。剩罪未决,笞杖收赎。徒流杖一百,余收赎。 徒限内老疾收赎
笞一十 六百文
二十 一贯二百文
三十 一贯八百文 假如告人笞二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二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二百文。
四十 二贯四百文 假如告人笞四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者收赎一贯八百文。
五十 三贯 假如告人笞五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八百文。
杖六十 三贯六百文 假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七十 四贯二百文 假如告人杖七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八十 四贯八百文 假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九十 五贯四百文 假如告人杖九十,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一百 六贯 假如告人杖一百,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六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六百文。
徒一年杖六十 全赎一十二贯。杖该三贯六百文,徒该八贯四百文 全赎一十二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收赎六贯 假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笞五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并杖共七十,收赎四贯一【会典一作二,是也】 百文。 除杖外,徒该八贯四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二十三文三分三厘三毫,每月赎七十【 十应作百会典亦误作十】文
一年半杖七十 全赎一十五贯。杖该四贯二百文,徒该十贯八百文 全赎一十五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收赎九贯 假如告人杖七十,徒二【会典二作一,是也】 年半,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一百四十,除杖八十,剩杖六十,收赎三贯六百文。 除杖外,徒该十贯八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二十文,月赎钞六百文
二年杖八十 全赎十八贯。杖该四贯八百文,徒该一十三贯二百文 全赎十八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赎十二贯 假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二年之罪未决者,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赎四贯八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三贯二百文,计未役每日赎十八文【琐言文下有「三分」二字,是也】 三厘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杖九十 全赎二十一贯。杖该五贯四百文,徒该一十五贯六百文 全赎二十一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赎一十五贯 假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内止杖六十徒一年实,已决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收赎六【六,会典误作四】 贯。 除杖外,徒该一十【琐言十下有五字,是也。】 贯六百文,计未役每日赎一十七文三分三厘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二十文
三年杖一百 全赎二十四贯,杖该六贯,徒该十八贯 全赎二十四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赎一十八贯 假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未决。徒三年折杖一百,并杖共一百二十,止杖一百,余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八贯,计未役每日赎一十六文六分七厘,每月五百文
流二千里杖一百 全赎三十贯。杖该六贯,流该二十四贯 全赎三十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收赎二十四贯 假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杖一百,收赎钞六贯,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全赎钞三十三贯。杖该六贯,(流?)该二十七贯 全赎钞三十三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赎二十七贯 假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三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一百一十,止杖一百,余收赎六百文。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三千里杖一百 全赎钞三十六贯。杖该六贯,(流?)该三十贯 全赎钞三十六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赎三十贯 假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内止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三年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未决,折杖一百四十,除一百二十,剩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绞斩 全赎四十二贯
图终
按:应槚「大明律释义」成书于嘉靖二十二年,故今将其卷首所附律图,附列于此。
「大明律释义」未附在京在外「纳赎例图」。其「收赎钞图」「诬轻为重」「徒限内老疾收赎」两栏,即为后来明律刊本「附收赎钞图」所本。
「新增收赎钞图」谓:「新例: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此新例系嘉靖七年题准。
以胡琼「集解」雷梦麟「读律琐言」所载「徒年限内老疾收赎则例」校之,应氏「徒年限内老疾」一栏,亦有误字,今据以改正。
又应氏「徒年限内老疾」一栏,亦缺「总徒四年」、「杂犯死罪准徒五年」准赎钞数。而后来明律刊本所附「收赎钞图」亦缺此。「徒年限内老疾收赎则例」。见彰健「汇编」卷一(Ⅰ:22)「犯罪时未老疾」条。
附在京诸赎罪例(大明律疏附例)附在外诸赎罪例(同右)
附在京诸赎罪例
横看 无力做工 有力纳米 运灰石 运砖 运碎砖 运水和炭 钱钞兼收
笞一十 一个月 五斗 一千二百斤 七十个 二千八百斤 二百斤 钱三十五文
钞一百贯
二十 一个半月 一石 一千八百斤 一百五个 四千二百斤 三百斤 钱七十文
钞一百五十贯
三十 二个月 一石五斗 二千四百斤 一百四十个 五千六百斤 四百斤 钱一百五文
钞二百二十五贯
四十 二个半月 二石 三千斤 一百七十五个 七千斤 五百斤 钱一百四十文
钞三百贯
五十 三个月 二石五斗 三千六百斤 二百一十个 八千四百斤 六百斤 钱一百七十五文
钞三百七十五贯
杖六十 四个月 六石 四千二百斤 二百四十五个 九千八百斤 七百二十斤 钱二百一十文
钞七百二十五贯
七十 四个半月 七石 四千八百斤 二百八十个 一万一千二百斤 八百二十斤 钱二百四十五文
钞八百二十五贯
八十 五个月 八石 五千四百斤 三百一十五个 一万二千六百斤 九百二十斤 钱二百八十文
钞九百二十五贯
九十 五个半月 九石 六千斤 三百五十个 一万四千斤 一千二十斤 钱三百一十五文
钞一千二十五贯
一百 六个月 十石 六千六百斤 三百八十五个 一万五千四百斤 一千一百二十斤 钱三百五十文
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
徒一年 照徒年限 十五石 一万二千斤 六百个 二万四千斤 一千七百斤 徒流情重,例无纳钞
一年半 二十石 一万八千斤 九百个 三万六千斤 二千六百斤
二年 二十五石 二万四千斤 一千二百个 四万八千斤 三千五百斤
二年半 三十石 三万斤 一千五百个 六万斤 四千四百斤
三年 三十五石 三万六千斤 一千八百个 七万二千斤 五千三百斤
流罪 四年 四十石 四万二千斤 二千一百个 八万四千斤 六千二百斤
杂犯死罪 五年 五十石 六万四千二百斤 三千二百个 一十二万八千斤 九千斤
明代律例汇编 黄彰健编 4
附在外诸赎罪例
横看 无力徒流照例 稍有力纳工价 有力纳谷 纳银 收赎钞 赎罪钞 赎钞,杂犯死罪人又犯罪者
笞一十 笞杖俱依律的决 三钱 七斗五升 二钱五分 钱六百文,折银七厘五毫 钞二百贯,折钱七十文,或折银一钱 杂犯再犯,笞杖决讫,照前发落
二十 四钱五分 一石五斗 五钱 钱一贯二百文,折银一分五厘 钞三百贯,折钱一百四十文,折银二钱
三十 六钱 二石二斗五升 七钱五分 钱一贯八百文,折银二分二厘五毫 钞四百五十贯,折钱二百一十文,折银三钱
四十 七钱五分 三石 一两 钱二贯四百文,折银三分 钞六百贯,折钱二百八十文,折银四钱
五十 九钱 三石七斗五升 一两二钱五分 钱三贯,折银三分七厘五毫 钞七百五十贯,折钱三百五十文折银五钱
杖六十 一两二钱 九石 三两 钱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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