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詢前次答覆第二條內查中國與各國通商、遇有商民受虧云云;所問土番行凶、當行查究各等語。夫行凶必究,毫無疑義,然辦事必有案可憑。中國之於各國交涉事件,亦必有各國大臣、領事照會信函可憑,非至今日與貴大臣論事,始為此說也。即如利八等遭風一案,貴國領事官致上海道信函,但云番地假館授餐,並無一字言及被虧,即利八等筆供,亦稱並無受害。領事官引貴國外務省文書稱謝,亦未提及受害。地方官即無可辦理。夫犯而後罪,不如先事教化,告而後辦,不如未告先究,立論不為不高。然各國皆有刑律,豈設此律,遂無犯此律者乎?至於辦案之法,有告發然後能辦,此辦事之所憑也。無憑何辦?本王大臣並非責貴國不詳晰照會,正因照會未來,無憑查辦,豈得謂為置擱?貴大臣謂設法妥籌,以善將來,未便據信等語。貴大臣既未信本王大臣所言,則將來如何商辦事務?此豈推誠相與之道乎?至面晤時所言,亦有不設官設兵處,系指生番各社,如內地之各鄉村,不能一鄉一村各設一官也。前送去第二條,所言分轄各廳州縣,系指生番,如內地之各鄉、各村,雖非各設一官,而無不轄於官也。前後並無不符。臺灣生番,系中國地方,所謂教化番俗,以便於東西各國航海一節,本王大臣自當設法籌辦,以盡中國自主之權,不待貴大臣諄屬也。
大久保照會
為照會事。明治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接准貴王大臣答覆函文,俱已閱悉。查臺番一事,前經柳原大臣與貴王大臣屢次公文往來,及面商一切。今本大臣又奉旨諭來議,無非以釋貴國嫌疑,以保兩國和好。茲所辯論,兩相牴牾而不合者,由臺番屬否之實未判也。要判其實,不得不徵該地有無政教。本大臣以兩次詢質者,職此之由。詎料來文所答,與本大臣請問之意不適,至如幾等問官訊供,儻再如此,本衙門不敢領教等語。本大臣大惑焉。夫不直則道不見,兩相論質,固應不嫌其直,不然則莫以釋其疑,疑之不釋,而囫圇了事,豈足以保和好耶?故本大臣不憚煩瀆,再攄前問之意,以釋貴王大臣之疑。
夫歐洲諸名公師所論公法,皆云政化不逮之地,不得以為所屬,是為理之公者。貴王大臣每援以為證者,系臺灣府志一書。府志所引諸書,往往敘臺番狉獉、狼心嗜殺之狀甚悉,而今既徵之於實地,又見朝之相剽、夕之相殺,而無捕之之吏,無懲之之官,是謂有政令教化乎?貴王大臣既不欲筆禿唇焦,本大臣亦不願聯牘累簡。今止要請教一言曰:不論化之內外,政之有無,未繩以法律之民,未設立郡縣之地,而稱該地在版圖內,抑亦有說也歟?此是兩國議事喫緊公案,此案未了,所謂悉心同商辦法者,將從何處說起,其將何以善將來乎?是本大臣所以不得已於再三也。附呈公法彙鈔一冊,以便照閱,幸垂熟思。
抑中國既指臺番自稱以為屬在版圖,而疑我國有犯其權,以致節外生枝。所引修好條規,統系兩國交際條款。今臺番既在中國之外,則絕不與之相涉。況代謀干預一事,本大臣不惟不敢,亦非所願。本大臣所詢及者,祇在中國政教之實,果否施及臺番,非問貴國內地之政。焉得為害貴國自主之權哉?貴王大臣博究中外,所舉公法,諒必熟悉,一思到此,則必不拒本大臣政教實據之問,又必不以政教實據之問與代謀干預議政之異同者混看焉。則所積之疑,亦將渙然以釋矣。
夫議事者要尚直截見理,毋庸煩文,統祈直捷惠覆,以便本大臣思量辦法。其來文內答覆,尚須再議之處,另開一冊送閱。為此照會,希即查照可也。
大久保附送節略
前本大臣請問兩條,所來答覆甚辯,無如論與問意不適。本大臣已備文聲明,今又就所答覆逐節置辯如左,要見大意,不事文飾。
第一條內
中國既有查辦之權、是未嘗以私害公、以律徇俗也一節,本大臣始未問中國有無查辦之權,而問臺番有無政治之實。蓋臺番以剽為俗,此豈可徇之俗?苟徇其俗,則是無律也。無律、無政治,謂之非屬地之徵,亦無不可。
社餉之供有原徵實銀一節,答覆頗悉,然於往來貿易私壟斷者,冒名餽獻,或不出土民一問,竟欠細答,不免嗛然,大有令人疑其掩飾者。貴王大臣辯論臺事,往往援府志為證。查續修府志,載贌社之稅,在紅夷即有之。其法每年五月初二日,止計諸官集於公所,願贌眾商亦至其地,將各社港餉銀之數,高呼於上,商人願認則報名承應,隨即取商人姓名及所認餉額書之於冊,就商徵收,分為四季。商人已認之後,率其夥伴至社貿易,凡番之所有與番之所需,皆出於商民之手。臺灣南北番社以捕鹿為業,贌社之商以貨物與番民貿易,肉則作脯發賣,皮則交官折餉。而淡水廳志所引鄧傳安紀番俗云,輸商之社、歸化番也,不輸餉之社、野番也。生番何能輸餉?惟是社丁以贌社所得,納稅於官耳。其冒險趨利與野番交易,官不過而問焉。據此二者,即與本大臣所言者相符。貴大臣證生番服化,每援府志而以輸餉為言,而府志等所稱又有如上者,未知府志亦足為據耶?歷年徵餉簿冊在戶部者,貴王大臣謂皆可覆案,是固不害其名之如此,而又不妨其實之如彼也。要之非親周歷,不能核實,紙上之談,未足為確。
化者教之證、而未即化者不得執為未教之證一節,二百餘年教而未化,今一朝撫而服之,有三年有成之期,有土者不無政治之實,二者孰有其實?
中國與各國立約以來,勿論何地、遇有中外交涉事務、一經知照自應查辦一節,有國者義所當然。況此事載在修好條規,自是中國分內之事。本大臣前有太慢之問,非此之謂也。且貴王大臣既欲以此自任,前年英、美等國船客為番民所剽殺者,何以任其自辦?又我副島欽差奉使之際,告以懲辦番民之事,而何不引以為中國之責而諉以化外?此非以番民為在中國之外者而何?
中國治生番之政令誠為遵俗制宜一節,本大臣所問,在政之有無,不在異同,已論列在案,故不必辯。
第二條內
即如利八等遭風一案一節,利八遭風被劫,實在昨春,其回國也,即副島欽差奉使之後。當時我國既認臺番為中國化外,則何須瀆告請辦也?惟中國官弁,厚遇難民,救護備至,是領事所以稱謝也。貴王大臣亦云,此非責中國不詳晰照會,則本大臣不必辯明,然事乖其實,不得不一言也。其他所覆之論,本意既乖,宜其末之不相合也。本大臣既倦論辯,不欲再覼縷。切祈貴王大臣即將此次照會,熟慮一番,煩為明答其本,俾本大臣得從辦妥此事為幸。
大久保附送公法彙鈔
發得耳氏曰(第一卷第十八章第二百零八條):一國新佔曠地,非實力佔有,即就其地建設館司而獲實益,公法不認其主權(發得耳氏,法蘭西國人)。
麻爾丹氏曰(第二卷第一章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佔有者,須有佔有之實。又曰:一國徒宣告佔有意嚮者,不足以為佔有。雖尋覓一島,固屬創獲,非有實力掌管之跡,不足以為佔有(麻爾丹氏,英吉利國人)。又曰(第三十八條):一國專管之權,行於接近地土及島嶼、不容他國攙越者,不得出於實地開墾佔有部外。
業非德耳氏曰(第七十條第三部):凡有掌管地土之意嚮者,必要繼以實力佔有,又證以永遠制治之措置(業非德耳氏,獨逸國人)。
貌龍西利氏為公師,出於最近時而推重於世者。其言曰:一國主權,被於無屬之地者,因佔有而得之。但有佔據之意嚮、或標識、或宣文而已者,與暫時佔有、旋又遺棄者,均不足為有主權。又曰:凡稱佔有者,尋覓新域,已有佔據之意嚮,而施以實政之謂也。若夫植立國旗及他表識,徒宣示佔有之意嚮者,不足以得佔有實地之權(第二百七十八條:貌龍西利氏,獨逸國人)。又曰:各國得有權兼併無人之境及蠻夷之地者,必由開疆闢土,教化其民,創造其政。凡國之主權,非施於實地,則無得焉。又曰:佔有之義,起於生聚相合自然之理也。若一國廣略蠻土,自稱執主權,而其實不能開拓管理者,已非生聚之誼,而又阻他國使不得開其地也。凡非有實力永久施行者,不得正真佔有之權。若初佔後遺,或止虛張表識,謂之惟假其權可也。故一國雖有掌管邦土之名而無其實者,他國取之,不為犯公法。
給大久保照覆
為照覆事。同治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准貴大臣照會,以貴大臣來議,無非保兩國和好,茲所辯論,兩相牴牾,而引萬國公法為說,並謂議事要尚直截見理,毋庸煩文,統祈直捷惠覆,以便本大臣思量辦法等因。查各國所屬邦土,不得以臆度之詞任意猜疑;各國政教禁令,亦不得以旁觀意有不足徑相詰難。中國與貴國修好條規第一條內載:兩國所屬邦土,不可稍有侵越,俾獲永久安全;第三條內載:兩國政事禁令,應聽己國自主,不得代謀干預,不准誘惑土人違犯各語;所言極為切要。夫臺番地方,本屬中國,不待辯論,久為中外所共知。其如何繩以法律及兼轄各廳縣之處,中國本有因俗制宜之政令,如遇有中外交涉事務,當由中國照約查辦。以上各節,歷次照會節略面晤,均經詳晰言之,並聲明不必再事辯論,徒傷和好。前因貴大臣自云為保全和好而來,本王大臣故於第二次條問不得不答之時,聲明中國並未另條詰問,此後若再如此,不敢領教等因云云各在案。乃貴大臣此次照會,並另冊所開,仍復斤斤於此,本王大臣自應按照前次聲明之言辦理。
又承以公法彙鈔一冊見示,惟中國與貴國既經立有修好條規,止有遵守條規辦事。此即本王大臣直截奉覆之言,貴大臣其熟思之。為此照覆。
大久保照會
為照會事。明治七年九月三十日,接准貴王大臣照覆,俱已閱悉,貴王大臣稱各國所屬邦土,不得以臆度之詞任意猜疑,各國政教禁令,亦不得以旁觀意有不足徑相詰難;仍引修好條規第一、第三條,並舉前者聲明不必再事辯論,徒傷和好,及中國並未另條詰問,此後若再如此,不敢領教,本大臣自應按照前次聲明之言辦理等因。夫友邦相接,其議事之際,固宜公平協同,悉心論質,豈容推諉回護、有所穩秘?貴王大臣此次答覆,不獨論與問意不相符合,又有大傷兩國交誼者。
按查貴王大臣從前照會晤談,有稱臺番未繩以法律,未設立郡縣,有稱向不設官設兵,且據臺灣府志、淡水廳志所載社餉之說;其有名無實之處,又明著如此。而前年英、美等國船客有為番民剽殺者,貴國已任其自辦。至我難民一案,曾經我國使臣告知貴國,亦不引以為己責;是就前事,俱足為證。故於日前經已聲明在案。安敢以臆度之詞,任意猜疑耶?
要之,中國政教之實,未及臺番,鑿鑿可據。今貴王大臣獨揭版圖虛名推論。夫萬國林立,島嶼星散,彼此得指所屬,名為己國版圖者,將何以為保焉?必也掌管之實明,而版圖之名從。苟遺其實而取其名,雖去兼臨宇內可也。本大臣特欲引公法以斷此案,不據修好條規者,意實在是。詎料貴王大臣於本大臣請問之意,不詳晰剖覆,以不事辯論傷和好藉口,俾此案莫從歸結,是非公平協同、悉心論質之道,況偏執己見,徒引條規,加人以侵越邦土、違犯條約,是豈友邦所宜出於口乎?不直則道不見,本大臣既已言之,所以不憚煩陳瀆告,復申前說,以明所懷。此即深念兩國交誼之意。如其曲折情由,當俟下次踵貴衙門晤談可也。為此照會。
給大久保照覆
為照覆事。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接准貴大臣照會一件。旋於二十五日,貴大臣來署面談一切。本王大臣查貴大臣稱友邦相接,其議事之際,固宜公平協同、悉心論質,豈容推諉回護,有所穩秘等語,前次貴大臣所問各節,及臺番未繩以法律,於各社未設官設兵,仍兼分轄各官並社餉等事,均於照覆及條覆中詳晰言之,毫無推諉回護、有所穩秘之處。乃貴大臣來文中,於本王大臣所言中國政令,謂為非實,謂為滋惑;又謂本王大臣之言未便據信;此次照會則謂論與問不相符;是本王大臣無論如何詳論,概以為不相信,則又何從詳論?況所論並無不相符之處,亦於前節略中言之矣。
貴大臣謂臺灣府志、淡水廳志所載有名無實。不知惟中國地方始載中國志乘,從未如貴大臣所謂萬國林立,島嶼星散,皆可指謂己國版圖也。所云從前英、美等國之案,無論他國案件,難於牽引,況他國案件,與中國換約以後之事。英國之案,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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