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cost)和可变成本(variablecost)。固定成本[但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有时被误称为“管理成本(overheadcost)”]是不随生产量变化的成本,而可变成本是随生产量变化而变化的成本。实质上,任何成本从长远来看都是可变的,但在一项将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完成其履行的契约而言,长期是可以忽略的。而在短期内,像租金、保险费、(某些)税收、职员薪金、长期贷款的利息等成本是固定的。由于当卖方不做某桩买卖时,它们也没有被节省下来,所以它们不是在决定违约对卖方情况恶化影响的程度时应从契约价格中减去的成本。具体而言,假设每一零件的契约价格为11美元,卖方的可变成本为6美元,他的固定成本是4美元。违约将对卖方造成5美元的成本,而非1美元,因为即使他的交易失败,但为了会计目的他仍然将要支付他用于销售的4美元固定成本。销售的失败节约了6美元成本,但却造成了11美元的总收入损失。当然,这一结果假设固定成本是真正固定的,但其可能不是这样。假设如果没有订立契约,卖方就可能已倒闭了,这样做也就消除了他所有的成本(即,不会有任何剩余的税收、养老金、租金或利息)。那么,违约给他造成的所有损失就是1美元;同样,履约给他带来的所有收益也就是1美元。在这一例子中,像薪金这样的营业成本是可变成本。
为了衡量履行契约(比如说将生产1,000件零件)的可变成本,我们完全有必要以公司的总产量除以它的总成本(减去其固定成本后),从而得出平均可变成本(averagevariablecost),并假设那是卖方会在制造另1,000件零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但卖方也有可能在制造外加零件时将花费更高的成本。请问一下你自己,为什么卖方没有生产更多的零件。可能的答案之一是,更大量的生产将会使他进入净规模不经济(netdiseconomiesofscale)的领地,从而提高他的单位成本。他可能不得不雇佣更多的工人,并且他为此可能不得不增加工资以从其他生产者那里将工人争取过来,这是第1章所讨论的需求规律的内容。或者他不得不购置更多的原材料,并且由于他需求的增长而造成了市场上这些原材料价格的上升。而且,他不仅在增量产量(incrementaloutput)上而且在全部产量(entireoutput)上会使成本上升。例如,如果他向新工人提供更高的工资以将他们从现行的劳动市场上吸引过来,那么他同样也不得不给现存的工人增加工资(为什么?)。企业边际内产量(intramarginaloutput)的更高成本是契约要求的外加产量的结果,由此在经济学意义上也是可向契约分配的,一旦契约失败,它们是可以避免的。由此,一项明显有利的契约在事实上可能只给予卖方以适当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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