晦曰:所問葬法,後來講究木槨瀝青,似亦無益。但於穴底先鋪炭屑,築之厚二寸許,下與先所鋪者相接,築之既平,然後安槨於其四傍。謂沿槨也。又下三物如前。
按:槨本不必用,即欲用之,亦惟木槨,或磚槨為佳,切不可用石槨。蓋石能生水,只觀天將雨,而礎潤即可見矣。且石槨重甚,年數深遠,設若傾頹,安知其不壓於骨骸之上,尤為可畏。故不用之為愈也。
槨內亦實灰沙
槨底及棺四傍謂槨內、槨外。上面,皆以沙灰實之,俟滿加蓋,復布沙灰,而加炭屑於其上,亦厚寸許,然後以土築之,盈坎而止。蓋沙灰以隔螻蟻,愈厚愈佳。
或問:棺外可用灰雜沙土否?朱子曰:只純用炭末置之槨外,槨內實以和沙石灰。或曰:可純用灰否?曰:純灰恐不實,須雜以篩過細沙。久之,灰沙相雜入其堅。如石槨外,四圍上下,一切實以炭末,約厚七八寸許,既辟濕氣免水患,又截樹根不入,樹根遇炭皆生轉去,以此見炭灰之妙。蓋炭是死物無情,故樹根不入也。抱朴子曰:炭入地千年不變。
禮壙中用生體之屬,久之必潰爛,卻引螻蟻,非所以為亡者慮久遠也。古人壙中置物甚多,以某觀之,禮文之意大備,則防患之意反不足。要之只當防慮久遠,毋使土親膚而已。其他禮文,皆可略也。
頃嘗見藉溪先王說:嘗見用灰葬者,後因遷葬,則見灰已化為石矣。炭屑則以隔木根之自外至者,亦里人改葬所親見。故須令常任沙灰之外,四面周圍皆無縫罅,然後可以為固。○已上三條,皆朱子語。
石灰三分,黃土、細沙各一分,篩半勻以淡酒灑造噴壺灑之。築之。
按:今俗用糯米粉煮粥,以拌入三合土內,卻亦能使三物膠固,用之可也。
刻誌石
用石二片,其一為蓋,刻云:某官某人之墓。無官則書其字曰:某君某甫。其一為底,刻曰:某官諱某字,某某州某縣人,考諱某毋某氏封,某某年月日生,叔歷官遷次,某年月日終,葬于某鄉某里某山向,娶某氏某人之女,子男某官,女適某官某人,孫男幾人某官某,孫女幾某某。婦人,夫在則蓋書某官姓名,封某氏之墓,無封,則云夫之姓名,夫亡則云某君某甫妻某氏,其底叔生年日月,死年月日;因夫子致封號無則否。葬之日,以二石字面相向,而鐵索束之,埋之壙前,近地面三四尺間。蓋慮其時陵谷變遷,或悮為人所動,而此石先見,則人有知其姓名者,庶能為掩之也。
按:閩俗安此石於壙內棺首者殊非宜,浙俗安壙前是,終不若安壙前近地面三四尺間為當矣。
乃窆窆下棺也
先用木杠於灰隔之上,乃用索四條,穿柩底環不結,而下之至杠上,則抽索去之,別摺細布,或生絹兜柩底,而下之,更不抽出,但截其餘棄之。若柩無環,即用索兜柩底,兩頭放下至杠上,乃去索,用布如前法。大抵下棺之時,須審用力,不可悮有傾墜搖動,主人兄弟宜報哭,親臨視之,已下再整柩衣銘旌,令平正。
或問:若柩無環,恐索難出,當如此法。柩既有環,何不就索徑下,卻至杠上,又去索換布絹何也?曰:想亦恐索難出也。今人兩頭齊用活套索放下者,亦甚穩當,從俗用之,亦可。壙內四角,各用磚以架柩。蓋亦可以抽去下柩索耳。
加灰隔內外蓋
先度灰隔大小,製薄板一片,旁距四牆,取令脗合。至是加於柩上,更以油灰彌之,乃加外蓋。
按:此原本用瀝青,溶灌於其上,約厚三寸許,然後始加外蓋。今去瀝青,用石板,亦不可外蓋之上。今俗有用磁碗盛糯米粥和石灰,以鋪數層,亦牢固,用之可也。
實以灰
三合灰拌勻居上,炭屑又居上,各倍於底及槨外、槨內、四旁、上面,之厚以酒灑而躡實之,恐震動柩中,故不敢築,但多用之,以俟其實爾。
乃實土而築之
下土每尺許,即輕手築之,勿令震動柩中,杞后土神於墓左。
祝文
維某年月朔日,具位同前,敢昭告於本山土地之神。今為某官某人封謚,窮玆幽宅,神其保佑,俾無後艱。敬以清酌脯醢,祇蕩於神尚饗。
復位。告者再拜,徹出。
按:劉氏璋曰:為父毋形體在此,故禮其神以安之。
藏明器等
實土及半,乃藏明器、下帳、苞、筲、甖於便房。
按:明器乃刻木為車馬、僕從、侍女,各執奉養之物。如巾帕、茵褥等物,象平生而小,准令五品、六品三十事,七品、八品二十事,非陞朝官十五事,庶人十事。
帳謂林帳、茵蓆、椅卓之類,亦象平生而小
苞竹掩一,以盛遣奠餘脯
按:儀禮注:苞草也;古稱苞苴是也。曲禮註:苞者,包裹魚肉之屬。苴者,以此藉器而貯物也。
筲竹器五,以盛五穀
司馬溫公曰:今但以小甕貯五穀各五升,可也。
劉氏璋曰:既夕禮膂三容,與簋同盛黍、稷、麥,其實皆繪注云:皆湛之以湯,神之所享不用食,道所以為敬。
按:儀禮註:筲,藉通飲器容,與簋同。《論語》註:筲,竹器,容斗二升。
甖磁器三以盛酒醯醢
按:此數物,俗又謂之倉庫。今亦不用,閩中用二磁瓶,一盛五穀,曰倉:一盛銅錢,或紙錢,曰庫;吾鄉皆不用。
張說曰:墓中不置甕、瓶,以其近於水也。不置羽毛,以其近於尸也。不置黃金,以其久而為怪也。不置丹朱、雄黃、礬石,以其近烈而燥,使土枯而不滋也。古人納明器於墓,此物久而致蟲必矣。如必欲用之,則莫若於壙旁別為坎,以瘦之也。
司馬溫公曰:自明器以下,俟實土及半,乃於其旁,穿便房以貯之,以板塞其門。
劉氏曰:或問明器之義,曰檀弓註云:謂以禮送死者,以死者之禮待之。是無愛親之心為不仁,不可行也。以生者之禮待之,是無燭理之明為不智,亦不可行也。故備物而不可用也。其謂之明器者,蓋以神明之道待之也。
或問:穿便房,恐虛壙中引水不便,欲貯埋墓誌處如何?曰:此雖古人不忍死其親之意,然實非有用之物。且脯肉腐敗生蟲聚蟻,尤為非便,不可用也。惟埋明器矣。
按:穿便房以埋明器,以閩俗之木刻金雞、玉犬、栢人、土地等物,不無有泄地脈,且引水生蟲盆一益化者、不若皆不用為是。若孝子必欲遵禮用之,亦不必事雕刻,而但用紙糊裱楮為之,乃於窆完工畢之際,謝土告墓之時,對墳燒化,如焚楮錢之義,庶亦就便焉。謹以告仁孝君子幸察焉。
下誌石
墓在平地,則於墓道南先布磚一重,置石其上,又以磚四圍之,而覆其上者。墓在山側峻處,則於壙南數尺間,掘地深四五尺,依法埋之。
復實以上而堅築之
下土亦以尺許為準,但須密杵堅築。
按:俗有用磚捲鄭者,鄭必高大空虛,久則傾陷,甚非,所宜只多用三合土,而堅築之,可也。
題主
執事者設卓子於靈座前左向,右置硯筆墨,更置盥盆悅巾。
儀節主人向卓子前立。盥洗祝及題主者俱洗。出主祝開箱出木主,臥置卓子上,題主盥手畢,向右立。題主陷中字須先令他人書完,只留粉面上,神主之主字勿加點,只作王字。今題主者加一點于上,即成主字,謂之題主。祝奉主置靈座置畢。收魂帛乃藏魄帛於箱中,置主后。祝焚香斟酒跪主人以下皆跪。讀祝祝讀畢不焚。興復位鞠躬、拜興、拜興、拜興、拜興、平身謝題主者主人再拜,題主者苔拜。
按:神主陷中字,何以先令他人預書,而點主者至是但於其粉面書主字之一點而已。曰:點主者,多是有位之尊者,及年高之老者,臨時書字,恐有不便。故爾,此亦從權處耳。諸儒家禮未嘗言此。
題主式
陷中父則曰:明故某官某公,諱某字某行幾神主母則曰:明故某封某氏,諱某行幾神主。粉面父則曰:顯考某官封謐府君神主。母則曰:顯妣某封某氏神主。其下左旁皆書曰:孝子某奉祀。無官則以主所稱為號,如父。曰:顯考處士府君神主。
祝文
維年歲次月朔日辰,孤子某敢昭告於某官封謐府君,形歸窀穸,神返室堂,神主既成,伏惟尊靈,含舊從新,是憑是依。母則改孤子為哀子。窀穸,《左傳》襄十三年,楚共王疫病望馴諸大夫曰:獲保首領以擊地藏是春秋窀穸之事。注窀,張倫切,厚也。穸,音夕夜也。蓋厚夜,猶長夜,謂葬埋也。
祝奉神主升車魂帛箱在其後
今俗主人自抱神主於懷,乘轎而返,蓋欲使神魄相依也。亦有理。
執事者徹靈座遂行主人以下,男左女右,○重服在前,輕服在後,出墓尊長乘車馬去墓百步之許卑幼亦乘車馬,水則乘船,但留子弟一人監視實上,以至成墓。
或問:定後乃題主、孝子奉主而歸,委其封土成墓之事於他人,何也?苔曰:事死如事生,今遺魄用葬於土,而神魂則附於主矣。故孝子亟於奉主以安神魂,至封土成墓,委之期親子弟,或門人耳。昔孔子值葬時,封委之門人時,大雨防墓崩,子貢後歸以告孔子,孔子汶然淚下,責其門人曰:古者不脩墓。夫所謂不脩墓者,乃當時築造牢固堅實,不俟於脩耳。豈有崩而不脩哉。今人三日後復山之說,正因此也。
成牆
墳高四尺
檀弓孔子既合葬於防,曰:吾聞之,古者墓而不墳。今丘也,東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識也。於是,封之崇四尺。○今按孔子防墓之封其崇四尺,故取以為法。
立小石碑。於其前,亦高四尺,趺高尺許。
司馬溫公曰:按今式墳碑、石獸,大小多寡,雖各有品數,然葬者當為無窮之規。後世見此等物,安知其中不多藏金玉耶。是皆無益於亡者,而又有害。故令式又有貴得同賤,賤不得同貴之義。然則,不若不用之為愈也。
按溫公說:別立小碑,白石徑闊尺以上,其後居三之二,圭首而刻,其面如誌之蓋,乃略述其世系、名字、行實,而刻於其左,轉及後右而周焉。婦人則俟夫葬乃立,面如夫亡誌蓋之刻一石。
國朝稽古定制,塋地一品九十步,每品臧十步;七品以下不得過三十步,庶民止於九步。墳一品高一丈八尺,每品臧二尺,七品以下不得過六尺。其石碑一品螭首,二品麒麟,三品天祿,辟邪皆用龜趺;四品至七品,皆圓首方趺。其石人、石獸長短闊狹,以次臧降。其石人、石獸、望柱,皆有次第著在令甲可考也。貴得同賤,賤雖富不得同貴。慮遠者,於所當得,縱不能盡去,少加臧殺可也。
司馬溫公曰:古人有大勳德,勒名鍾鼎藏之宗廟,其葬則有豐碑以下棺耳。秦、漢以來,始命文士褒贊功德,刻之於石,亦謂之碑。降及南朝後,亦銘誌埋之墓中。使其人果大賢耶。則名聞昭顯,來世稱頌,流播終古,不可掩蔽,豈待碑銘。始為人知其人不賢耶,雖以巧言麗辭,強加釆飾,功侔呂望,德比仲尼,徒取議誚,其誰肯信。碑雖立於墓道,人猶得見知,乃藏於壙中,自非開發莫之睹也。隋文帝子,方四歲,薨時,僚請立碑。帝曰:欲求名,一卷史書足矣,何用碑?為徒與人作鎮石耳。此實語也。今既不能免依其誌文但可直叔鄉里、世家、官籍,始終而已。季札墓前有石,世稱孔子所篆云。嗚呼,有昊延陵季子之墓,豈在多言,然後人知其賢也。今但刻姓名於墓前,人自知之耳。
附錄 文公父壙記
先府君諱松,字喬年,姓朱氏,徽州姿源人。曾祖諱振,祖諱詢,妣皆汪。先考諱森,妣程氏,三世皆不仕。考、妣以府君故,贈承仕郎、孺人。府君生於紹聖四年閏二月戊申,性至孝,有高志大節,落筆語輒驚人。政和八年,以同上舍出身,授迪功郎、建州政和縣尉。承仕公卒,貪不能歸,因葬其邑,而游宦往來閩中,始從龜山楊氏門人為《大學》《中庸》之學。調南劍州尤溪縣尉,監泉州石井鎮稅,循左從政郎。紹興四年,召試除秘書省正字丁內艱服除,召對改宣教郎,遷著作佐郎、尚書度□貟外郎兼史館校勘。歷司勳吏部兩曹,皆領史職如故,以史勞轉奏議郎,以年勞轉承議郎。丞相趙忠簡公、張忠獻公皆稱知府君,未及用而去。秦檜以是忌之,而府君又方率同列極論和戎不便。檜益怒,也府君知饒州,未赴,請問差主管台州崇道觀,以十三年三月辛亥卒於建州城南之寓舍,年四十有七。所為文有《韋齋集》十二卷。娶同郡祝氏處士確之女,封孺人,後二十七年卒。男熹,嘗為左迪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