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
按:顺治律本条有例一款,今录于下:
一、急递铺每一十五里,设置一所。每铺设铺兵四名,铺司一名。于附近有丁力,粮近一石之上,二石之下者点充。须要少壮正身,与免杂泛差役。每铺置备各项什物,十二时轮日晷牌子一个,红绰屑一座,并牌额铺历二本。【上司行下一本,各府申上一本。】遇夜常明灯烛。铺兵每名,合备什物,夹板一副,铃??攀一副,缨鎗十副,油绢三尺,软绢包袱一条,箬帽蓑衣各带一件,红□一条,回历一本。
按:此亦本「大明令」。
Ⅴ:59 私役铺兵
凡各衙门一应公差人员,不许差使铺兵,挑送官物,及私已行李。违者笞四十。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钱六十文入官。
Ⅴ:60 驿使稽程
凡出使驰驿违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军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误军机者,斩。若各驿官,故将好马藏匿,推故不即应付,以致违限者,对问明白,罪坐驿官。其遇水涨路道,阻碍经行者不坐○若驿使承受官司文书,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他所而违限者,减二等。事干军务者不减。若由公文题写错者,罪坐题写之人。驿使不坐。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Ⅴ:60:1 一、会同馆夫供役三年,转发该管有司收当民差,另佥解补。不许过役,更易姓名,捏故佥补。违者,官吏一体坐罪。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馆无籍军民人等用强揽当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弘166;嘉Ⅲ:6:4;万V:60:3)
弘Ⅴ:60:2 一、南北直隶山东等处各属马驿,佥到马头,情愿雇募土民代役者听○若用强包揽者问罪,旗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其有光棍交通包揽之徒,将正身姓名捏写虚约,投托官豪勋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拏正身家属,逼勒取财者,所在官司应提问者收问,应奏人员羁留奏请提问,俱照前例充军。该管官司,坐视纵容者,参究治罪。(弘169;胡Ⅴ:60:2;嘉Ⅲ:6:5;万Ⅲ:60:2)
胡琼集解附例
(三款)
胡Ⅴ:60:1 「各处水马驿递」一款,同弘Ⅴ:44:1;胡Ⅴ:44:1;嘉Ⅲ:6:3;万Ⅴ:60:1。
胡Ⅴ:60:2 「南北直隶山东等处」一款,同弘Ⅴ:60:2;嘉Ⅲ:6:5;万Ⅲ:60:2。
胡Ⅴ:60:3 「会同馆夫供役」一款,同弘Ⅴ:60:1;嘉Ⅲ:6:4;万Ⅴ:60:3。
万历问刑条例
(三款)
万Ⅴ:60:1 「各处水马驿」一款,同弘Ⅴ:44:l;嘉Ⅲ:6:3。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各治以罪」下小字注云:「违制」;「不在此例」下注云:「多取工钱问求索,计赃依不枉法论」,均据王肯堂「笺释」增。
万Ⅴ:60:2 「南北直隶山东」一款,同弘Ⅴ:60:2;嘉Ⅲ:6:5。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南北直隶山东」为「直隶江南山东」。例末增小字注云:「光棍妄拏逼勒,问恐吓诈欺罪律,余同上」。亦据「笺释」增。
万Ⅴ:60:3 「会同馆夫供役」一款,同弘Ⅴ:60:1;嘉Ⅲ:6:4。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一体坐罪」坐字下有小字注云:「违制」,亦本「笺释」。驿使稽程条,顺治律增条例二款。今录于下:
一、顺治三年五月十五日钦奉上传:凡满洲官奉差往还,及在外紧急军情,赍奏沿途经过地方,有司驿站等衙门,务要照依勘合火牌粮单,实时应付马匹,并廪给口粮公所。如或违玩稽迟,许差官据实奏闻,定将本地方官,并经管衙门员役,按其事体轻重,分别究治。虽本地方官公出,一系平日怠玩,不能预饬,必不姑恕。着兵部传谕行。钦此。
一、各王府公差人员,但系寻常事务,及各王礼即往来,不许驰驿。有擅应付,及假以军情为由驰驿者,处死。
按:第二款亦本「明会典」,见嘉靖三十三年刊本「大明律例」。
Ⅴ:61 多乘驿马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船驿马,数外多乘一船一马者,杖八十。每一船一马,加一等。若应乘驴而乘马,及应乘中等下等马,而勒要上等马者,杖七十。因而殴伤驿官者,各加一等。若驿官容情应付者,各该犯人罪一等。其应乘上等马,而驿官却与中等下等马者,罪坐驿官。本驿如无上等马者,勿论○若枉道驰驿,及经驿不换船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驿马者,加一等。追偿马匹还官○其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而走死驿马者,偿而不坐○若军情警急,及前驿无船马倒换者,不坐不偿。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Ⅴ:61:1 一、凡指称近侍官员家人名目,扰害有司驿递卫门,占宿公馆,虚张声势,索取马匹,勒要财物者,为首及同恶相济之人,俱发边卫充军。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Ⅴ:61:1 一、凡指称勋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员,姻党族属家人名目,虚张声势,扰害经过军卫有司驿递衙门,占宿公馆,索取人夫马匹车辆财物等项,及奸徒诈称势要衙门,乘坐黑楼等船只,悬挂牌面,希图免税,诓骗违法者,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发落。
按:笺释云:「旧例(嘉Ⅴ:61:1)止及近侍官员。今查刑律诈冒皇亲条内,有『往来河道』至『船只』一段,又查万历八年兵部题准有乘坐黑船座船事例,俱参并。且旧例虽无枷号,然首从俱充边军,似太重,今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句末增小字注云:「索取财物,问求索;希图免税,问匿税;诓骗违法,问诈称见任官家人于所部内得财」。此小字注亦据「笺释」修。
Ⅴ:62 多支廪给
凡出使人员,多支廪给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当该官吏与者,减一等。强取者,以枉法论。官吏不坐。
条例节要
(二款,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
一、使官有职者俱支廪给。经过非公干去处,每驿支三升。本等公干去处,经过每驿应支三升,止宿则支五升。一日经过两三驿以上,俱许支给。次日起程,不许多支起关廪米。其跟随内外官员在外久住,虽是有职,例支口粮。
一、使客有役者俱支口粮。不拘便道经过止宿,及本等公干,经过止宿去处,每驿一例俱支一升五合。经过两三驿以上,俱许支给,不许多支起关米。其跟随巡抚巡按清军刷卷巡盐巡河盘粮勘事等项有役之人,例支廪给。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Ⅴ:62:1 「各处地方如遇夷人入贡」一款,同胡Ⅴ:43:15。惟「货物入官」,嘉靖例作「物货入官」。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Ⅴ:62:1 一、各处地方,如遇夷人入贡,经过驿递,即便查照勘合应付,不许容令买卖,连日支应。违者重治。若街市铺行人等,私与夷人交通买卖者,货物入官。犯人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按:笺释云:「旧例(嘉Ⅴ:62:l云,『即便起关』,今改云:『查照勘合』。余如旧。」
顺治例改夷人为「外国人」;句末增小字注云:「货物若不系违禁,引违制;若系禁货,引为外国收买违禁货物例,发边卫充军。」亦本王肯堂「笺释」,惟改夷人为外国人耳。
Ⅴ:63 文书应给驿而不给
凡朝廷调遣军马、及报警急军务至边将,若边将及各衙门,飞报军情,诣朝廷文书,故不遣使给驿者,杖一百。因而失误军机者,斩○若进贺表笺,及赈救饥荒,申报灾异,取索军需之类,重事,故不遣使给驿者,杖八十。若常事不应给驿而故给驿者,笞四十。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照得云贵□广湖广四川土官土人,有因争袭官职、有因彼此仇杀。赴京具奏,或兵部刑部都察院等衙门看系远方,难以遥制,不免□行巡抚督委三司分巡分守等官勘处回报,其巡抚官员职总大纲,政务颇繁,势难遍历。分守官员,分管一事,职当遍临,奈何各官推奸避事,不肯亲历其地,亲勘其事,却刁展转复委府州县及卫所衙门,因而交连贿赂,拖延岁月,事未完结而满期至矣。更换别官,亦乃如此,以致事情累年不结也,□方由此不宁,若不严加责成,因循误事,贻患地方。合无今后兵部等衙门遇有各处土官土人,具奏前项事情,转行抚巡等官,督委巡守官员勘处者,各官务要亲临其地,抚提人犯到官,亲行勘理。如仍展转委官,半年之上未结者,抚巡衙门不许另差别官更替;一年之上不完者,将各官住俸,督勘完日,方许差官替回,支俸管事。庶事有归结,地方亦安。
Ⅴ:64 公事应行稽程
凡公事有应起解官物,囚徒畜产,差人管送,而辄稽留,及事有期限而违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军需,随征供给,而管送违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斩。若承差人,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他所,以致违限者,减二等。事干军务者不减。若由公文题写错者,罪坐题写之人。承差人不坐。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Ⅴ:64:1 一、各处有司起解逃军,并军丁,及充军人犯,量地远近,定立程限,责令管送。若长解纵容在家,迁延不即起程,违限一年之上者,解人发附近,正犯原系附近,发边卫;原系边卫,发极边卫分,各充军。(万Ⅵ:138:2)
按:顺治例此款与嘉靖例万历例同。
嘉靖例此款,「万历问刑条例」改附捕亡律「徒流人逃」条。然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仍将「万历问刑条例」此款移附兵律「公兵应行稽程」条。顺治律「公事应行稽程」条、「徒流人逃」条均附此款。顺治律未发现此二款重复,亦其疏也。
Ⅴ:65 占宿驿舍上房
凡公差人员,出外干办公事,占宿驿舍正厅上房者,笞五十。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Ⅴ:65:1 一、公差人员违例占宿察院,巡按御史按察司官应拿问者拿问,应参奏者参奏。有司阿谀邀请,门子容令占住,一体拿问。成化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例。
按:此款又见明律统宗及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律解附例」。
Ⅴ:66 乘驿马赍私物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马,除随身衣仗外,赍带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驿驴减一等。私物入官。
Ⅴ:67 私役民夫抬轿
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人民抬轿者,杖六十。有司应付者,减一等。若豪富之家役使佃客抬轿者,罪亦如之。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钱六十文○其民间妇女,若老病之人,及出钱雇工者,不在此限。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Ⅴ:67:1 一、两京堂上文职四品以下,及五府管事,并在京在外镇守守备等项公侯伯都督等官,不分老少,俱不许乘轿。违者参问。其余军职,若上马拏交床,出入抬小轿者,先将服役之人问罪。指挥以下参问。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俱带俸差操。(弘117;嘉Ⅳ:19:3;万Ⅳ:19:2)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 年 月兵科给事中黎良题奉圣旨:今后两京五府及在外镇守守备等衙门公侯伯都督等官,皇亲驸马,在京肆品以下文职,在外除巡抚都御史,其都布按三司以下官员,俱不许乘轿。兵部尚书下营之日,也只许乘马。其余军职,不许上马用交床,出入抬小轿。但有违犯的,在内听科道,在外听巡按御史纠劾,从重罚治。应参问降调的,照例行。钦此。
Ⅴ:68 病故官家属还乡
凡军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属无力,不能还乡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领,应付脚力,随程验口,官给行粮,递送还乡。违而不送者,杖六十。
Ⅴ:69 承差转雇寄人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产,不亲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领送者,杖六十。因而损失官物畜产及失囚者,依律各从重论。受寄受雇人,各减一等○其同差人自相替放者,各笞四十。取财者,计赃以不枉法论。若事有损失者,亦依损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断。不在减等之限。
Ⅴ:70 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
凡因公差应乘官马牛驼骡驴者,除随身衣仗外,私驮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不在乘驿马之条。】○其乘船车者,私载物,不得过三十斤。违者,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随从者皆不坐,若受寄私载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并入官。当该官司,知而容纵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应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