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达纲领批判 - 哥达纲领批判

作者: 马克思13,125】字 目 录

工人党纲领的几点意见

1.”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泉源,而因为有益的劳动只有在社会里和通过社会才是可能的,所以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力属於社会一切成员。”

本段第一部份∶”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泉源。”

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泉源。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泉源,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及人的劳动力的表现。上面那句话在一切儿童识字课本里都可以找到,但是这句话只是在它包含著劳动具备了相应的对象和资料的这层意思的时候才是正确的。然而,一个社会主义的纲领不应当容许这种资产阶级的说法,对那些唯一使用这种说法具有意义的条件避而不谈。只有一个人事先就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待自然界这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泉源,把自然界当作隶属於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泉源,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泉源。资产者有很充份的理由给劳动者加上一种超自然的创造力,因为正是从劳动所受的自然制约性中才产生如下的情况∶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它财产的人,在任何的社会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

但是不管这句话缺点如何,我们且把它放在一旁,不去管它。那末结论应当怎样呢?显然应当是∶”既然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社会中的一个人要不占有劳动的产品就不能占有财富。因此,如果他自己不劳动,他就是靠别人的劳动生活,而且他自己的文化也是靠别人的劳动而获得的。”

可是并没有这样做,反而借助於”而因为”这种暧昧的字眼添上第二句话,以便从第二句中,而不是从第一句中作出结论来。

本段第二部份∶”有益的劳动只有在社会里和通过社会才是可能的。”

根据第一句话,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就是说,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离开劳动。相反地,我们现在却看到,任何一种”有益的”劳动都不能离开社会。

那末也同样可以说,只有在社会里,无益的,甚至有损公益的劳动才能成为一个职业部门。只有在社会里才可以游手好闲,如此等等-一句话,可以抄袭卢梭的全部著作了。

而什麽是”有益的”劳动呢?只不过是能产生预期效果的劳动。一个蒙昧人(而人在他已不在是猿类以後就是蒙昧人)用石头击毙野兽,采集果实等等,就是进行”有益的”劳动。

第三,结论∶”而因为有益的劳动只有在社会里和通过社会才是可能的,所以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於社会一切成员。”

多妙的结论!既然有益的劳动只有在社会里和通过社会才是可能的,所以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於社会一切成员。

事实上,这个论点在一切时代都被当时的社会制度的捍卫者所承认。首先要满足政府方面以及依附於它的各个方面的要求,因为政府是维持社会秩序的社会机关;其次是要满足各种私有财产方面的要求,因为各种私有财产是社会的基础,如此等等。你们看,这些空洞的词句是怎麽撰弄都可以的。

本段第一和第二两个部份只有像下面这样说才能有些合乎情理的联系∶

”劳动只有作为社会的劳动”,或者换个说法,”只有在社会里和通过社会”,”才能成为财富和文化的源泉。”

这个论点无可争辩地是正确的,因为孤立的劳动(假定它的物质条件是具备的)虽能创造使用价值,但它既不能创造财富,也不能创造文化。

但另一个论点也是同样无可争辩的∶

”随著劳动的社会性的发展,以及由此而来的劳动之成为财富和文化的源泉,劳动者方面的贫穷和愚昧,非劳动者方面的财富和文化也发展起来。”

这是到现时为止的全部历史的规律。因此,不应当泛泛地谈论”劳动”和”社会”,而应当在这里清楚地证明,在现今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最终创造了物质的和其它的条件,使工人能够并且不得不淫除这个历史祸害。

实际上,把这整个行文和内容都不妥当的条文放在这里,只不过是为了要把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作为第一个口号写在党的旗帜上。以後我还要回过来谈”劳动所得”,”平等的权利”等等,因为同样的东西在下面又以稍微不同的形式重覆出现。

2.”在现代社会中,劳动资料为资本家阶级所垄断.由此造成的工人阶级的依附性是一切形式的贫困和奴役的原因。”

这段从国际章程中抄来的话,经过这番”修订”後就变成荒谬的了。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资料为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所垄断(地产的垄断甚至是资本垄断的基础)。无论是前一个或者後一个垄断者阶级,国际章程在有关条文中都没有提到.它谈到的是”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生活源泉”这一补充语充份表明,劳动资料也包括土地.

其所以做这种修订,是因为拉萨尔由於现在大家都知道的理由仅仅攻击了资本家阶级,而没有攻击土地所有者。在英国,资本家多半不是他的工厂所在的那块土地的所有者.

3.”劳动的解放要求把劳动资料提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要求集体调节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

”把劳动资料提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应当是说把它们”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这不过是顺便提一句罢了。

什麽是”劳动所得”呢?是劳动的产品呢,还是产品的价值?如果是後者,那末,是产品的总价值呢,或者只是劳动新添加在耗费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上的那部份价值?

”劳动所得”是拉萨尔为了代替明确的经济概念而提出的一个模糊观念。

什麽是”公平的”分配呢?

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由经济关系来产生出法权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份子关於”公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种极为不同的观念吗?

为了弄清楚”公平的”分配一语在这里指什麽东西,我们必须把第一段和本段对照一下。本段设想的是这样一个社会,在那里”劳动资料是公共财产,总劳动是由集体调节的”,而在第一段里我们则看到,”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於社会一切成员”。

”属於社会一切成员”?也属於不劳动的成员吗?那末,”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又在那里呢?只属於社会中劳动的成员吗?那末社会一切成员的”平等的权利”又在那里呢?

”社会一切成员”和”平等的权利”显然只是些空话。问题的实质在於∶在这个共产主义社会里,每个劳动者都应当得到”不折不扣的”拉萨尔的”劳动所得”。

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末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

现在从它里面扣除∶

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份。

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份。

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後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从”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里扣除这些部份,在经济上是必要的,至於扣除多少,部份地应当根据概率论来确定,但是这些扣除根据公平原则无论如何是不能计算的。

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它部份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

把这部份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

第一,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

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份将会立即极为显著地缩减,并将随著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

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份,如学校,保健设施等。

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份将会立即显著地增加,并将随著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

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於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份。

只有现在才谈的上纲领在拉萨尔的影响下偏狭地专门注意的那种”分配”,就是说,才谈的上在集体中的个别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那部份消费资料。

”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已经不知不觉地变成”有折有扣”的了,虽然从一个处於私人地位的生产者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於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

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份存在著。於是,”劳动所得”这个由於含意模糊就是现在也不能接受的用语,便失去了任何意义。

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的了,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各方面都还带著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後,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份,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於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於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於每个各别场合。

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於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外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它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於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麽,把其它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得到的事实上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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