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商事编 - 第1部分

作者:【暂缺】 【58,680】字 目 录

过炉,公款移交新炉主收管。

一、轮值炉主,各号挨次值东一年。

一、值东应执公事,如佛生日宴会、鹿耳门普度、■〈舟古〉仔普度及宴会、开港诸件,公费由三郊款内支销。

第二之一郊规

窃谓:道不同不相为谋,理若公有谁不服。兹我布郊金义兴,客岁孟冬议定布价,立定条规,诚为尽善尽美之举。但布友众多,人心不齐,时或阳奉阴违,私自削价夺客,致害大局。如是若不认真举约,未免功亏一篑,以废前章。爰是再集诸君相妥议:自今以后,不论何号,若传请不到,及违规背约,明系藐视公章,弃大局于不顾,我郊值事者务须传单公禁,永远不与该号交易。倘异日彼若有与人鼠雀之争等事,则我郊不干与其事矣。此系再同公议,至正无偏,并非一己之利,实关有益之举。祈我同人率由旧章,益敦厚谊,实为幸甚。

列附我郊诸号芳名,各祈盖章于左:

值东长美号、玉兴号、瑞胜号、永隆美、干美号、裕振成号、昆记号、协荣号、震裕号、(以下十六号略之)

光绪二十二年九月八日公同立约

第二之二郊规

窃谓:营商贸易,共欲货财之生殖;佥筹议约,同期益振之良谟。我布郊者,前章虽创,无奈,尔来景况迁变,奸策滋生,多为被欠所误,以致血本无归,不可胜数。今者,公订新章,胪列于左,凡我同门,各须照约,毋违厚望。则际履端肇庆,耶可展策,庶启后祚绵祥,有关裨益也。为序。

一、公议:我郊设立一签,书明诸号芳名,照为转流周复始。凡有本郊公务,以及时价增贬,值签之人应传请诸号齐到公所,妥举传定价目,一律通行,以昭公允。毋庸挂欠,免伤血本,是所深望。

一、公议:各埠号由今庚起,以及前账未清还者,不得复付货件。如系欠家有与债主议约,二比许诺,立单付证,方听交关。此系顾全大局,切勿自误。

一、公议:各埠号如有挂欠我郊账项,未见设还,而彼备金别采,若被债主察出真情,不论该号何人亲到,以及寄项若干,悉听债主挡住。该接承之号,务必将银信或单底赉出公览,以存炳据。及该号有欠几家之数,有出声明者,须并就账现出共观,同堂阻挡,以待二比策直,方任交关,违者罚金五十圆。倘承接之号若贪图些利,私将单信改易匿混,再罚金六圆,均充本郊金义兴祭费之款。

一、公议:凡有集议公事,值签之处应备点心、烟、茶及工役等费若干,登明公账,候设抵或捐分付偿,俱无不可。

附列我郊诸号芳名,各祈盖章于左:

值东长美号、玉兴号、瑞胜号、永隆美、干美号、泉裕振成、昆记号、协荣号、震裕号、(以下十七号略之)

祗因本郊所订诸章,系谓被欠一节起见,致不得不重新议约,以绝侥吞。如有带货往售于埠头,似此既欠家易于谋采,何患债主之定章。爰再集共议,由此后,我郊诸号不得带货到埠发售,并不得假手佣为四处走鬻,阳奉阴违;倘有此情弊者,照前章加倍重罚。此系公同议约,各悦合应附批存据。三月六日再议,批照。

光绪二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公同立约

第三缘簿

台南芳义和公订章程,列明于左,存据:

一、定:众司阜各人在本店做工者,账项不直,听其阻挡,不可故违。

一、定:司阜不住本店,账项未楚,亦不可准倩。俟其清楚,准倩。

一、定:司阜年终至元月初四日开工止,若无侵辛金,准其自由。

一、定:要倩司阜,先问旧头家。若有账项清白,听其准倩。

一、定:司仔出司者,与司阜不直,擅出自住别号,不可准倩。

一、定:证人为凭,此据。故违条规者,公订议罚:汉席二筵、官音一台。

光绪二十五年八月十三日旧历己亥年七初九日公议定约

光绪二十五年已亥旧历二月十五日,住大铳街黄泉春,借过香铺芳义和公七三银一百大元二角五尖,每年限至二月十三日,愿贴利息七三银二十四元,敬仙祖妈千秋,记在簿为凭。

玉吉司

蔡馥馨在银黄泉春,另借利息七三银十二元。

陈震明

光绪三十二年丙午年二月十五日。

蔡振芳在来插炉四元。

光绪二十五年庚子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陈锦芳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四元。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王吉司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元。

光绪二十八年壬寅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蔡馥馨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元。

光绪二十九年癸卯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陈震明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元。

光绪三十年甲辰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吴振馨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四元。

光绪三十一年乙巳年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振尚仪收过黄泉春利息银二十四元。

光绪三十二年丙午年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第四郊规

鹿港泉郊规约

同立合约。泉郊金长顺炉下等号,为重新规约,以杜弊窦事。窃维立纲陈纪,政令所当先;革故鼎新,权宜为最要。粤稽我郊,开自乾隆之间,前哲创有炉主签首之称,章程森布,炳炳煌煌,尽善尽美。无如,国帑带累,年年生息;郊费浩繁,日日应需。

虽鸠分取资乎货石,而货石还赖乎同人,准情酌理,和衷克谐。迨乎法积久而生玩,旧章不闻;弊以巧而日滋,往制谁复?兴言及此,良可叹也!用是,咸集重新妥议,以炉主统合郊事务,以签首掌各船鸠分,协力赞襄,同心共济。愿诸同人恪守良规,勿朝议而暮改,毋口是而心非,则郊运隆兴可计日而待也。谨列条章,公诸同鉴,是为约。

一、值年炉主筶东△△号,岁凡一易。历圣母诞辰之日,请我同人各宜踊跃到馆,齐集筶定新任。如有借口不前,先以情谕,继以理劝。若复坚延推诿,是以一忤众,则以违规禀卸,务祈自爱,勿伤和气。新东既定,接篆速听自择,缓尽五月为期。如复挨延,移东易西,又非合议,公订自六月初一日起,凡有大小事宜,一切卸归新东办理,无干旧任之事,不得以未接篆藉词。此苦乐相承,一年一换,是老例所不能移也。慎之,慎之。

二、延师均当一年一换,前章已有明约,炉主不得擅留擅请,而诸朋亦不恃势强荐。万一弄权有伤和气,如炉主要请何人,先问众公议,妥择品德兼优,声望济美,方可延请。倘才有余而品不端,即仍行再为妥举。炉主及我同人各不得因循平日情面,互相混荐混请,致干公责,违则禀究不贷。

三、炉主统合郊事宜,第恐费繁利纯,入不供出,万一有亏,小则炉主填用,多则结账请议,就号先需。其需之项,俟鸠用盈余,照额领回,俾任者踊跃办理,则郊运隆兴可指而待也。倘有一二阻挠不遵者,问众公诛。勉之,勉之。

四、凡遇地方以外公事,应否捐需,或多或寡,照号公平匀摊,分别派出抵款。俾公事有济,不得藉词挨延,贻误地方。轻则问众公诛,重则禀官严究。

五、自昔遗下所欠国帑一千七百两,每年缴纳生息利银,必须年清年款。如逢列宪要追母项,严行急切,议就各号先需缴完,不得推诿。此系国帑关重,各宜自慎。

六、本馆事无大小,以及议儎传帮,凡有传请,诸同人不论缓急,立传立到,以便集议。幸勿推诿不前,抑或到馆缄默,背后生议,擅与出海私相授受,舞弄奸巧,废坠郊规,贻害公事。小则议罚,大则议究,各宜共凛。

七、诸船长行车额原自有定。如新到之船,立册写儎,车额定后,一体交关,不得更易。倘出海诡作,不遵帮期,无端弃旧讨新,篡越规矩,先以理较,如敢恃强弃退,问众议诛禀究。祈诺同人勿与私相授受,自损我郊之规矩也。

八、我郊诸号配货,不准取巧变号,藉称郊外,及与出海私相授受,隐匿抽分。察出,问众公诛,一体重罚,违则以生息禀究。

九、议船帮儎价,郊客、船户交关,若鱼水相依,如长短缓急,必须因时制宜,当以公平为准,郊客不得刁措。而出海亦不得恃势诈索住船,行家莫为船户把弊,违则一体重罚。

十、诸船进口,如欲越港,不论福州、厦岛、东石、后埔、默林等澳,该出海务必到馆预先声明。如若假藉诈称,明系故意乱规,走漏抽分,察出公议重罚,决不姑容。

十一、凡在澳之船,帮期已定,缘单起后,越日收批,向来规矩,确定不易。倘未见缘单先后号批,显有隐匿走漏抽分之意,察出重罚,违则以生息禀究。

十二、凡有船越港,船儎议贬二点,新船议贬一点,此系老例。如往五功、番挖二港装下,再入鹿港揽儎,应传儎资贬五点,实为公议;如敢故违,杜绝交关。祈诸同人各宜自爱,勿与出海私相授受,舞弄郊规。挺出海之威风,损我郊之志气,见小失大,致乖议约,自取其咎。凛之慎之。

十三、盖公戳规例:若非我郊公事,无论郊内外有人托盖,或签禀,或批信,以及大小事件,该值年炉主必将事情逐一问众集议,妥则允盖,登记号簿,以便稽查,不致混淆干碍。此系至公无私,并非一人所能自主也。

同治年月日

泉郊金长顺等号同立

第五之一郊规

窃谓:创始规模,原乃先志;重新整饬,出乎众心。惟我厦郊自开辟伊始,万商云集,生理日见兴盛,是以先辈议设厦郊金同顺,定立条规,历年以来,俱各照章办理。无如,年久月深,兼之去年地方匪乱,所有厦郊公事,诸多窒碍,致使值东,遇事垫费,每逢过炉,均皆畏缩推诿不前,上行下效,郊中之事几成废坠。推原其故,皆由不循旧规,而使经费无从措出,实有负先辈创始之苦心。兹幸地方安靖,风俗焕然一新,似宜重为整顿。爰即邀集众等,公同妥议,再定章程,约立条规,开列于左,俾得遵循。但愿诸君,各宜踊跃,共襄义举,以垂久远勿替,云尔。

计开:

一、公议:各郊户每年配运货物,应照旧例,就本抽分,以为共奉圣母经费,不得推延,违者公同议罚。照。

二、公议:抽分无论货物多寡,应以郊运号簿为准。每年稽查两次:上次自过炉落马演戏,开设大筵开费,至九月终止,公同先算抽分;下次于十月起,至三月二十一日演戏开设大筵开费止。届期各将配运号簿,公同面算,抽的缴交值东,登记在簿,以作经费,而昭公允。倘有推延不前,从重议罚。如敢抗违,众等不得徇情,公同禀请官长拘办,以儆刁顽者。

三、公议:每年郊中演戏设筵,自过炉落马开设大筵,至三月二十二日,圣母诞开设大筵。其余各神神明圣诞,演戏四次,就牲醴设筵一席。炉主头家散筵,每次应开费若干?登记在簿。照。

四、公议:每次开费若干?就号头簿填本若干?以开费均分,每万元应抽银多少?公同结算。照。

五、公议:店户交关货物,赊欠账项,如生理亏本欲倒罢者,货主务须会同值东炉主,先将欠户店货点明封贮,然后查明。如果实在亏本倒罢,将各对象公估,按被欠多寡照摊抵还。若是欠户将货物私发他处售卖,银收回家,抑有家财可抵还者,公同如数追还,不能减少分文,以杜效尤,而儆将来。惟各货主不得徇情私自减收;如有此情,闻众公诛,从重议罚。照。

第五之二台北三郊沿革及其事业

前出首创始大稻埕者,系林右藻也。但大稻埕原是旱园圹地之区,迩时,右藻观其地势,附近淡水河能得通达各埠,可以设立商会,贸易必然繁兴。遂于清历咸丰三年二月间,右藻出首招同各户,先行创造大街店屋,始建市镇,百计邀集各商结合在此营业,或贩什货,或开商行,生理日兴,万商云集,成大稻埕之胜境,实出林右藻一人之心力也。嗣各大商议设一社,为之厦郊,名金同顺,置炉主董事,并定生理规条,禀明官长存案为凭。蒙举右藻以为金同顺郊长,办事极其公正,后因艋舺泉郊金晋顺、北郊金万利等,闻见右藻为大稻埕郊长,妥洽众望,深得人心,远近咸仰,遂相重议,将泉、厦、北三郊合立一社,名为金泉顺,公同签举林右藻为三郊总长,凡事务皆归于总长裁决,毫无私曲。迨至清历前年间,法人闹台,地方盗贼抢夺四起,均赖林右藻设法极力防护,地方始得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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