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榆林、辽东、四川、建昌、松潘、广西、贵州,并各沿边沿海去处,有监守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两以上,常人盗粮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银四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四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两京各衙门,及漕运,并京通临淮徐德六仓,有监守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一百二十石,草二干四百束,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其余腹里,但系抚按等官查盘去处,有监守盗粮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五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二百石,草四千束,银一百两,钱帛等物值银一百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以上人犯,俱依律并赃论罪。仍各计入己之赃数满,方照前拟断。不及数者,照常发落。若正犯逃故者,于同爨家属名下追陪。不许滥及各居亲属。其各处征收在官,应该起解钱粮,有侵盗者,俱照腹里例拟断。
按:笺释云:「此四等,旧例(弘Ⅵ:11:1;嘉Ⅵ:11:1)也。其边海斩首,不分监守常人,照依弘治三年三(二?)月二十三日钦定事例亦无。其中近议将边海斩首与漕运斩首并作一条,另见于后,则所余止三等耳。又旧例边海监守盗粮二十石,草四百束,银一十两,钱帛值银一十两,常人倍之,即引例矣。京漕六仓监守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常人倍之,即引例矣;腹里监守盗粮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银四十两,钱帛值银四十两,常人倍之,即引例矣。又旧例原文有差给事中等字面,今久不行,俱酌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删「俱照腹里例拟断」之「例」字。
万Ⅵ:11:2 一、凡沿边沿海钱粮,有侵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侵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系监守盗者,斩。系常人盗者绞。奏请定夺。
按:笺释云:「旧有腹里四百两斩首例,已于万历十一年该江南巡抚胡准礼题准停止。万历十二年该刑部会同户部议将边海斩首与漕运斩首例并作一条,题奉钦依。又旧例斩首即行引例,今又多一奏请也。俱载入改正。」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新题例
(一款,崇祯刊本「临民宝镜」)
万历十四年三月,刑部题:除系真正监守自盗,与真盗官物者,不论杂犯,俱行刺配。如系查盘坐侵及非真盗而以监守自盗论者,照依节年会议,杂犯准徒者仍行免刺。奉圣旨:盗犯赃贯,原有正律,但近来问刑官失于详审,任情拟断,以致罪有枉滥,法碍通行。你部里参酌适中,以后真盗实赃,不论犯徒减徒,务遵前旨。其查盘坐侵等项,准照旧规,免刺,不必引用新例。钦此。
按:此款,在高举所刻「大明律集解附例」中分为二款。未知孰是,待考。
新题例
(一款,王肯堂笺释。)
一、万历十四年九月初二日该刑部题,为申明刺字事例以一法守事:奉圣旨:军官军人犯该徒流,律并免刺,以后文职官照军职官一体行。其余但以盗论及杂犯斩绞准徒的,俱照尽本法刺字,着为例。钦此。
按:崇祯刊本「刑书据会」亦有此款,惟较简略。
新题例
(一款,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
万历十五年正月题奉钦依:除系真正监守自盗,与真盗官物者,不论杂犯,俱行刺配。如系查盘坐侵,及非真盗而以监守自盗论者,照依节年会议,杂犯准徒,仍行免刺。
按:此款又见衷贞吉「大明律集解附例」,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徐昌祚「大明律例添释旁注」,及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
新颁条例
(二款,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另一款同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
一、(万历)十四年十二月(初二日)本部题,为遵明旨,酌情法,以便通行事。(内称:除真正监守自盗与真盗官物者,不论杂犯,俱行刺配,如系查盘坐侵,及非真盗而以监守自盗论者,照依节年会议,杂犯准徒者仍行免刺)奉圣旨:盗犯赃贯,原有正律。但近来问刑官,失于详审,任情拟断,以致罪有枉滥,法碍遵行。你部里既参酌适中,以后真盗实赃,不论犯徒减徒,务遵前旨行。其查盘坐侵等项,照旧免刺,不必引用新例。
按:此款又见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及崇祯刊本刑书据会。括号中字,据王肯堂「笺释」增。
一、万历十八年五月内(刑部)四川司问过犯人张进等,偷盗库银缘由,大理寺题,奉圣旨:张进赵保鲍举都着锦衣卫用二号大枷,于工部门首枷号两个月,满日发遣。以后偷盗银两的,照这例行。
按:此款又见万历已酉刊本「大明律」卷三十一。「临民宝镜」及「刑书据会」系此款于Ⅵ:12,与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不同。
例
(四款,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批注)
一、万历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题奉钦依:凡遇军官军人,犯该徒流,并免刺。以后文职照军职一体行。其真正监守自盗与真盗官物者,不论杂犯,俱行刺配。如系查盘坐侵,及非真盗,与各条以监守自盗论者,俱准照旧免刺,拟断发落。
一、万历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题奉钦依:以后查盘一应仓库钱粮,遇有侵欠,查得经手人犯,各计入己实赃满数者,方许照例发遣。毋得止据见在欠数,外(大明律万历己酉刊本「外」作分)坐引拟。至于仓廒草垛,必须逐一查验,亦无得止据一廒一垛,积算取盈,概坐斩遣。
按:此款又见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卷十八第十页书眉,谓系万历十六年奏准,与姚书所记异。
一、万历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题奉钦依,以后遇有追赃人犯,正犯逃故者,止许于同爨家属名下追并。间有监久产尽者,结勘明白,量议开豁,应题请者,照例题请。其无干里邻平民及各居观属,毋得仍前一概监禁,致使变产包赔,及庾死囹圄。
按:此款又见万历己西刊本大明律卷十八第十页书眉,谓系万历十六年题准。「一概监禁」至「囹圄」,万历己酉大明律刊本作「一概滥及」。
一、万历十七年六月初二日题奉钦依:一、凡边饷官军俸钞粮赏马匹草料等项钱粮,有侵欺冒支,计赃多寡,俱照前例议拟外,以后有冒支侵欺边饷,该管将领通同作弊,一体论罪。揆其情犯轻重,临时奏请定夺。
新题例
(二款,崇祯刊本「刑书据会」)
一、万历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都察院题,为查发侵饷大奸,谨请明旨处分,以清积弊,以警将来事。覆总督蓟辽右都御史张国彦等会题:凡将领官虽不得经发钱粮,而造册请支俱由该管官开造。如有冒支侵欺等弊,一体坐罪。奉圣旨:以后冒支侵欺边饷,该管将领通同作弊,一体论罪。钦此。
一、万历二十年二月二十四日,兵部尚书石星等题:边务久废,阅视当严,恳乞圣明,复旧典,专差遣,以图安攘事:覆阅视大理寺少卿王世扬题,凡监守常人盗以后侵欺人犯,但有赃至二十两以上者限一月,二百两以上者限三个月,果能尽数通完,例该永戍者,止照本律发落。真犯死罪者减等,免死充军,以着伍后所生子孙替役。如过期不完,各依本等律例,从复位拟。
按: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衷贞吉「大明律集解附例」、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徐昌祚「大明律添释旁注」、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批注」,俱系此条于Ⅵ:12。「凡监守」上省略为「万历二十年二月题奉钦依」等字。
「大明律例祥刑?鉴」将此条与万历问刑条例并列,未言系新题例,误。
崇祯刊本「临民宝镜」将「凡监守」上省为「兵部等衙门太子太保尚书石星等题」,「二十两」误作「二百两」,「二百两」误作「三百两」。
王肯堂「笺释」于「监守常人盗」上,省略为「万历二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该刑部题开」,「从复位拟」下有「奉圣旨是,钦此」六字。其所记年月日与上引诸书不同,待考。
例
(一款,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
万历二十三年奏准:钱粮收放,务要身亲经理。如有假托吏胥,致使侵欺银两及米谷值银五百两以上,掌印官罚俸半年;一千两以上,降一级;三千两以上,降闲散;五千两以上,照不谨例,闲住,听抚按核查明确,酌议奏请。
Ⅵ:12 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得财,杖六十,免刺。但得财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八十贯,虽各分八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八十贯,罪皆绞。若十人共盗一十贯,皆杖九十之类。】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牢。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Ⅵ:12:1 一、盗掘银矿铜锡水银等项矿砂,但系山洞捉获,曾经持杖拒捕者,不论人之多寡,矿之轻重,及聚众至三十人以上,分矿至三十斤以上者,俱不分初犯再犯,问发边卫充军○若不及数,又不拒捕,初犯枷号三个月发落,再犯免其枷号,亦发边卫充军。其私家收藏,道路背负者,止理见获,照常发落。不许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攀指。违者,参究治罪。(弘180;嘉靖问刑条例单刻本,贼盗四)
按:隆庆元年陈省刊本此款在Ⅵ:18:11,其文与嘉靖问刑条例不同,盖系后来修定。
条例节要
(一款,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
一、内外遇有犯该三次偷盗官粮,同窃盗论拟罪例。成化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
胡Ⅵ:12:附1 胡琼集解「附录」
(一款)
刑部福建司问得犯人王升等盗圆宝一千两,事发,俱问常人盗仓库钱粮,不分首从,八十贯,律各绞,准徒五年,照例送兵部定发边卫充军。情重律轻。奉圣旨:是。王升张凤王禄,偷盗官库银两数多,难照常例发落。拿去户部门首,用一百二十斤大枷枷号两个月,满日,俱押发辽东铁岭卫,永远充军,家小随住。
按:此款又见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读法附考增例」。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刑部福建司问得犯人王升,招系者(羽)林前卫千户,与在官军余王升、王禄,民人张凤,窥见□部帝(帑)内官银数多,各不合违例将库墙剜开进入,齐柜□开,盗出圆宝二十锭,重一千两,事发提问,常人盗仓库钱粮,不分首从,八十贯律各绞,准徒五年,照例送兵部,定边卫充军,王升立功满日还职带俸差操,具本发审,奉圣旨:这起囚犯盗分官库银两,情重,法司再议了来说。钦此。查得先该山东司问得犯人吕清,招系本□簿籍科典吏,偷盗本部库内赃罚银四百两,事发,问拟常人盗仓库钱八十贯律绞,炒铁五年为民,具本发审,奉宪宗皇帝圣旨:吕清既系说吏,盗官库银数多,便着一百斤大枷,枷在三法司门首一个月,满日,押发口外卫分充军,家小随住。钦此。又查得四川司问得犯人王钺,招系工部虞衡司杂科典吏,偷盗本司银三百七十两,事发,问拟监守自盗四十贯,律斩,炒铁五年,满日为民,具本发审,奉圣旨:王钺系该吏,偷盗银两数多,照例用一百斤枷,枷在本部门前一个月,满日,押发口外龙门卫充军,家小随住。钦此。今照王升张凤王禄正与吕清王钺情罪相同,王清(?)盗后分赃,俱难照常例发落,拿去户部门前,用一百二十斤大枷枷号两个月,满日,俱押发辽东铁岭卫,永远充军,家属随住。
按:直引所摘录案牍,较胡琼集解为详。
一、借王府钞六万贯,作本利钞十二万,借与人纳粮费用,合依监临主守将在官钱粮侵欺,或入己,或转借与人色(?)从军人将进内府财物,比依常人盗官库钱粮论。
一、私煎银两及造铜钱之类,比依常人盗仓库钱粮者律绞。
一、故无廪给与多支廪给者,比依常人盗仓库钱粮论。
一、隐匿费抄没财物,比依常人盗仓库钱粮。
按:此及上三款均系比附律条,非问刑条例。参「汇编」书末附录。
新题例
(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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