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年 岁母 氏年岁
弟 年 岁为业妇 氏侄 年 岁 为业妇氏
弟 年 岁为业妇 氏侄 年 岁 为业妇氏
弟 年 岁为业妇 氏侄 年 岁 为业妇氏
子 年 岁为业媳 氏子 年 岁 为业媳氏
子 年 岁为业媳 氏子 年 岁 为业媳氏
子 年 岁为业媳 氏子 年 岁 为业媳氏
孙 年 岁为业媳 氏女口孙女 口
孙 年 岁为业媳 氏
孙 年 岁为业媳 氏曾孙 丁曾孙女 口
孙 年 岁为业媳 氏亲友
孙 年 岁为业媳 氏
雇工 亲友
雇工
此户共男 丁内幼丁女 口内幼 口
巴县里 甲 保正甲长 牌长 第 甲 牌
道光六年月 日民户册
一铺户 系 人年 岁现开铺
招牌系字号家住 里 甲保正
管下第甲第牌
合伙系人年 岁
合伙系人年 岁
堂柜先生系人年 岁
小伙雇工系人年 岁
小伙雇工系人年 岁
小伙雇工系人年 岁
小伙雇工系人年 岁
小伙雇工系人年 岁
小伙雇工系人年 岁
此户共男 丁
巴县 里 甲 保正甲 牌长 第 甲 牌
道光六年月 日铺户册
一方外户 观管家道 系人年岁
寺管家僧 人年岁
庵管家尼 人年岁
粮民里甲 户无粮佃田地
徒众 人年岁徒众 人年 岁
徒众 人年岁徒众 人年 岁
徒众 人年岁徒众 人年 岁
徒众 人年岁徒众 人年 岁
徒众 人年岁徒众 人年 岁
徒众 人年岁徒众 人年 岁
雇工 人年岁雇工 人年 岁
雇工 人年岁雇工 人年 岁
此户大小 共 人雇工共 人
巴县 里 甲 保正甲 牌长 第 甲 牌
道光六年月 日
巴县正堂加八级刘 新编十家为一牌册
一户 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口
二户 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口
三户 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口
四户 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口
五户 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口
六户 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口
七户 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口
八户 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口
九户 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口
十户 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口
里甲保正 管下
甲长管下第 甲
牌长管下第 牌
零十一户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口
零十二户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口
零十三户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口
以上户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
第户
搬去第户搬往保正 第 甲 牌去
第户
第户
迁来第户自保正 第 甲 牌移至
第户
添生第 户 人生 第 户 人生
第 户 人生 第 户 人生
丁口第 户 人生 第 户 人生
第 户 人生 第 户 人生
病故第 户 人 第 户 人
第 户 人 第 户 人
实在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
道光六年月 日
巴县正堂加八级刘 新编十牌为一甲册
一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二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三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四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五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六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七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八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九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十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零十一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零十二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零十三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以上牌男共 丁女共 口
右系 里 甲保正 管下甲长 第 甲
此系里 甲保正 管下甲长 第 甲
一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二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三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四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五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六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七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八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九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十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零十一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零十二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零十三牌男大小共丁女大小共口牌长
以上 牌男共丁女共 口
道光六年月日
○团练壮丁章程
今将团练壮丁章程开后 【 广东所行附录于此】
计开
一每村之中或党正。或保正。或公举绅衿耆老二三人为董事。先选派壮丁。限五日内自行造册。
一大户派出壮丁三四名中户二三名。小户两户一名。
一壮丁。每人置备竹梆一个。火把二十个。防护刀棍长四尺以上者。各一件。各棍上刻写某村壮丁某姓名字样。不许制造违禁器械。如违重究。
一各村附近总要路口。及相离村庄较近之山径河以阨要处所。限十日内。建立望楼。 【 筑土为之。或以土为砖推砌成楼亦可】 以便瞭望。如系大村及路径分歧所在建造二三座中村一二座。小村一座。
一建楼。及置备各器具之工料。本村则按照大中小户三等派捐。该董事自行办理。若各村交界处所。则各村各户公办均不许书役一人与闻。
一壮丁。即系本村各户农工执业之人。以木村之人。守护本村之地。所谓民自为守既不劳力。亦不费财。即古者寓兵于农之意也。不得雇用游手无赖之人。如目□更夫之类。既费工食。又往往勾匪肆刼。非徒无益而又害之。惟壮丁内。实有贸易探亲外出者。及绅衿耆老。力不能持械者许其选派雇工家丁。或雇倩本村年壮良民代替仍报知董事注册。
一望楼。每座。壮丁八名。至少亦须六名。夜间上楼。支更巡逻。五日一换轮流更替。以均劳逸。日则仍名执农工本业。不致旷废
一望楼。置备铜锣一面。螺角一个。其各居民铺户。每家各置铜锣一面。如实系贫窘无力。则改用竹梆亦可。
一遇有盗匪来村。即在望楼上鸣锣吹角。其锣。以随手连击不断为号。本村各户壮丁。立即鸣锣接应。其锣。亦以随手连击不断为号。各壮丁明火持械。飞出救援。
一遇有盗警之附近各望楼。各村各户。一闻连击不断之锣声。立即鸣锣接应其锣。以连击五声为号各壮丁明火持械。飞赴锣声连击不断处之村庄救援。
一遇有盗警较远之各望楼。各村各户。一闻五声锣响。立即鸣锣接应。其锣。以连击三声为号。各壮丁明火持械飞赴五声锣处。以次至锣声连击不断处之村庄救援。
一壮丁擒获伙盗一名本县赏银二十两。如盗匪拒捕。该壮丁登时格杀一名。亦赏银五两。如擒获盗首。本县赏银五十两。格杀亦赏银二十两。如有拏获积案巨盗者。从优奖赏。
一壮丁有怀挟私嫌。诬拏良民者。审实。照诬良为盗例严办。
一壮丁应听董事稽查。如有抗违不遵。及不在望楼支更值宿者。立提究处。
一壮丁姓名年岁。董事造册。一样两分。一存董事处。一送县署本县立刻当堂钤印过朱。分别给发存署。不须片刻守候。
以上十五条。经本县。通详 督抚两大宪。批准通行。既不费财。又不劳力。并不许书差人等干与。实属简便易行。该衿耆务宜遵照办理。限二十日内办妥。本县为保护地方起见。尔等勉力为之。可也。特谕
衡案此予曩在广东任四会时。所拟章程。禀准通行者也。四会邻清远。地多山。盗薮也。予以此法行之。终其任二年又五阅月。民无以盗□者。犹记嘉庆十九年冬。邻邑广宁之回菔墟。被贼焚刼四十八户。其地与四邑之田东村衡字相望中闻略无山水阻隔。顾卒无一匪敢犯我田东者。以团练告成也。川省惟城邑场镇。民户聚集而居。此外皆散处畸零。不成村落。无十家联屋而住者。此法竟不能行所行者。其意而巳。然匪类究有所严惮。非无补也。自记
○居官
马廖曰。百姓从行不从言。
隽不疑曰。为吏太刚则折。太柔则废。威行施之以恩。然后树功扬名。永终天禄。
龚遂曰。治乱民。如治乱绳。不可急也。
卓茂曰。律设大法礼。顺人情。
诸葛武侯。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
方膺曰。事不辞难。罪不逃刑臣之节也。
胡威对武帝曰。臣不如父。父清恐人知。臣清恐人。不知。
文中子曰。闻谤而怒者。谗之囮也。见谀而喜者。佞之媒也。
魏郑公曰。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崔仁师曰。凡治狱。当以仁恕为本。
徐有功曰。失出人臣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
刘晏曰。论大计者。不可惜小费。
辛。元驭曰。儿子从官者。有人来云。贫乏不能存。此是好消息。若闻赀货充足。衣马轻肥。此恶消息。
欧阳公曰。凡治人不问吏才能否。设施如何。但民称便。即是良吏。
论相道。当以持重。安静为先。
程明道曰。职事不可以巧免。
刘安礼问临民先生曰。使民各得输其情。问御吏曰正已以格物。
罗从彦曰。士之立朝。要以正。直忠厚为本。正直则朝廷无过失。忠厚则天下无嗟怨。
吕正献公曰。为政去其太甚者。人才实难当。使之自新。岂宜使之自弃。
吕本中曰。事君如事亲。事官长如事兄。与同僚如家。人。待羣吏如奴仆。爱百姓如子孙。处官事如家事。然后能尽吾之心。
当官先。以暴怒为戒。事有不可。当详处之。必无不。中
当官处事。但务着实。
范蜀公曰。仕宦不可广求人知。受恩多难立朝矣。
朱晦庵曰。民虽众。毕竟只一个心甚易感
古之名将。皆慎重周密。如吴汉朱然。终日钦钦常如对阵。要做大功名。底越要谨密。未闻粗鲁阔略而能有成者。
吕东莱曰。当官大要直不犯祸。和不犯义。
士能寡欲。安于清淡。不为富贵所淫则其视外物也。自然进退。不失其正
李文定曰仕宦至卿相不可失寒素体君子无入不自得者正以磨挫骄奢不至居移气养移体也
真西山曰忠臣必廉廉者必忠
想古今事未尝无所。本诸葛武侯平生所立事业奇伟然求其所以则开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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