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律例汇编 - 第2部分

作者:【暂缺】 【70,968】字 目 录

证佐,则决其从罪。后获逃者,称前人为首,鞫问是实,还依首论。通计前罪,以充后数○若犯罪事发而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不须对问。

Ⅰ:31 亲属相为容隐

凡同居,【同谓同财共居亲属,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亦是。】若大功以上亲,【谓另居大功以上亲属。】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壻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容隐,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隐者,皆勿论○若漏泄其事,及通报消息,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亦不坐【谓有得兼容隐之亲属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泄其事,及暗地通报消息与罪人,使令隐避逃走,故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漏泄其事者,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谓另居小功以下亲属。】○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谓虽有服亲属犯谋反谋大逆谋叛,但容隐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用此律。】

Ⅰ:32 吏卒犯死罪

在外各衙门吏典、祗候、禁子,有犯死罪,从各衙门长官,鞫问明白,不须申禀,依律处决。然后具由申报本管上司,转达刑部,奏闻知会。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Ⅰ:32:1 一、吏典撒泼,抗拒诬告本管官员,及犯该诓骗诈欺恐吓取财,未得入己,并偷盗自首者,俱发原籍为民。(弘58;嘉Ⅱ:5:3;万:2:5:3)

附例

(一款,陈省刊本「大明律例」)

凡狱囚死罪,鞫审明白,在内听监察御史,在外听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依律议拟,转达刑部定拟,奏闻回报,委官公同审决。

Ⅰ:33 处决叛军

凡边境城池,若有军人谋叛,守御官捕获到官,显迹证佐明白,鞫问招承,行移都指挥使司,委官审问无冤,随即依律处治,具由申达五军都督府,奏闻知会。若有布政司按察司去处,公同审问处治。如在军前临阵擒杀者,不在此限。

Ⅰ:34 杀害军人

凡杀死军人者,依律处死。仍将正犯人余丁,抵数充军。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Ⅰ:34:1 一、凡谋故杀死总小旗者,就于犯人户内,勾取壮丁,抵充军数。其旗役仍令本户余丁补当。(弘206;嘉Ⅰ:34:1)

胡Ⅰ:34:1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同前)

嘉Ⅰ:34:1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同前)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Ⅰ:34:1 一、凡谋故杀死总小旗者,正犯抵死,旗役仍令本户余丁补当。若无本户余丁,勾取犯人户内壮丁,抵充军数。

按:笺释云:「此条正为缺伍而设。旧例(弘工:34:1;嘉Ⅰ:34:1)既令本户余丁补当旗役,又勾取犯人壮丁充军,是增一役也。今增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Ⅰ:35 在京犯罪军民

凡在京军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军发外卫充军,民发别郡为民。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

一、嘉靖柒年刑部题准:法司见问人犯,自奉有热审恩例,至陆月终止,笞罪放免,徒流以下拟审,减等发落。仍将各犯姓名,通类奏知,及行南京法司,一体施行。

Ⅰ:36 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Ⅰ:36:1 一、凡土官衙门人等词讼,先从合干上司申告,勘问。应奏请者,具奏。若上司不与受理,许申巡抚巡按查究。若土官及土人夷人蓦越赴京奏诉,系土官所辖者,免问。系军卫有司所辖者,问罪,俱给引照回听理。所奏事情除叛逆机密并地方重事外,其余户婚田土等项,俱行巡抚巡按等官,或都布按三司,审系干己事情,查提问断,仍将越诉罪名并问。其妄捏叛逆重情,全诬十人以上,并教唆受雇,替人妄告,与盗空纸,用印奏诉者,俱照依土俗事例发落。若文书已到案候三个月之上,原告不行出官听理者,将原词立案不行,仍回报原行衙门知会。如再赴京奏告,查究明白,不分军民夷人,递回原籍官司问断。奏词除重事外,其余不分虚实,俱立案不行。仍行巡抚等官查提究问。其汉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顶夷人亲属头目名色,妄奏代人报仇、占骗财产者,问发边卫充军。(弘224;嘉Ⅵ:79:5)

Ⅰ:37 本条别有罪名

凡本条自有罪名,与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条科断○若本条虽有罪名,其有所规避罪重者,自从重论○其本应罪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人论。【谓如叔侄别处生长,素不相识,侄打叔伤,官司推问,始知是叔,止依凡人鬪法。又如别处窃盗,偷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类,并是犯时不知,止依凡论,同常盗之律。】本应轻者,听从本法。【谓如父不识子,殴打之后,方始得知,止依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殴论。】

Ⅰ:38 加减罪例

凡称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谓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则加徒减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类。】称减者,就本罪上减轻。【谓如人犯法笞五十,减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减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减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二死谓绞斩。三流,谓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为一减。如犯死罪,减一等,即坐流三千里。减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减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数满乃坐。【谓如赃加至四十贯,纵至三十九贯九百九十文,虽少一十文,亦不得科四十贯罪之类。】又加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加入绞者,不加至斩。】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Ⅰ:38:1 一、两京法司每年热审,在京以命下之日为始,至六月终止。南京以咨文到日为始,扣二个月止,其在外五年审录,以恤刑官入境日为始,出境日止。杂犯准徒五年者,减去一年,徒杖以下俱减等,枷号并笞罪俱释放,悉遵照勑旨施行。

按:「两京」,顺治例作「在京」。

顺治例无「南京以咨文到日为始,扣二个月止」十四字。余与万历例同。

新颁条例

(一款,大明律集解附例)

一、万历二十一年间题:为岁清天下囹圄,以广德意事。该十三司会呈,本部题:巡按每岁审录外,听两直十三省抚按官,会行所属问刑衙门,各审部内轻重囚。照京师热审事例,按察司审省会之囚,皆亲身巡行,不得调审州县,为诸囚忧,亦不得委审守令。中有死罪矜疑者,军徒追赃者,具审语。其余轻罪可原宥者,照本部事例,止开花名,各详抚按。会疏勿过夏月。轻罪径自发落,重罪仍听部覆。等因具题。奉圣旨:览奏,具见详慎狱情,爱惜民命之意。便行与各抚按官,务要严督诸司,每岁用心清审。仍不得隔境拘提,干连人众,反滋骚扰。钦此。

Ⅰ:39 称乘舆车驾

凡称乘舆车驾,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称制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并同。

Ⅰ:40 称期亲祖父母

凡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称孙者,曾玄同。嫡孙承祖,与父母同。【缘坐者,各从祖孙本法。】其嫡母、继母、慈母、养母与亲母同。称子者,男女同。【缘坐者,女不同。】

Ⅰ:41 称与同罪

凡称与同罪者,止坐其罪,至死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在刺字绞斩之律。若受财故纵与同罪者,全科。【至死者绞。】其故纵谋反逆叛者,皆依本律○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字○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皆与真犯同。刺字绞斩,皆依本律科断。

题准事例

(一款,「大明律例」王藻刊本)

一、万历五年刑部题准:查得一应与同罪人犯,除例应凌迟斩绞者,罪止拟绞外,其余充军,不分永远终身,俱照例拟断。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Ⅰ:41:1 一、凡受财故纵与囚同罪人犯,该凌迟斩绞,依律罪止拟绞者,俱要固监缓决,候逃囚得获审豁。其卖放充军人犯者,即抵充军役。若系永远同罪者,止终本身,仍勾原犯应替子孙补伍。

按:笺释曰:「此条系新例。又万历九年十月内刑部覆奉明旨,有『固监缓决』之文。但系例少『受财故纵』四字,又军罪不分终身永远,似混,今酌载。」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Ⅰ:42 称监临主守

凡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涉,及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为监临。称主守者,该管文案吏典,专主掌其事,及守掌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并为主守○其职虽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监临主守。

Ⅰ:43 称日者以百刻

凡称一日者,以百刻。计工者,从朝至暮。称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称人年者,以籍为定。【谓称人年纪,以附籍年甲为准。】称众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谋状显迹明白者,虽一人,同二人之法。】

Ⅰ:44 称道士女冠

凡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受业师,谓于寺观之内,亲承经教,合为师主者。】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

Ⅰ:45 断罪依新颁律

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Ⅰ:46 断罪无正条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按:笺释云:「嘉靖中,奉旨:臣骂君,比依子骂父,加一等,斩,是其例也。」

Ⅰ:47 徒流迁徙地方

徒役各照所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为始,发盐场者,每日煎盐三斤。铁冶者每日炒铁三斤,另项结课。

  直隶府州

江南,发山东盐场。

江北,发河间盐场。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山东盐场。

江西布政司分,发泰安莱芜等处铁冶。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广东海北盐场。

河南布政司分,发浙东盐场。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巩昌铁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发平阳铁冶。

陕西布政司府分,发大宁绵州盐井。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浙西盐场。

海北海南府分,发进贤新喻铁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黄梅兴国铁冶。

  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

直隶府州,流陕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陕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边远充军

直隶府州

江南发:

定辽都指挥使司。

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山西都指挥使司。

陕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河州卫。

江北发:

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四州都指挥使司所辖贵州卫,雅州千户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定辽都指挥使司。

江西布政司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山西部指挥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山西布政司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北平布政司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陕西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陕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河州卫。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山西行都指挥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