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 者: | 王竹 |
| 出版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 丛编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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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签: | 暂缺 |
| ISBN | 出版时间 | 包装 | 开本 | 页数 | 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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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确定;国家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第二百一十一条【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五条【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簿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及效力认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享有的权利】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的非法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禁止义务】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及其法律效力;预告登记的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登记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追偿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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