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 第四节 商朝的生产方式

作者: 白寿彝4,059】字 目 录

到王庭讲话。第一篇是对众劝告,第二篇是对民威胁,第三篇是到殷以后对众慰劳。第三篇盘庚说,今天我掏出心腹肾肠,把我的真心话告诉你们百姓。第一篇所说的众就是第三篇所说的百姓。百姓是怎样一种人呢?盘庚说他们是共同掌管政治的旧人,是邦伯、师长、百执事(百官、百工)之人,他们的祖先,立有功劳,商王大祭先王时,他们的祖先配享商先王。他们有货宝。他们与商王一心,民就得顺从;他们与商王离心,民就会变乱。显然,百姓是贵族。民是怎样一种人呢?盘庚把民叫做畜民,又叫做万民,畜民是说民贱同牲畜,万民是说人多,数以万计。盘庚告万民说:你们的生命,是我替你们从上天保留下来的(《盘庚中篇》“予迓续乃命于天”),如果不服从我,你们的祖先在天上请求我先王,大大降罚你们。那时候,我把你们杀光,不让你们留下种子,休想到新都去。去罢,你们跟我走,我让你们活下去,还要保护你们的家室。显然,民是生命毫无保障,与百姓完全不同的一种人。

这种万民是从商已久的老奴隶。他们既有家室,就自然要求过着小私有经济的生活。他们是农奴的前身。他们要养活妻子,自愿提高生产力,可是生产关系迫使他们徒劳无所得。这个基本矛盾继续在发展,到了商后期特别是到了纣时,正象《大雅·荡篇》周文王所说,商国内部“如蜩(音条tiáo)如螗(号呼),如沸如羹(沸腾)”,已经迫近革命爆发点了。商朝奴隶制度的崩溃,正是封建制度的周国与要求封建制度的商万民合力冲击的结果。奴隶也有分别,如耤(音吉jí)臣是管农业奴隶的头领,牧臣是管畜牧奴隶的头领,宰是手工业和厨下奴隶,其余大都是一般的家内奴隶。数量最大的奴隶是万民,主要用途是从事农业与畜牧业生产,没有万民,不但王和贵族不能生存,其他种类的奴隶也不能生存。

商朝生产比夏朝进步,特别是手工业,比夏朝有更大的进步,并且有更大的重要性。在屋下作工的罪人(奴隶)叫做宰,宰是手工业奴隶。管宰的大官叫做冢(大)宰,是百官中权力最大地位最高的一个官。商亡国后,周分商遗民六族给鲁,分七族给卫。十三族中至少有九族是工:索氏(绳工)、长勺氏、尾勺氏(酒器工)、陶氏(陶工)、施氏(旗工)、繁氏(马缨工)、錡氏(锉刀工或釜工)、樊氏(篱笆工)、终葵氏(椎工),这大概是百工的一部分。百工各占有一批技术奴隶,生产各种手工业品。百工率领工奴,冢宰率领百工,所以冢宰能辅佐国王管理国政。周公教康叔杀戮饮酒的商人,独百工犯酒禁可以免死。百工有世传的专门技术,周人农业胜于商人,手工业却远不及商人,周人俘获商百工以后,文化开始作飞跃的发展。百工有技术,为周人所重视,因而农业奴隶可释放为农奴,手工业奴隶直到春秋时才有一部分得到自由,经营私人生产。春秋以前,作工匠的照例是“皂隶之事”。

商有一种人称为小人,也称为庶人或庶民,武丁曾同小人生活在一起,祖甲亲自做过小人的事,因之他们做国王后,知道稼穑的艰难,号称贤王。小人是百姓中分化出来的穷人。他们有身体自由。他们领得一小块土地从事稼穑,同时有义务在国王土地上助耕,作为对国王贡纳租赋。他们犯罪或负债就沦为奴隶。这种人可称为自由民,身分比奴隶高,是百姓的最下层。

地下发掘证明,殷墓有仰身葬俯身葬两种葬式。一般情况是俯身葬的人,有一个小墓,尸体下铺草席。仰身葬的人,大墓有棺椁,有多量殉葬人和贵重器物;中墓有棺无椁,有殉葬幼童一人(有的中墓无殉葬人),器物若干件。两种坟墓和两种葬式的区别显然就是两个阶级的区别。

商社会由百姓(包括贵族与自由民)与民(包括宰与各种类奴隶)两大阶级构成,可以确定为奴隶制度的社会。

殷墟宫室、大墓葬的规模,手工业品、艺术品的造诣,都说明奴隶主、奴隶两大阶级确实存在,也就是奴隶制度的国家确实存在,因为原始公社决不能创造出那种高度的古代文化来。不过商朝奴隶社会是在它自己具有的条件下发展出来的,和在不同条件下发展出来的其他奴隶社会作比较,当然有发展得充分与否的区别,商朝决不是发展充分的典型,但也不能因此否认商朝实际存在着的阶级社会。

从夏朝起,发展中的私有财产制度逐渐改变了原始公社的性质。公社成员在分化。少数人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统治者,他们的利益主要是发展奴隶制度。大多数人成为自由民,耕种一定数量的田地,并向统治者纳贡。这样,在原始公社的外壳里,除了日益削弱的公社残余以外,还包含着一个日益增长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和一个封建生产关系的萌芽。当然,这个萌芽也是增长着的。到了商朝,出现了助法,封建制度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不过比起奴隶制度来,它只是处于次要的地位,还不能改变奴隶社会的性质。至于商朝末年才兴起的周国,原是一个受戎狄压迫、奴隶制度很薄弱的小国。因为奴隶制度很薄弱,所以社会的衰朽力量也较薄弱,而自由民的反抗力量却相对地强壮起来,这就使得周国统治者,比商朝更不能完全剥夺自由民的身分及其生产资料,而只能实行较轻一些的剥夺,这也就使得在商朝已经形成但不占主要地位的助法,在周国取得了主要地位,成立了封建制度的先进国家。东方斯拉夫人在原始公社瓦解后,直接产生封建制度,中间没有经过奴隶制度阶段,周国情形是颇有相似之处的。夏商奴隶制度发展而不发达,周奴隶制度更不发展而封建制度却发展较快,把夏商周联贯起来,可以看出封建社会的形成过程。《孟子·滕文公篇》的简括叙述,也可以当作这个过程的一种说明。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夏商田亩不能大于百步的周亩。夏生产力低,一人能耕的田亩少,商周生产力逐步提高,一人能耕的亩数也逐渐增加。这种继续上升的生产力和很少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奴隶劳动是相反的,按照生产力是生产中最活动最革命的要素的原理,它必然要打破衰朽薄弱的奴隶制度,引导社会到较高的阶段上去。贡、助、彻是表现封建生产关系的地租名称。所谓贡,就是自由民耕种土地,统治者依据耕地上若干年的收获量,定出一个平均数,从平均数中抽取十分之一的贡物。遇到凶年,耕种者便有饿死或沦为奴隶的危险。夏朝的贡法,可以说是封建生产关系的最原始形态。所谓助,就是自由民的耕地,所有权被统治者占有了,因此必须替统治者耕种所谓公田(孟子说“惟助为有公田”),公田上的收获物全部归统治者所有。商朝的助法,显然已经是力役地租。周国和周朝也行助法,大抵自共和以后,王畿内助法改为彻法,即实物地租代替了力役地租。贡、助、彻的逐步变化,说明封建生产关系的逐步发展,这和自由民的阶级斗争是分不开的。这个斗争配合奴隶的阶级斗争,就推动社会进入西周的封建时代。

商朝后期是奴隶制度临近崩溃、封建制度开始形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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