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文献丛刊038 同治甲戌日兵侵台始末 - 卷二

作者:【暂缺】 【32,981】字 目 录

否廢然思返,抑將另有詭謀,均未可知。目下彼此持論,毫無歸束。聞日本另派該國參議內務省大臣大久保利通即日來京,或因其權位較重,進退較有主持。俟該員到京後,再為相機酌辦。至將來作何收場,此時殊難逆料,要非中國實有備禦之方,難得轉圜之勢。即使該國於此就我範圍,終不能幸彼之暫退,懈我之自謀。前接北洋大臣李鴻章來信,謂閩省設防備禦,非必欲與之用武,已函致沈葆楨祇自紮營操練,勿遽開仗啟釁,並飭唐定奎到臺後,進隊不可孟浪。近接沈葆楨來函,亦謂現在兵端未開,澎湖、雞籠口等處,彼以避風為詞,似宜防之,而未宜遽阻之。諸臣意見相同,非欲遽成戰局。然就目前而論,非武備實修,持議難於就範。就大局而論,即倭酋聽命,武備亦應急籌。除由臣等隨時密致沈葆楨妥商籌備外,所有日本使臣到京、臣等歷與持論情形,理合繕摺密陳。

硃批:知道了。

·恭親王等又奏

再自日本兵至臺灣番界以來,臣等於所聞所見,逐一印證,有謂應與各國使臣公評曲直者,有謂日本有此舉動、非償以兵費、不能遽爾退兵者,有謂兵費之名不可居、念其曾被傷害、給以撫卹者。臣等於公評曲直一層,本擬借此以折其氣,各國使臣亦未嘗不肯出力。惟一經牽涉各國,均欲乘此要求,其難辦之端,殊難罄述。前僅將與日本來往文函照會各國,亦即為公評曲直張本。此外所稱各層,臣等公同商酌,目前固應顧慮全局,亦宜統籌。若輕易允給,轉足啟狡焉思逞之心,是以力與相持。即至萬不得已之時,亦必使有當於名義,庶可稍全體制。

至各國於新聞紙中,謂兩國相戰,凡通商受損之項,應於負者取償。又各國使臣述及中國、日本均與各國有約,如果失和,即各國槍砲亦無從購辦,屬於告示等件不可露出日本背約等字樣,致與近日購辦船械各事宜諸多窒礙。近又據上海道探稱,日本國現遣其內務省大臣大久保利通來京,和戰之局,於此而定。如中國予以體面,不令認錯,即可轉圜等語。臣等早已慮及,疊與柳原前光詳晰辯論,曾告以要該國認錯,該國固不肯認錯,要中國認錯,中國亦無從認錯,但求了結此事妥法等語,亦即為日後不令認錯地步。大久保利通業已抵津。將來到京,能否由此轉機,尚未可定。據沈葆楨等來函,均以備未實修,未能遽戰為慮。然臣等竊計,持之日久,又恐日本兵在番界,乘暇勾結番族,轉得固壘深溝,為備我之地。故近日往來與使臣議論,總抱定和好之意,原冀寬其時日,使我得以有備。即使日本之釁可弭,仍須切實籌辦,力圖自強。除俟該國使臣大久保利通到京、若何論說、相機籌辦、再行陳奏外,理合附片陳明。

硃批:知道了。

日本國外務省照覆

日本國柳原前光照會

給日本國柳原前光照覆

日本國柳原前光照覆

日本國柳原前光來函

給日本國柳原前光照覆

給日本國柳原前光信函

日本國柳原前光照覆

日本國柳原前光照會

給日本國柳原前光照覆

日本國柳原前光來函

給日本柳原前光信函

日本國柳原前光照會

給日本國柳原前光節咯

日本國外務省照覆

為照覆事。茲接准貴國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來文,據悉貴國傳聞我政府將有事於臺灣生番之地之說,甚為不解,因以承詢各節。查此誠如來示所言,是往年我欽差全權大使副島種臣奉命往入貴朝之際,面諮毛、董兩大臣,據其趣旨,今甫下手而已,別無他意。未接來文時,早有我欽使柳原前光派往貴國,想已繇該使當為辦覆。來示所詢,不及縷縷逐辯也。為此照覆,希即查照可也。

日本國柳原前光照會

為照會事。茲本大臣欽奉我大皇帝簡命,委以全權,住紮貴國京師,以便掌理兩國交涉事宜,並奉國書信憑,呈遞貴國大皇帝前,用昭所職。今於明治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已入都下,相應備文報到,並請貴王大臣煩為諏定覲期,示覆是望。為此照會,希即查照可也。

給日本國柳原前光照覆

為照覆事。同治十三年六月初二日,據江海關道遞到貴大臣照覆,內開各情。查中國與貴國相交,總以彼此換約,訂明兩國邦土毋稍侵越為始,從前之案,無可牽涉。至上年貴國大臣副島遣貴大臣來本衙門面譚各節,本衙門前次照會貴國外務省,已盡言之,並無許貴國自行查辦之說。查琉球與中國禮部時有文件往來,官員亦常來中國。如琉球曾受生番之害,應由琉球國請中國處置。即謂琉球國與貴國素有往來,貴國必欲與聞其事,亦應照會本衙門辦理。至謂貴國人民曾經受害,兩國既有條約,如有其事,尤應言明某年月日、某人在某處、若何被害,照會本衙門查辦。中國無不為查辦之理。萬一中國不為查辦,貴國或以允否自行辦理,詢我中國可也。斷無徑自用兵之理,中國亦無允貴國自行查辦之理。乃並無一、二文件照會本衙門請為辦理,而遽自行查辦,不但查辦,而且突然稱兵入我境內,揆之於理,豈可謂平?兩國所屬那土、毋相侵越,盟言具在,載入條規,乃謂本衙門滅視貴國副島大臣之言,然則副島大臣即應滅視兩國修好盟約之言乎?且副島大臣於上年來覲時,並未一言及此,本王大臣何從異議?即貴大臣來署,向本大臣述及臺灣生番,其時並無派兵前往之說。乃貴國外務省照覆,稱據其旨趣下手等因,是本王大臣未嘗許貴國自行查辦,本衙門前次照會內,業經詳細聲敘。且上年貴副島大臣在京時,履次晤譚,實未言明臺灣生番之事。而本大臣等欲將兩國所屬邦土不准侵越等語,特於送行時覿面申明。現鄭少丞近在滬上,必深知之。而貴大臣此次照會,內稱貴中將西鄉所辦事宜,與上年貴大臣所言,何嘗不符,是貴大臣自誣也,是貴大臣以自誣者誣本王大臣也。

至貴大臣所稱,本王大臣優待國使之禮,自有一定大典等因,貴國如真篤念和好,貴大臣如真為兩國保固睦誼,能以禮待中國,本衙門自無不以禮優待貴國使臣,因應之宜,禮當如此。貴國外務省照覆,稱來示所詢,已由貴大臣辦覆,本衙門因就貴大臣照覆所及,約略剖明,現不另覆貴國外務省矣。所有該處事宜,前經奉旨派大臣辦理,並派潘藩司幫辦。茲貴大臣照會稱惟有准到來文,平心辦理等語,應俟貴大臣與沈大臣、潘藩司彼此商辦可耳。相應照覆。

日本國柳原前光照覆

為照覆事。茲我八月三日,因派書記官鄭至貴衙門報本大臣到任,接回貴王大臣同治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及六月初九日所發照會,並沈、潘二大臣公文附函等共四件。查上年我副島大臣在京議覲事,初因禮節不合通例,克欲束裝謝辭回國,特派本大臣至貴衙門代陳臺灣生番之事;是與副島大臣親口相告,原無差別。其時本大臣云,我國屬民,即受生番枉害,必須派差查辦,意在除凶安良,番地不奉貴國政教,畫地自居,我國此行,恐觸貴國嫌疑,故特相告而去等語。夫我國伐一野蠻,本不欲告諸他人之國,然我副島大臣篤念兩國和誼,乃爾相告,則帶兵與不帶,惟我所欲,貴王大臣當時並無細論,又無異議,於我何所再言。況為特防嫌疑而相告,原無請允查辦之意,又何煩文書往來乎?本大臣信不自誣,敢誣貴大臣哉?來文所稱貴大臣此次來華,如謂修好而來,則現在用兵焚掠中國土地,又將何說等因;本大臣查貴國從前棄番地於化外,是屬無主野蠻,故戕害我琉球民五十數名,強奪備中難民衣物,憫不知罪,為一國者殺人償命、捉賊見贓,一定之理,何乃置之度外、從未懲治?既無政教,又無法典,焉得列於人國之目?所以我國視為野蠻,振旅伐之也。

前者,本大臣在滬,遇潘藩司奉欽旨下閩,承詢此事原委,經本大臣具函細述,並舉西鄉中將奉敕限辦三事告之。一曰捕前殺害我者誅之,二曰抗抵我兵為敵者殺之云云。其潘藩司覆書,則稱第一條、第二條,貴大臣專指牡丹、卑南二社而言,足見辦事頭緒分明等語,是無異議。我西鄉中將之進師伐罪,故不外此,則貴國亦應無可嫌疑。至本大臣責在保固兩國睦誼,凡於該處事宜,固所悉心辦理,豈敢姑以好言款貴國也?合應再行照覆,希貴王大臣幸諒察焉。

日本國柳原前光來函

日前經貴衙門寄來沈、潘大臣公文並附函共二件,本大臣已查閱。茲具覆文一件,煩由貴衙門加封轉遞該大臣收拆是感。再本大臣另有要事,踵貴衙門面商,請貴王大臣即為擇日指示,以便就見。

給日本國柳原前光照覆

為照覆事。接准貴大臣照會一件,以臺灣生番之事,副島大臣曾派貴大臣代陳其事,因篤念兩國和誼,乃爾相告,帶兵與不帶惟我所欲,並謂該生番為無主野蠻等情。又日前貴大臣來署,經本大臣與貴大臣面質,貴大臣始謂上年實無本大臣毛、董應許貴國自辦之說,總署亦無應許之事等語。查臺灣各番社系我中國境地,臺灣府志等書開載甚悉。即貴大臣前次照會所云,大書臺灣全地久隸中國者是也。今貴大臣強指為非中國之地,而猶曰代陳臺灣生番之事,且曰帶兵與不帶兵惟我所欲。夫用兵何事?貴國既與中國修好,應如何守約盡誼,乃貴大臣照會如此措詞,本王大臣殊所不解!貴國外務省謂告毛、董大臣、據其旨趣下手;中將西鄉與閩省官面談,謂帶兵到臺灣番地、曾與中國商明;貴大臣此次照會,稱生番為無主野蠻,或者貴大臣恐前說不行,故又易一說焉,竟謂番境非中國地方,以自掩其非。豈知由前之說,明明認為中國地方;由後之說,又強派為非中國地方;不料兩國相交,先後議論,可以變易若此!

查臺灣府志,非為今日與貴大臣詳辯而始有此書也。內載雍正三年歸化生番一十九社,輸餉折銀各節。牡丹社即十九社之一,亦在瑯■〈王喬〉歸化生番十八社中。治本等六十五社,即卑南覓之七十二社。志書所列番社,指不勝屈,皆歸臺郡廳縣分轄。合臺郡之生番,無一社不歸中國者。又恭載乾隆年間裁減番餉之聖諭,復詳其風俗,載其山川,分別建立社學等事。番社為中國地方,彰明較著若此。貴大臣即以為野蠻,亦系中國野蠻;有罪應辦,亦為中國所應辦。若謂其戕害琉球民,則琉球國王應請命於朝廷。若謂強奪備中難民衣物,則何年月日之事,何人被奪何件衣物,應由貴國大臣照會本衙門辦理。且中國於琉球難民資送回國,並經閩浙總督派委前臺防同知游熙等查辦,是未經琉球奏明請辦,貴國亦未照會請辦,我中國尚未置之度外。乃欲硬指為中國不辦,並硬指為非中國地方,有是理乎?

本王大臣以誠待人,稔知貴大臣明理敦義,今日既知臺灣生番為中國地土,必當息兵修好,以善將來。至潘藩司在上海致貴大臣覆書所稱,專指牡丹、卑南社二處搶害之生番等語,系述貴大臣面談之詞。及抵閩後致書貴大臣,所稱面見西鄉中將、詢其卑南覓地方有無事故,西鄉中將答云無有,西鄉中將並謂系專辦牡丹社、並無別意等語,是潘藩司所稱,皆系據西鄉中將面述之詞、與潘藩司無涉。

今貴大臣既思保固睦誼,悉心辦理,則無論何社皆中國地方,無足深辯。又貴大臣照會稱,既無政教、又無法典、焉得列於人國之目等語,儻以之指生番,既無可指,若非指生番,則此語無禮已極,不能不向貴大臣詰問,究何所指?即候詳明示覆。為此照覆。

給日本國柳原前光信函

照得貴國兵船前赴臺灣生番地方一事,因各國大臣無不知悉,是以本王大臣前將始末緣由,並鈔錄彼此照會及信函,通行知照各國大臣在案。此次往來照會,本王大臣亦擬鈔錄行知各國大臣查照矣。專此布達。

日本國柳原前光照覆

為照覆事。明治七年八月十三日,再准貴王大臣覆文一件,內開查臺灣各番社系我中國境地,臺灣府志開載甚悉,即貴大臣前次照會所云,大書臺灣全地久隸中國者是也。此次照會,稱生番為無主野蠻,竟謂番境非中國地方,先後議論,變易若此等因。本大臣案查前此各文稿,知貴王大臣摘取破句行文,致本大臣措詞前後不對,此本大臣所不服也。夫我本國政府舉此義務,而以臺灣番地不屬貴國之意,本大臣在滬及北上後,每送文函晤論時,殆至筆禿舌焦,請將本大臣前此兩次照會,求與潘藩司歷次文稿照覽,鑿鑿可證。何嘗變易其論?

又稱潘藩司所稱皆系據西鄉中將面述之詞,與潘藩司無涉等語,是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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