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合递运家小者,不在此限。
弘治问刑条例
(三款)
弘Ⅴ:70:1 一、沿河一带省亲省祭丁忧起复,并升除外任,及内外公差官员,若有乘坐马快船只,兴贩私盐,起拨人夫,并带去无籍之徒,辱骂锁绑官吏,勒要银两者,巡抚巡按巡河巡盐管洪管闸等官,就便拏问。干碍应奏官员,奏请提问。其军卫有司驿递衙门,若有惧势应付者,参究治罪。(弘170;嘉Ⅴ:70:3;万Ⅴ:70:4)
弘Ⅴ:70:2 一、黄船附搭客货,及夹带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问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货物入官○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亦连小甲俱发附近充军○其马快船只附搭客货及夹带私物者,小甲(弘174脱小甲二字,胡Ⅴ:10:1不脱)客商人等俱发口外充军,货物亦入官。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照常发落。(弘174;嘉Ⅴ:70:2;万Ⅴ:70:3)
弘Ⅴ:70:3 一、漕运船只除运军自带土宜货物外,若附带客商势要人等酒曲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货物者,将本船运军并附载人员参问发落,货物入官。其把总等官有犯,降一级,回卫带俸差操。民运船不在此例。(弘175;嘉Ⅴ:70:l;万Ⅴ:70:2)
胡琼集解附例
(四款,内三款同本条弘治例)
胡Ⅴ:70:4 一、查得节该钦奉英宗皇帝圣旨:今后马快船只装送官物,除本船军夫外,若本船添夫关文明写上水者二十名,下水者五名,军卫三分,有司七分,该送官物务要尽船装载,不许似前少装,附搭人口货物。违者,许所在官司指实具奏,私带及求索之物尽数入官。事情重者,奏发充军。又该兵部奏准:递运所每船一只止许贴与过关米五斗。各驿每船一只止许贴与过关米二斗。若系长行马快等船,比与奉例快船不同,及无关文者,俱不许升合支贴,等因,弘治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兵部议得,敢有恃势多要,与者受者俱听巡抚巡按等官用心查出,应提问者就便提问,应参奏者指实参奏。多取夫十名,过关米一斗之上,仍照常例发落。或夫过二十名,米二斗之外,不分内外官员,凡有品级者,各降一级。杂职边远叙用。无职役人,问违制罪,各因,题奉圣旨:是。你每通行申明,严加禁约。敢有仍前恃势多取扰害的,都重罪不饶。钦此。
按:此款又见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解附例」本条所载「律解附例」。
嘉靖问刑条例
(三款)
嘉Ⅴ:70:1 「漕运船只」一款,同弘Ⅴ:70:3;万Ⅴ:70:2。
嘉Ⅴ:70:2 「黄船附搭客货」一款,同弘Ⅴ:70:2;万Ⅴ:70:3。
嘉Ⅴ:70:3 「沿河一带省亲」一款,同弘Ⅴ:70:1;万:70:4。
万历问刑条例
(四款)
万Ⅴ:70:1 一、运军土宜,每船许带六十石,沿途过浅盘剥,责令旗军,自备脚价。例外多带者,照数入官。监兑粮储等官,水次先行搜检,督押司道及府佐官员,沿途稽查。经过仪真,听攒运御史盘诘。淮安天津,听理刑主事兵备道盘诘。经盘官员,狥情卖法,一并(会典作并)参治。其余衙门,俱免投文盘诘。
按:笺释云:「此条系万历七年十二年陆续题准并入。」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句末增小字注云:「多带,问违制;狥情卖法,问听从嘱托;事已施行,受财问枉法;出钱之人,问行求」,亦本「笺释」文。
万Ⅴ:70:2 「漕运船只」一款,同弘Ⅴ:70:3;嘉Ⅴ:70: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句末增小字注云:「运军并附载人员,依违制;运军与把总等官有赃,问枉法;无赃,止问违制」,亦本「笺释」。
弘Ⅴ:70:3 「黄船附搭客货」一款,同弘Ⅴ:70:2;嘉Ⅴ:70:2。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口外为「边外」。「亦连小甲」,顺治例刊本「亦」误作「一」。
万Ⅴ:70:4 「沿河一带省亲」一款,同弘Ⅴ:70:1;嘉Ⅴ:70:3。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乘坐马快船只下有小字注云:「一事」;「兴贩私盐」下注云「二事」;「起拨人夫」下注云「三事」;例文末又注云:「三事不备,不引此例。止犯一事,依本律论」。按亦本「笺释」说。
Ⅴ:71 私借驿马
凡驿官,将驿马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八十。驿驴减一等。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二等。
30
明代律例汇编卷十八 刑律一 贼盗
Ⅵ:1 谋反大逆
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条准此】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Ⅵ:2 谋叛
凡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纵隐藏者,绞。有能告捕者,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谋而末行,为首者,绞。为从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以谋叛未行论。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
Ⅵ:3 造妖书妖言
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皆者,谓不分首从,一体科罪。余条言皆者,并准此。】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Ⅵ:4 盗大祀神御物
凡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飨荐玉帛牲牢馔具之属者,皆斩。【谓在殿内,及已至祭所而盗者。】其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若已奉祭讫之物,及其余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谓监守常人盗者,各加监守常人盗罪一等。】并刺字。
Ⅵ:5 盗制书
凡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皆斩○盗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皆绞。
附例
(一款,陈省刊本大明律例)
成化二十年奏准:偷抄洗改后湖黄册者,依制书,不分首从皆斩,监候,奏请定夺。
按:笺释云:『此成化间题准事例,今(万历例)删。』
Ⅵ:6 盗印信
凡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皆斩。盗关防印记者,皆杖一百,刺字。
新例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二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刑部等衙门议奏:查得大明会典,设立都察院巡抚都御史,始于宣德年间。按察司提学官,始于正统元年。刑部大理寺审录官,始于成化八年。其兵备屯田水利等官,以后陆续添设。至于总制总督勘事巡视等官,又皆因事差遣,事毕停罢,本无定员,亦未有铸定印信,故临时请给关防,使各官便于行事,比之印信,关系实同。合无今后凡有盗前项关防,俱比照各官衙门印信拟罪。其盗用弃毁伪造,悉与印信同科。庶法令严密,而人不敢轻犯矣。奉圣旨:准拟。钦此。
Ⅵ:7 盗内府财物
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皆是。】
弘治问刑条例
弘Ⅵ:7:1 一、盗内府财物者,系杂犯死罪准赎外。若盗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依律议拟。(弘184;胡Ⅵ:7:1;嘉Ⅵ:7:1)
续例附考
(二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犯该盗内府财物,及监守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者,不分革前革后,俱照窃盗,并论次数,一体科断。(胡Ⅵ:7:2)
一、偷盗御马卖银分用,枷号一个月。满日,押发极边卫分充军。
按:一个月,胡Ⅵ:7:3作三个月。胡Ⅵ:7:3为嘉Ⅵ:17:1所本。
胡Ⅵ:7:1 胡琼集解附例
(三款,见前)
胡Ⅵ:7:2
胡Ⅵ:7:3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Ⅵ:7:1 「盗内府财物者」一款,同弘Ⅵ:7:1。
嘉Ⅵ:7:2 一、凡盗内府财物,及监守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后,俱比照窃盗三犯,并论次数,奏请定夺。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Ⅵ:7:1 一、凡盗内府财物,系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余监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内犯奏请发充净军。
按:笺释云:「旧(嘉Ⅵ:7:1)无充军例。万历四年该刑部问拟内犯盗内府银一千两以上,照仓库例充净军,今增改。」
顺治例改「内犯奏请发充净军」为「内员同」。
万Ⅵ:7:2 一、凡盗内府财物,系杂犯,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别,曾否刺字,革前革后,俱得并论,比照窃盗三犯律处绞。奏请定夺。
按:笺释云:「旧例(嘉Ⅵ:7:2),续例一条,万历五年三月内刑部奉旨详议,题有钦依新例,今载。」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Ⅵ:8 盗城门钥
凡盗京城门钥,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盗府州县镇城关门钥,皆杖一百,徒三年。盗仓库门锁钥,皆杖一百。并刺字。
Ⅵ:9 盗军器
凡盗军器者,计赃,以凡盗论。若盗应禁军器者,与私有罪同。若行军之所,及宿卫军人,相盗入己者,准凡盗论。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Ⅵ:10 盗园陵树木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杖八十。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弘治问刑条例
(四款)
弘Ⅵ:10:1 一、正统二午四月初九日,节该钦奉英宗皇帝圣旨:天寿山系祖宗陵寝所在,山前山后树木,正要爱养培护。近闻有等无籍小人,往往入山偷砍树木。其该管军卫有司官员及旗甲里老人等,坐视不行钤束,论罪都该处死。锦衣卫轮差的当官校往来巡视。但有犯的,都拏将来,处以重罪,家属发辽东边卫充军。若差去官校,卖放作弊,及托此生事扰人的,也一体治罪不饶。钦此,(弘177)
弘Ⅵ:10:2 一、成化十五年九月初四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凤阳皇陵皇城并泗州祖陵所在,应禁山场地土,巡山官军务要常川用心巡视。不许诸色人等砍伐树椀、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及于皇城内外耕种牧放,安歇作践。如有此等,或被人告发,或体访得出,正犯处死,家口俱发边远充军。巡山官军敢有科敛银两馈送,不行用心巡视,及守备留守等官贪图贿赂,不行严加约束,以致下人恣肆作弊,不能禁治,都一体重罪不饶。钦此。(弘176)
按:「律疏附例」脱节该二字;皇陵下脱皇城二字;牧放作放牧,椀作株。今据弘176改正。胡琼集解与弘176同。
弘Ⅵ:10:3 一、西山一带,密迩京师地方,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干碍内外官员,参奏提问。(弘178;嘉Ⅲ:19:3)
弘Ⅵ:10:4 一、大同山西宣府延绥宁夏辽东蓟州紫荆密云等边分守守备备御,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官旗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山,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违者,问发南方烟瘴卫所充军。若前项官员有犯,军职俱降二级,发回原卫所都司,终身带俸差操。文职降边远叙用。镇守并副参等官有犯,指实参奏。其经过河道守把官军容情纵放者究问治罪。(弘179;嘉Ⅲ:19:4)
胡Ⅵ:10:1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同弘Ⅵ:10:1;弘Ⅵ:10:2)
胡Ⅵ:10:2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贰年刑部题奉圣旨:朝廷以边防为重。近边树木,砍伐盗卖,情犯可恶。都押发南方烟瘴卫所充军,家小随住。今后应禁山林树木地方,及相连之处,着巡抚都御史,严加禁约。但有远犯的,从重治罪,不许轻贷。钦此。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Ⅵ:10:1 一、凡凤阳皇陵、泗洲祖陵、南京孝陵、天寿山列圣陵寝、承天府显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者,验实真正桩楂,比照盗大祀神御物斩罪,奏请定夺。为从者,发边卫充军。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若于凤阳皇城内外耕种牧放,安歇作贱者,枷号一个月。其孝陵神烈山铺舍以外,去墙二十里之内,敢有开山取石,安插坟墓,筑凿台池者,亦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各该巡守人役,拾柴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