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例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七年七月刑部题奉圣旨:南京根本重地。皇城守卫官军,点闸不到的,照英宗皇帝圣旨,先行提问,按季类奏。钦此。
按:此款又见陈省刊本大明律例引「嘉靖条例」,又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
嘉Ⅴ:3:1 嘉靖问刑条
例(一款,同弘Ⅴ:3:1)
万Ⅴ:3: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同弘Ⅴ:3: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其留守五卫」为「其或各卫」。
Ⅴ:4 从驾稽违
凡应从车驾之人违期不到,及从而先回还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若从车驾行而逃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百户以上,绞○亲管头目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Ⅴ:5 直行御道
凡午门外,御道至御桥,除侍卫官军,导从车驾出入,许于东西两傍行走外,其余文武百官军民人等,无故于上直行,及辄度御桥者,杖八十。若于宫殿中,直行御道者,杖一百。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若于御道上横过,系一时经行者,不在禁限。
补遗
(一款,明律统宗)
一、在外衙门龙亭已设,仪仗已陈,有犯者,亦准直行御道律科。
Ⅴ:6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诸色工匠行人,差拨赴内府,及承运库工作,若不亲身关牌入内应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钱入官。
Ⅴ:7 宫殿造作罢不出
凡在宫殿内造作,所司具工匠姓名,报门官,及守卫官,就于所入门首,逐一点视,放入工作,至申时分,仍须相视形貌,照数点出。其不出者,绞。监工、及提调内使监官,门官、守卫官军点视。如名数短少,就便搜捉,随即奏闻。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Ⅴ:8 辄出入宫殿门
凡应出宫殿,而门籍已除,辄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虽未除,辄入宫殿者,各杖一百○若宿卫人,已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兵仗。违者,罪亦如之○若于宫殿门,虽有籍,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杖八十。无籍入者,加二等。若持仗入殿门者,绞。
Ⅴ:9 关防内使出入
凡内使监官,并奉御内使,但遇出外,各门官须要收留本人在身关防牌面,于簿上印记姓名字号明白,附写前去某处干办,是何事务,其门官与守卫官军,搜检沿身,别无夹带,方许放出。回还一体搜检,给牌入内,以凭逐月稽考出外次数。但搜出应干杂药,就令自吃。若不服搜检者,杖一百,充军。若非奉旨,私将兵器进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入宫殿门内者,绞。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检者,与犯人同罪。
Ⅴ:10 向宫殿射箭
凡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绞。向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但伤人者,斩。
Ⅴ:11 宿卫人兵仗
凡宿卫人,兵仗不离身。违者,笞四十。辄离职掌处所,笞五十。别处宿,杖六十。百户以上,各加一等。亲管头目,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Ⅴ:12 禁经断人充宿卫
凡在京城,犯罪被极刑之家,同居人口,随即迁发别郡住坐,其亲属人等,并一应经断之人,并不得入充近侍,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若朦胧充当者,斩。其当该官司,不为用心详审,或听人嘱托,及受财,容令充当者,罪同○若有特旨选充,曾经覆奏,明立文案者,不在此限。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凡校尉事故」一款,同弘Ⅴ:24:5;嘉Ⅱ:40:2;万Ⅱ:4:12。
Ⅴ:13 冲突仪仗
凡车驾行处,除近侍,及宿卫护驾官军外,其余军民,并须回避。冲入仪仗内者,绞。若在郊野之外,一时不能回避者,听俯伏以待。其文武百官,非奉宣唤,无故辄入仪仗内者,杖一百。典仗护卫官军故纵者,与犯人同罪。不觉者,减三等○凡有申诉冤抑者,止许于仗外俯伏以听。若冲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得实者,免罪○凡军民之家,纵放牲畜,若守卫不备因而冲突仪仗者,杖八十。冲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Ⅴ:13:1 一、圣驾出郊,冲突仪仗,妄行奏诉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写本状之人,俱问罪,各杖一百,发边卫充军。所奏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弘112;嘉Ⅴ:13:1;万Ⅴ:13:1)
胡Ⅴ:13:1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同前)
嘉Ⅴ:13:1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同前)
万Ⅴ:13: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同前)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Ⅴ:14 行宫营门
凡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皇城门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内营牙帐门,与宫殿门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Ⅴ:15 越城
凡越皇城者,绞。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县镇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墙垣者,杖八十。越而未过者,各减一等。若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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