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危言 - 圜 法

作者: 郑观应2,211】字 目 录

洋圆铸价外,应得照其实价兑换日本洋圆等语。此约想松芳必不致忽略也。又查金圜未施行以前,库中须贮一万万圆一款,日本库中现在贮有八千万圆,加之中国应偿赔款,所余未缴之金尚多,此款亦不难施行。

又查日本拟改圜法,其故有二:一、日本欲与西国并驾齐驱,而各国俱行金圜。二、日本欲向西国借款以开国中利源,并用西人资本藉兴各种工艺,惟西人资本用之东方已属走险,裹足不前,加之银价复有贱跌之患,无怪其不欲险上加险。若用之通行金圜之国,或犹西人所愿为者也。日人之意:日本若订借金款仍以金还,其中难处或能解除。

虽然纳用金圜利固颇多,特恐有碍工艺振兴耳。其中利弊,圜法委员亦已臆料及此,神户西字报言之甚简,兹照录左:

一、货物由用银洋之国进口者其价必减。二、债主得利。三、国用必减。四、货价贱跌。五、债户及还定税之人必受其亏。六、商务、工艺为之减色。七、钱款利息减成。八、农夫必受其害。九、税饷及政府各种入款必减少。十、付辛工之人必为难。十一、工必减少。十二、由用金之国来货必减。

凡国中金、银并用比例定价,而他国金、银市价时复互相上落者,必有难免之弊。其弊维何?曰格夏雷母之定论也。按此论,银价若跌,不足以抵一合三十二之数,则日本受金之亏;银价若涨,有过所定比例之数,则日本又受银之亏矣。此弊固已拟有除之之道,曰禁出口,如法国银号办法。再禁铸银圆,如印度办法,藉涨银价,然此实非主金之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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