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 - 上经随传卷三

作者:【暂缺】 【10,288】字 目 录

 六五:干父之蛊,用誉(1)。

《象》曰:“干父用誉”,承以德也(2)。

(1)以柔处尊,用中而应,承先以斯,用誉之道也。 (2)以柔处中,不任威力也。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1)。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1)最处事上而不累於位,“不事王侯,高尚其事”也。

上经随传卷三 临

临:元亨利贞。至于八月有凶。

《彖》曰:临,刚浸而长,说而顺,刚中而应,大亨以正,天之道也(1)。至于八月有凶,消不久也(2)。

(1)阳转进长,阴道日消,君子日长,小人日忧,“大亨以正”之义。 (2)八月阳衰而阴长,小人道长,君子道消也,故曰“有凶”。

《象》曰:泽上有地,临。君子以教思无穷,容保民无疆(1)。

(1)相临之道,莫若说顺也。不恃威制,得物之诚,故物无违也。是以“君子教思无穷,容保民无疆”也。

初九:咸临,贞吉(1)。

《象》曰:“咸临贞吉”,志行正也。

(1)“咸”感也。感,应也。有应於四,感以临者也。四履正位,而已应焉,志行正者也。以刚感顺,志行其正,以斯临物,正而获吉也。

九二:咸临,吉,无不利(1)。

《象》曰:“咸临,吉,无不利”,未顺命也。

(1)有应在五,感以临者也。刚胜则柔危,而五体柔,非能同斯志者也。若顺於五,则刚德不长,何由得“吉无不利”乎?全与相违,则失於感应,其得“咸临,吉无不利”,必未顺命也。

六三:甘临,无攸利。既忧之,无咎(1)。

《象》曰:“甘临”,位不当也。“既忧之”,咎不长也。

(1)甘者,佞邪说媚不正之名也。履非其位,居刚长之世,而以邪说临物,宜其“无攸利”也。若能尽忧其危,改修其道,刚不害正,故“咎不长”。

六四:至临,无咎(1)。

《象》曰:“至临,无咎”,位当也。

(1)处顺应阳,不忌刚长,而乃应之,履得其位,尽其至者也。刚胜则柔危,柔不失正,乃得“无咎”也。

六五:知临,大君之宜,吉(1)。

《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谓也。

(1)处於尊位,履得其中,能纳刚以礼,用建其正,不忌刚长而能任之,委物以能而不犯焉,则聪明者竭其视听,知力者尽其谋能,不为而成,不行而至矣。“大君之宜”,如此而已,故曰“知临大君之宜吉”也。

上六:敦临,吉,无咎(1)。

象曰:“敦临”之吉,志在内也。

(1)处坤之极,以敦而临者也。志在助贤,以敦为德,虽在刚长,刚不害厚,故“无咎”也。

上经随传卷三 观

观:盥而不荐,有孚飆若(1)。

(1)王道之可观者,莫盛乎宗庙。宗庙之可观者,莫盛於盥也。至荐简略,不足复观,故观盥而不观荐也。孔子曰:“秂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尽夫观盛,则“下观而化”矣。故观至盥则“有孚飆若”也。

《彖》曰:大观在上(1)。顺而巽,中正以观天下,观。“盥而不荐,有孚飆若”,下观而化也。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2)。

(1)下贱而上贵也。 (2)统说观之为道,不以刑制使物,而以观感化物者也。神则无形者也。不见天之使四时,“而四时不忒”,不见圣人使百姓,而百姓自服也。

《象》曰:风行地上,观。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

初六:童观,小人无咎,君子吝(1)。

象曰:“初六童观”,小人道也。

(1)处於观时,而最远朝美,体於阴柔,不能自进,无所鉴见,故曰“童观”。巽顺而已,无所能为,小人之道也,故曰“小人无咎”。君子处大观之时而为“童观”,不亦鄙乎?

六二:阯观,利女贞(1)。

《象》曰:“阯观,女贞”,亦可丑也。

(1)处在於内,无所鉴见。体性柔弱,从顺而已。犹有应焉,不为全蒙,所见者狭,故曰“阯观”。居观得位,柔顺寡见,故曰“利女贞”,妇人之道也。处“大观”之时,居中得位,不能大观广鉴,阯观而已,诚“可丑”也。

六三:观我生,进退(1)。

《象》曰:“观我生,进退”,未失道也(2)。

(1)居下体之极,处二卦之际,近不比尊,远不“童观”,观风者也。居此时也,可以“观我生,进退”也。 (2)处进退之时,以观进退之几,“未失道”也。

六四: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1)。

《象》曰:“观国之光”,尚宾也。

(1)居观之时,最近至尊,“观国之光”者也。居近得位,明习国仪者也,故曰“利用宾于王”也。

九五:观我生,君子无咎(1)。

《象》曰:“观我生”,观民也。

(1)居於尊位,为观之主,宣弘大化,光于四表,观之极者也。上之化下,犹风之靡草,故观民之俗,以察己道,百姓有罪,在于一人。君子风著,己乃“无咎”。上为观主,将欲自观乃观民也。

上九:观其生,君子无咎(1)。

《象》曰:“观其生”,志未平也(2)。

(1)“观我生”,自观其道也。“观其生”,为民所观者也。不在於位,最处上极,高尚其志,为天下所观者也。处天下所观之地,可不慎乎?故君子德见,乃得“无咎”。“生”,犹动出也。 (2)将处异地,为众所观,不为平易,和光流通,“志未平”也。

上经随传卷三 噬嗑

噬嗑:亨。利用狱(1)。

(1)噬,啮也;嗑,合也。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物之不齐,由有过也。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1)。噬嗑而亨(2)。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3)。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4)。

(1)颐中有物,啮而合之,“噬嗑”之义也。 (2)有物有间,不啮不合,无由“亨”也。 (3)刚柔分动,不溷乃明,雷电并合,不乱乃章,皆“利用狱”之义。 (4)谓五也。能为啮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则是也。“上行”谓所之在进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也。虽不当位,不害用狱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1)。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2)。

(1)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过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后至於著。罚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后至於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已,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校”者,以木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2)过止於此。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1)。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1)噬,啮也。啮者,刑克之谓也。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曰“噬肤”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得所疾,故虽“灭鼻”而“无咎”也。“肤”者,柔脆之物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1)。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1)处下体之极,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坚。岂唯坚乎?将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於四而不乘刚,虽失其正,刑不侵顺,故虽“遇毒,小吝,无咎”。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1)。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1)虽体阳爻,为阴之主,履不获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刚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刚直,可以利於艰贞之吉,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

六五:噬乾肉,得黄金,贞厉,无咎(1)。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1)乾肉,坚也。黄,中也。金,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处得尊位,以柔乘刚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乾肉得黄金”也。己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1)。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2)。

(1)处罚之极,恶积不改者也。罪非所惩,故刑及其首,至于“灭耳”,及首非诫,“灭耳”非惩,凶莫甚焉。 (2)聪不明,故不虑恶积,至于不可解也。

上经随传卷三 贲

贲:亨。小利有攸往。

《彖》曰: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1)。天文也(2)。文明以止,人文也(3)。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4)。

(1)刚柔不分,文何由生?故坤之上六来居二位,“柔来文刚”之义也。柔来文刚,居位得中,是以“亨”。乾之九二,分居上位,分刚上而文柔之义也。刚上文柔,不得中位,不若柔来文刚,故“小利有攸往”。 (2)刚柔交错而成文焉,天之文也。 (3)止物不以威武而以文明,人之文也。 (4)观天之文,则时变可知也;观人之文,则化成可为也。

《象》曰: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1)。

(1)处贲之时,止物以文明,不可以威刑,故“君子以明庶政”,而“无敢折狱”。

初九:贲其趾,舍车而徒(1)。

《象》曰:“舍车而徒”,义弗乘也。

(1)在贲之始,以刚处下,居於无位,弃於不义,安夫徒步以从其志者也。故饰其趾,舍车而徒,义弗乘之谓也。

六二:贲其须(1)。

《象》曰:“贲其须”,与上兴也。

(1)得其位而无应,三亦无应,俱无应而比焉,近而相得者也。“须”之为物,上附者也。循其所履以附於上,故曰“贲其须”也。

九三:贲如濡如,永贞,吉(1)。

《象》曰:“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1)处下体之极,居得其位,与二相比,俱履其正,和合相润,以成其文者也。既得其饰,又得其润,故曰“贲如濡如”也。永保其贞,物莫之陵,故曰“永贞,吉”也。

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1)。

《象》曰:六四当位,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尤也。

(1)有应在初而阂於三,为己寇难,二志相感,不获通亨,欲静则疑初之应,欲进则惧三之难,故或饰或素,内怀疑惧也。鲜洁其马,“翰如”以待,虽履正位,未敢果其志也。三为刚猛,未可轻犯,匪寇乃婚,终无尤也。

六五:贲于丘园,束帛戋戋。吝,终吉(1)。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1)处得尊位,为饰之主,饰之盛者也。施饰於物,其道害也。施饰丘园,盛莫大焉,故贲于束帛,丘园乃落,贲于丘园帛,乃“戋戋”。用莫过俭,泰而能约,故必“吝”焉乃得终吉也。

上九:白贲,无咎(1)。

《象》曰:“白贲,无咎”,上得志也。

(1)处饰之终,饰终反素,故在其质素,不劳文饰而“无咎”也。以白为饰,而无患忧,得志者也。

上经随传卷三 剥

剥:不利有攸往。

《彖》曰:剥,剥也,柔变刚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顺而止之,观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1)。

(1)“坤”顺而“艮”止也。所以“顺而止之”,不敢以刚止者,以观其形象也。强亢激拂,触忤以陨身,身既倾焉。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象》曰:山附於地,剥。上以厚下安宅(1)。

(1)“厚下”者,无不见剥也。“安宅”者,物不失处也。“厚下安宅”,治“剥”之道也。

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1)。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1)床者,人之所以安也。“剥床以足”,犹云剥床之足也。“蔑”犹削也。剥床之足,灭下之道也。下道始灭,刚陨柔长,则正削而凶来也。

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1)。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1)“蔑”犹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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