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卡特尔和谢尔曼法
在竞争的卖方之间签订确定他们产品价格(或限定他们的产量,这是一样的)的契约像任何这种意义上的其他契约一样是不可能的,除非他们寄希望于它能使他们全部得到改善。但它又损害了其他人,如不是作为契约当事人的消费者;并且如我们在上一章中得知的那样,当替代的作用和垄断利润转化为成本的趋向被考虑进去时,消费者的成本就会超出卡特尔成员们的收益。事实上,消费者与卡特尔中的卖方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契约关系,所以看来好像科斯定理会起作用并且消费者也会对卖方将其产量扩大到竞争水平进行报答。但这可能表示,市场的最终状态将是完全的价格歧视(你能明白为什么吗?);并且即使套利可以被阻止,就每一产量单位与消费者进行的谈判也会由于成本过高而成为不可能。这是一个即使对处于契约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而言交易成本仍可能很高的例证(我们看到的另一例证是什么呢?)。所以,在19世纪后期,法院依它们违反公共政策而拒绝实施卡特尔协议是并不奇怪的。
由于即使没有对违约的法律制裁人们通常也被引导以考虑相互利益而遵守他们的契约(参见4.1),所以不履行并非一种明显适当的救济措施。但价格固定协议比大部分契约更缺乏稳定性。这样的协议的当事人就是“购买”另一当事人不以低于某价格出售其产品的协议,而此一“产品”——在价格竞争上的克制——是难以检查的。如果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减损销售量,这里就存在着许多可能的原因。其中之一是竞争者削低价格与其争取销量。但他如何才能发现它呢?他可以询问他已失去的买方,但他无法信任他们的答案。即使事实并非如此,他们也可能告诉他其竞争者正以低于他的价格出售,从而以引导他减低其价格。而且,竞争者可能一直坚持卡特尔价格但改进了他的产品——这是一种狡猾的作弊(cheating)方法。
虽然作弊必然表现为以较低的价格(以质量衡量)出售(为什么?),但如果由作弊所引起的市场产量增长是不大的,那么由市场价格下降所引起的作弊人的利润下降可能会低于由以垄断价格出售其每一增加单位造成的利润增长。假设作弊之前市场的产量是100个单位,每一销售者的配额是10个单位,价格是2美元,而生产成本是1美元。每一销售者都将取得10美元的垄断利润。有一销售者决定以作弊的手段将其产量增至15个单位。当市场产量升至105个单位时,价格就会下降——比如说是1.8美元。通过以1.8美元的价格出售15个单位的产品,作弊人取得了每单位80美分的利润。由此,他的总利润是12美元,这要比他依附于卡特尔时高出20%。如果有几个卡特尔成员试图这么做,那么价格就可能降至竞争价格。
尽管卡特尔具有不稳定性,但不实施卡特尔协议仍是一种欠当的救济措施。通过减少由契约引起的固定价格的功效,它将激励卡特尔的成员组成一个单一的企业。这样,垄断价格也可不依赖契约而得以实施。
谢尔曼法(1890)试图通过对抑制贸易的契约和其他结合、垄断化、共谋、垄断企图等施加民事和刑事制裁从而解决垄断问题。早期的判决将这一法律解释成禁止卡特尔。虽然开始时对违法的制裁是很弱的,但这一法律却相当有效地防止了卡特尔支持者采取某些相当有功效但也明显可见的消除卡特尔成员作弊的手段。一个例证是共同销售代理(commonsaleagency),依此,卡特尔所有产品的销售都要通过该代理商,而它却确定了一个统一的价格。
但谢尔曼法也有着另一种低效率的后果。一个垄断化市场的产量要比竞争市场的产量小。由此,在卡特尔组成后,市场内的许多生产能力变得过剩,而为了节约资源就应该使其减低。但如果成员们担心卡特尔可能会短寿,那么它们就不愿意减低生产力以免使它们在卡特尔瓦解和价格下跌时无法扩大生产。为谢尔曼法所禁止的共同销售代理和其他“有效率”的卡特尔化方法将会以增加卡特尔的稳定性及其寿命的手段迫使超额生产力减退,而在这点上,这些方法可能(为什么“可能”?)比地下卡特尔或已替代地下卡特尔的固定价格共谋浪费较少的资源。
在谢尔曼法实行反卡特尔和共谋的过程中,将其重点放在证明固定价格协议的证实(一个法律问题)而非证明销售者行为对价格和产量的效果(一个经济问题)之上。这里强调的一个非故意的结果是,最可能被发现和起诉的卡特尔是那些对价格和产量影响很小的。它们是拥有许多成员的卡特尔,所以就存有一个更好的机会产生以下情况:有人会不满意而告发其他成员;或需依赖于明确而反复的商谈和争议,而这正提供了必要的违法证据;或在互责中充斥着作弊和短期的崩溃——这些情况为取得愿提供协议证据的证人创造了许多机会。顺利运行的卡特尔不太可能产生实际协议的证据。法律主要要惩罚的是固定价格的企图。已遂共谋常常逃避了法律的注目。
经济分析可被用以认定指明市场先倾向于有效的价格固定的特性:
(1)(主要)卖方的成员是一个。成员越少,他们间行为协调的成本就越低——这一观点与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