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知录 - 卷二十七

作者: 顾炎武24,202】字 目 录

。总云诸侯一军,又非制也。”《昭十一年》:“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传:“夷狄之君诱中国之君而杀之,故谨而名之也。”解曰:“蔡侯般,杀父之贼,此人伦之所不容,王诛之所必加。礼,凡在官者杀无赦,岂得恶楚子杀般乎?若谓夷狄之君不得行礼于中国者,理既不通,事又不然。”“‘宣十一年,楚人杀陈夏徵舒,不言人。”传曰:“明楚之讨有罪也。似若上下违反,不两立之说。”《哀二年》:晋赵鞅帅师,纳卫世子刺胎于戚。”传:“纳者,内弗受也。何用弗受也?以辄不受也。以辄不受父之命,受之王父也。信父而辞王父,则是不尊王父也;其弗受,以尊王父也。”解曰:“江熙曰:齐景公废世子,世子还国,书篡。若灵公废蒯?立辄,则蒯?不得复称囊日世子也。称蒯?为世子,则灵公不命辄审矣。此矛盾之喻也。然则从王父之言,传似失矣。经云‘纳卫世子’,‘郑世子忽复归于郑’,称世子明正也,明正则拒之者非邪。”以上皆纠正传文之失。

宋吴元美作《吴缜〈新唐书纠谬〉序》曰:“唐人称杜征南、颜秘书为左丘明、班孟坚忠臣,今观其推广发明,二子信有功矣,至班、左语意乖戾处,往往曲为说以附会之,安在其为忠也?今吴君于欧,宋大手笔乃能纠谬纂误,力稗前缺,殆晏子所谓献可替否和而不同者,此其忠何如哉!然则唐人之论忠也陋矣。”可谓卓识之言。

○注疏中引书之误《尔雅·释山》:“多草木岵,无草木赅?亥。石戴土谓之崔嵬,土戴石为?且。”毛传引之互相反。郑康成笺《诗·采蘩》,引《少牢馈食礼》:“主妇被褐”误作《礼记》。《皇矣》引《左传》:“郑公子突使勇而无刚者尝寇,而速去之”,“晋士会若使轻者肆焉其可”,误合为一事。注《周礼·大司徒》,引《左传·成二年》:“先王疆理天下”,误作“吾子疆理天下”。引《诗》:“锡之山川,土田附庸”,误作“土地”。《射人》引《射义》“明乎其节之志,以不失其事,则功成而德行立”,误作《乐记》。《县士》引《左传》:“韩襄为公族大夫”,误作“韩须”。注《礼记·月令》,引《夏小正》:“八月,丹鸟羞白鸟”,误作“九月”。引《诗》:“称彼兄献,万寿无疆”,误作“受福无疆”。范武子解《毅梁传入庄十八年,引《玉藻》:“天子玄冕而朝日于东门之外”,误作《王制》。郭景纯注《尔雅》,引《孟子》:“止或尼之”,误作“行或尼之”。引《易》:“巩用黄牛之革”,“固志也”,误以《革》《遇》二父合为一传。韦昭《国语》注“公父文伯母赋《绿衣》之三章”,误引“四章”,高诱《淮南子注》引《诗》:“鼍鼓逢逢”,误作“鼍鼓洋洋”。孔颖达《左传·文十八年》正义引《孟子》:“柳下惠,圣之和者也”,误作“伊尹,圣人之和者也”。苏拭《书传·伊训》引《孟子》:“从流下而忘反谓之流”,误作“从流上而忘反谓之游”。朱震《易传·井》大象引《诗》:“维此哲人,谓我劬劳”,误作“知我者谓我的劳”。赵汝梅《易辑闻·蹇》大象引《孟子》:“我必不仁,我必无礼”,误作“我必不仁不义”。朱元晦《中庸章句》引《诗》:“後稷之孙,实维大王。居岐之阳,实始翦商”,误作“至于大王”,《诗集传·闵予小子》引《楚辞》:“三公穆穆,登降堂只”,误作“三公揖让”。朱子注《论语》:“夏日瑚,商曰琏。”此仍古注之误。《记》曰:“夏後氏之四琏,殷之六瑚。”是夏日琏,商日瑚也。《享礼》注引“发气满容”,今《仪礼》文作“发气焉盈容”。汉人避惠帝讳,“盈”之字曰“满”,此当改而不改也。

《孟子》:“有为神农之言”注:“史迁所谓农家者流也。”仁山金氏曰:“太史公《六家同异》无农家,班固《艺文志》分九流,始有农家者流。《集注》偶误,未及改,”

杨用修言:“朱子《周易本义》引《韩非子“‘参之以比物,伍之以合虚’,误以‘合虚’为‘合参’。原其故,乃自《荀子》注中引来,不自《韩非子》采出也。”按伍所以合参,安得谓之合虚?乃今《韩非子》本误。

○姓氏之误《毅梁传》隐九年:“天王使南季来聘,南,氏姓也;季,字也。”南非姓,“姓”字衍文。桓二年:“及其大夫孔父。孔氏,父字溢也。”父非溢,“溢”字衍文。

《诗·白华》笺:“褒姒,褒人所人之女。姒,其字也。”“字”当作“姓”,此康成之误。孔氏曰:“褒国,拟姓,言拟其字者,妇人因姓为字也。”乃是曲为之解耳。

朱子注《论语》、《孟子》,如大公姜姓吕氏,名尚,其别姓氏甚明。至子夏,孔子弟子,姓卜名商,子禽姓陈名亢,子贡姓端木名赐,子文姓门名毅放菟之类,皆以氏为姓。齐宣王姓田氏,名辟疆,则并姓氏而为一矣,岂承昔人之误而未之正与?

○左传注隐五年,“使曼伯与子元潜军军其後”。按子元疑即历公之字。昭十一年,申无字之言曰:“郑庄公城栋而置子元焉,使昭公不立。”杜以为别是一人,厉公因之以杀曼伯而取栋,非也,盖庄公在时即以栋为子元之邑,如重耳之蒲,夷吾之屈,故厉公于出奔之後取之特易,而曼伯则为昭公守栎者也。九年,公子突请为三覆以败戎。桓五年,子元请为二拒以败王师。固即厉公一人,而或称名,或称字耳。合三事观之,可以知厉公之才略,而又资之以虔邑,能无篡国乎!十一年,“立桓公而讨穷氏,有死者”。

言非有名位之人,盖微者尔,如司马昭族成济之类。解曰:“欲以弑君之罪加写氏,而复不能正法诛之。”非也。

桓二年,“孔父嘉为司马。”杜氏以孔父名而嘉字,非也,孔父字而嘉其名。按《家语·本姓篇》曰:“宋?公熙生弗父何,何生宋父周。周生世子胜,胜生正考父,考父生孔父嘉,其後以孔为氏。”然则仲尼氏孔,正以王父之字。而楚成嘉、郑公子嘉皆字子孔,亦其证也。

郑康成注《士丧礼》曰:“某甫字也,若言山甫、孔甫。”是亦以孔父为字。刘原父以为己名其君于上,则不得字其臣于下。窃意春秋诸侯卒必书名,而大夫则命卿称字,无生卒之别。字。”亦未尝以名字为尊卑之分。桓十一年,郑伯寤生卒。葬郑庄上。宋人执郑祭仲。十七年,蔡侯封人卒,蔡季自陈归于蔡。名其君于上,字其臣于下也。昭二十二年,刘子单子以王猛居于皇,刘子单子以王猛人于三城。二十三年,尹氏立王子朝。二十六年,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爵其臣于上,名其君于下也。然则孔父当亦其字,而学者之疑可以涣然释矣。君之名,变也;命卿之书字,常也;重王命亦所以尊君也。

“其弟以千亩之战生”。解曰:“西河介休县南有地名千亩。”非也。穆侯时,晋境不得至介休。按《史记·赵世家众“周宣王代戎,及千亩战。”《正义》曰:“《括地志》云:千亩原在晋州岳阳县北九十里。”

五年,“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解曰:“王师败,不书,不以告。”非也。王师败,不书,不可书也,为尊者讳。

六年,“不以国”。解曰:“国君之子不自以本国为名。”焉有君之子而自名其国者乎?谓以列国为名,若定公名宋,哀公名蒋。

八年,“楚人上左,君必左,无与王遇”。解曰:“君,楚君也。”愚谓君谓随侯,王谓楚王。两军相对,随之左当楚之右,言楚师左坚右暇,君当在左以攻楚之右师。

十三年,“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齐师、宋师、卫师、燕师败绩”。解曰:“或称人,或称师,史异辞也。”愚谓燕独称人,其君不在师。

庄十二年,“萧叔大心”。解曰:“叔萧,大夫名。”按大心当是其名,而叔其字,亦非萧大夫也。二十三年,“萧叔朝公”。解曰:“萧,附庸国。叔,名。”按《唐书·宰相世系表》云:“宋戴公生子衍,字乐父。裔孙大心,平南宫长万有功,封于萧,以为附庸,今徐州萧县是也。其後楚灭萧。”

十四年,“庄公之子犹有八人”。解:“庄公子,传惟见四人:‘于忽、子?、子仪并死,独厉公在。八人名字记传无闻。”按犹有八人者,除此四人之外,尚有八人见在也。桓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盟,传称其字曰“子人”,亦其一也。

二十二年,“山岳则配天”。解曰:“得太岳之权,则有配天之大功。”非也,《诗》曰:“崧高维岳,骏极于天。”言天之高大,惟山岳足以配之。二十五年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惟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用市于社,伐鼓于朝。周之六月,夏之四月,所谓正月之朔也。然则此其常也,而曰非常者何?盖不鼓于朝而鼓于社,不用市而用牲,此所以谓之非常礼也。杜氏不得其说,而曰以长历推之,是年失闰。辛未实七月朔,非六月也。此则咎在司历,不当责其伐鼓矣。又按。“唯正月之朔”以下乃昭十七年季平子之言,今载于此,或恐有误。

信四年,“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解曰:“不知其故而问之。”非也,盖齐侯以为楚罪而间之,然昭王五十一年南征不复,至今惠王二十一年,计三百四十七年,此则孔文举所谓丁零盗苏武牛羊,可并案者也。

五年,“太伯不从”。不从者谓太伯不在太王之侧尔。《史记》述此文曰:“太伯虞仲,太王之子也,太伯之去,是以不嗣。”以亡去为不从,其义甚明。杜氏误以不从父命为解,而後儒遂傅合《鲁颂》之文,谓太王有翦商之志,太伯不从,此与秦桧之言“莫须有”者何以异哉!

六年,“围新密,郑所以不时城也”。实密,而经云新城,故传释之,以为郑惧齐而新筑城,因谓之新城也。解曰:“郑以非时兴土功,故齐桓声其罪以告诸侯。”夫罪孰大于逃盟者?而但责其非时兴土功,不亦细乎?且上文固日“以其逃首止之盟故也”,则不烦添此一节矣。

十五年,“涉河,侯车败”。解曰:“秦伯之军涉河,则晋侯车败。”非也。秦师及韩、晋尚未出,何得言晋侯车败?当是秦伯之车败,故穆公以为不祥而洁之耳。此二句乃事实,非卜人之言。若下文所云“不败何待”,则谓晋败。古人用字自不相蒙。

“三败及韩”,当依《正义》引刘炫之说,是秦伯之车三败。

及韩在涉河之後,此韩在河东,故曰:“寇深矣。”《史记》正义引《括地志》云:“韩原在同州韩城县西南。”非也。杜氏解但云“韩,晋地”,却有斟酌。

十八年,“狄师还”。解曰:“邢留距卫。”非也。狄强而邢弱,邢从于狄而伐者也。言狄师还,则邢可知矣。其下年,“卫人伐邢”,盖惮狄之强,不敢伐,而独用师于邢也。解曰:“邢不速退,所以独见伐。”亦非。

二十二年,“大司马固谏曰”。解曰:“大司马固,庄公之孙公孙固也。”非也。大司马即司马子鱼。固谏,坚辞以谏也。隐三年言召大司马孔父而属殇公焉,桓二年言孔父嘉为司马,知大司马即司马也。文八年上言杀大司马公子卯,下言司马握节以死,知大司马即司马也,定十年,“公若貌固谏曰”,知固谏之为坚辞以谏之也。

二十四年,“晋侯求之不获,以解上为之田”。盖之推既隐,求之不得,未几而死,故以田禄其子尔。《楚辞·九章》云:“思久故之亲身兮,因缟素而哭之。”明文公在时之推已死。《史记》则云:“闻其入绵上山中,于是环绵上山中而封之,以为介推田,号日介山。”然则受此田者何人乎?于义有所不通矣。三十三年,“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骰。”解曰:“不同陈,故言及。”非也。及者,殊戎翟之辞。

文元年,“于是闰三月,非礼也”。古人以闰为岁之余,凡置闰必在十二月之後,故曰归余于终。考经文之书,闰月者皆在岁末。文公六年闰月不告月,犹朝于庙;哀公五年闰月,葬齐景公是也。而《左传》成公十七年、襄公九年、哀公十五年皆有闰月,亦并在岁末。又经传之文,凡闰不言其月者,言闰即岁之终可知也。今鲁改历法,置闰在三月,故为非礼,《汉书·律历志》曰“鲁历不正,以闰馀一之岁为?首“是也。又按《汉书·高帝纪》:“後九月”,师古曰:“秦之历法,应置闰月者总致之于岁末,盖取《左传》所谓归馀于终之意。何以明之?据《汉书·表》及《史记》汉未改秦历之前屡书‘後九月’,是知历法故然。”

二年,“陈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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