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辑要 - 第1部分

作者: 冯煦63,084】字 目 录

四点钟闭关。所有本日欲行出口之船,其呈递舱单、请领下货准单等事,应在三点钟以前赴关办理,以免延误。至投递各项公文信函,必须写明呈交各该税务司收开,庶无错误。按,此特声明呈递请领各单,应在三点钟以前办理。

附:皖省沿江灯塔浮桩表按,灯塔界限,自江宁省城起至安庆省城止,统归芜关管辖。其余自无为以上至宿松划归九江关,皆不在芜关管辖之内。惟江线既属皖境,即有地方之责,兹故并著之,备省览焉。

州县名处所灯数洋关编号六合系宁属,由芜关管理老盐圩北岸第六十九号和州乌江镇河中第七十号当涂县尚宝洲岸西岸第七十一号当涂县尚宝洲南角新城埠第七十二号芜湖县广福矶江右岸灯距四合山上游约十里第七十三号 无为州陈福厂地方山西嘴处第七十四号繁昌县九维洲在江南,即系右岸第七十五号无为州东宁洲水道下角处第七十六号无为州东宁洲水道上角之左第七十七号无为州土桥相近港口家洲处第七十八号桐城县长沙洲江北第七十九号桐城县长沙洲在南水道上角第八十号贵池县太子矶上第八十一号怀宁县拦江矶北岸第八十二号怀宁县拦江矶大王庙左岸第八十三号怀宁县八百吊右岸第八十四号怀宁县铁钉洲上角第八十五号怀宁县铁钉洲直径水道上角第八十六号东流县莲花洲角东流对岸第八十七号东流县莲花洲水道沙滩上角第八十八号宿松县金刚寥北岸第八十九号宿松县金刚寥船行正路东北第九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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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商约二

租界芜湖当长江之冲,贾贸四集,阗城溢巷。各国轮舟上下,而侨寓通商之地始尚阙如。光绪三年,英领事达文波商请监督芜湖关道刘传祺开办租界。勘定县治西门外沿江宿、太木商滩地,南自陶家沟起,北抵弋矶山脚止,东自普同塔山脚起,西抵大江边止,作为各国公共租界,任各国洋商在界内指段划租。租界内地址共六百八十九亩零,每亩议价洋一百八十圆,外加四成迁费七十二圆,各国商人一律照行。如在界租地,须先行报明各该国领事,照会监督芜湖关道委员会勘,指租某地段若干丈,查明妥办,缴价存官,由官立契成交,方准建造房屋。现在陶家沟滩地税务司拟租定修建关署,由铁路车站起,第一段已属英之怡和,第二段已属英之太古,第三段已属德之瑞记,第四段基地甚狭,鸿安亦已租建房屋。此芜湖租界创始之大略情形也。其四抵中分界线另列图详细注明,并系以说,俾易省览云。

芜湖租界图说

按,县治西门外各国公共租界,由陶家沟起至弋矶山脚止,长四千五百四十一英尺,修滩路一条,宽华尺五丈,扣亩地三十七亩六分六厘。中马路由南至北,长三千三百四十英尺,修中马路一条,宽华尺三丈,扣亩地十七亩五分八厘。后马路由南至北,长四千七百英尺,修后马路一条,宽华尺三丈,扣亩地二十三亩四分七厘。修横马路五条,由东至西,宽华尺三丈,扣亩地二十三亩九分八厘。总共修马路八条,共扣亩地一百零二亩六分九厘。陶家沟滩地毗连铁路车站者,计一百七十余亩,光绪三十二年勘定,尚未缴价。其已缴价成租者,第一段属怡和,三十二年二月与铁路公司划分租定,计滩地一百七十余亩。第二段属太古,三十二年二月租定,计滩地七十五亩七分一厘四毫。第三段属瑞记,三十二年三月租定,计滩地五十六亩六分九厘。第四段属鸿安,三十四年四月租定,计滩地十八亩一分三厘五毫一丝一微。至于紧接租界各国商人价购民地建造者,则普同塔之南为来复会,迤而北为美以美会,弋矶山之西为赫医士医院,皆与租界公地左右相接,故亦纪及。

附:税务司租购范罗、磨盘两山成案光绪五年四月,总理衙门咨行南北洋大臣、安徽巡抚,转饬芜湖道遵照办理。咨称:税务司为帮理稽查税务之员,需买地造屋居住,与洋商租地造屋开设市坊者不同。应由芜湖道妥为代购,以冀永久相安。现查芜湖范罗、磨盘两山基地可以创置税务司房屋。拟定价洋八千圆,饬该税务司先缴定价本洋五百元,其[余]七千五百元,一俟所售两山内坟墓一律迁净并各业户之红白契纸汇齐交出,再行全数付清等因。旋据芜湖县印委各员禀报,该两山坟冢累累,共有六百余茔,其中有主无主之坟错杂其内,必须分别办理,方臻妥协。其有主者应由各坟主自行报明,领费迁葬。无主者应购置义山,由官迁葬,以妥枯骸。拟定章程,请出示晓谕,比由芜湖县给费迁坟,有主者各给四圆,其无棺者加恤一圆,无主者由官迁葬义山,均在半月限内一律迁净。光绪五年七月,经芜湖关道详报,已由新关税务司班谟先后送到地价洋银七千五百元,分给坟主及各业户,皆系情愿出售地段,并无盗卖各情,合共甘结四十一纸。旋饬印委各员会同丈量弓尺亩数,该山基地周围五百零八弓平方,核算七十五亩二分四厘七毫八丝。租契一样两纸,盖用监督,骑缝关防,一存芜湖道署,一存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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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合同一

聘用外国教员高等学堂聘用外国教员,备有关书,不订合同。其他各学堂所订合同详略不一。光绪三十四年七月,学部札饬安徽提学使分行各学堂,嗣后遇有延聘外国教员订立合同及外国教员期满续行延订者,均应按照部颁式样十九条办理,以归一律。兹将各学堂旧有之合同备录于左。

武备学堂聘定日教员保科美雄合同

第一条大清练兵处陆军留学生赵理泰,为安徽武备学堂代聘大日本国物理学校卒业生、京都第三高等学校教授保科美雄,为该堂理化兼日文、日语教员。

第二条大日本国东京私立物理学校校长、中央气象台台长、理学博士中村精男荐举本国人保科美雄为大清国安徽武备学堂理化兼日文、日语教员。但此荐举者即为该教员之保证人。

第三条该教员受聘为该堂教员以一年为度。

第四条该教员薪俸按阳历每月给龙洋一百圆。其起薪俸时期,以该教员到堂之日起算。此后按阳历每月一号支领,不得预支预借。

第五条该教员往返川资,各发给龙洋一百五十圆,均于起发地点支领。若于休假中,该教员愿自旅行或返国时,川资须由自备,不得向该堂支取。

第六条该教员受聘到堂后,每日教授时间及学科分配须遵该堂提调功课预定表施行。或令转授他校,但每日教授时刻不得逾六点钟。

第七条该教员伙食、住房均由该堂备具。如饮食口味不叶,由该堂每月发给食费十圆,堂中不另备。但住房须由该堂提调指定住所,不得任意住居堂外。

第八条受聘之后,彼此如遇有不得已事故欲辞退,须遵左之规定:

甲,受聘者辞退延聘者,须俟聘到续充教习方准起行,不得仓猝辞去,致碍该堂学业。但薪俸只多给一个月,不给回国川资。

乙,延聘者不及限满辞退受聘者,除给川资外再送月俸两月。

第九条该教员一年限满回国,如该堂提调平时察出该教员在职时教授实属勤笃,除给川资外再酌送月俸以作酬劳。若彼此相处得宜,亦可续聘,惟须重订合同。

第十条该教员受聘到堂后,须照合同内所订定者力尽应尽之责,不得干预此外一切事宜。

第十一条该教员如遇疾病,可就该地病院医治,或转地疗养,均听其便,惟医药、川资等费,均须自备。倘该教员病经一月未痊时,须由该教员请人代理,不得因病久荒生徒学业。

第十二条该教员如于期限内不幸病故,则由该堂发给三个月月俸以作恤金。

第十三条此合同一经彼此调印后即为有效。此后遇有争执,即以此合同为凭。

第十四条此合同缮写汉文三份,一存荐举者,一存受聘者,一存延聘者,以照信守。陆军小学堂聘定日教员合同与武备学堂合同同式,兹不备录。

师范学堂聘定日教员西山荣九合同

第一条教授心理学、伦理学、教育学、教育史、教育制度、教授法、管理法、西史、历史、地理等科主任。

第二条教授时间每日共五小时。

第三条薪水每月龙洋一百六十圆,每年以十二个月计算,自贵讲师到任之月送起。

第四条贵讲师兼任讲席翻译,用汉语教授汉文、编讲义,每月加送薪水龙洋一百圆。

第五条贵讲师能通汉语,可免传译,故加送薪金。万一到任后内地学生初听不能明白,临时必须用助教传译,则每日时间应增为六小时,每月应于加送薪水内扣四十圆以为助教传译之费,至学生能直接听讲之时为断。

第六条第一次到华川资送日币一百圆。所定年限满后,回国川资送日币一百圆。

第七条贵讲师地位应遵守北京学部定章,隶属于本省提学使及本校监督、教务长之下。至任事权限及责任,惟在教授主任之学科。

第八条约定教授时间不得无故缺席,若因疾病及其他万不得已事故,必须先得监督、教务长之认可乃可临时休讲,仍于例休日应按缺少时间出席补讲。

第九条贵讲师因疾病及其他万不得已事故不能出席,延迟半月以上学课时,定须由贵讲师嘱托他人,由本校监督,教务长承认者代理。若贵讲师无嘱托之人,即由本校延聘他人代理亦可,但代理讲师薪水由贵讲师自行筹给,本校不另送。

第十条贵讲师应住宿校内,在校一应供给与本国讲师得受同一之款待。其余在任医药及一切零用均归自备。

第十一条贵讲师如携眷偕来,不得住居校内,须另自租屋舍,及器具饮食一应自备。

第十二条合同所定年限以内,每年寒暑假休业时,贵讲师回国旅行,均可听便。但离任之日须在本校例假以后,回任之日须在本校例假以前。至川资一切,悉由贵讲师自行筹备,本校不另送。

第十三条于约定教授学科时间,以本校监督、教务长得就约定主任学科时间随时增减分配。

第十四条于约定时间以内,如在校授业有余时间,本校监督随时得指定他校商请拨往授业。贵讲师定须出席,不另送修。如两校距离太远,由所请之校酌送舆费。

第十五条合同时间以外,如贵讲师欲兼任他处教授,必得本校监督、教务长之认可,乃能承应。

第十六条合同所定年限以内,本校自应处以对于一般讲师之敬礼。贵讲师自宜热心教务,期得最良之结果,两方均不得无故辞退。

第十七条两方如中途各有不测事变,虽在合同所定年限以内,万不得不离任时,除薪水以离任之月致送外,由本校辞退者,仍照合同年限满后回日本例,送川资日币一百圆。由讲师辞职者,不送川资。

第十八条合同年限以内,如贵讲师有不测事变,除薪水按月截止外,再加送一月薪水以为抚恤。

第十九条本合同限期自光绪三十三年正月起,至十二月止,共一年间。

中等工业学校聘定日教员知念嘉贞合同

第一条该教员受安徽工业学校监督之聘,任该学校染织及实修教授之事。

第二条该教员应受监督节制。凡关涉授课事宜,随时与教务长妥商办理。别有条议,则应由教务长转达监督,采择施行。

第三条该教员专任教授课程,凡学堂内外一切他事不干预。

第四条教授学生须亲切恳挚,热心指授,务期学生明白晓畅而后止。如讲堂授课毕,学生尚有未尽明晓之处,得赴教员室质问以求详尽,不得訾骂及行非礼之事。

第五条该教员每星期授课时刻以三十时间为限。星期日及节期照例休息外,不得无故请假。

第六条该教员薪水自到堂之第二日起,按照阳历月份每月支取龙洋一百圆。

第七条该教员到堂后,由该学校监督于学校内选择洁室为寄宿之舍并供给饮食。倘教员自己出资另行赁屋及自备饮食,则听便。

第八条该教员由本国来华至学校所在地,应支川资日币八十圆,限满回国支取龙洋八十圆。如续定合同,则回国川资应俟续约期满再行发给。

第九条该教员有疾病时或有非常急要之事,得向监督请假。医药之资教员自备,若逾三个月不能教课,即将此合同作废。

第十条该教员除因患病告退外,如系因事告退,必须于三个月前通知,以便另延他人接替。

第十一条该教员如有不遵契约故违条规等事,或才力不及,行检不饬,监督得即行辞退。

第十二条该教员如无过失,若于年限内或将该教员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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