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经济分析 - 第27章 思想及宗教自由市场的保护

作者:【经济类】 【11,139】字 目 录

性基于法律对受其压制的教民所产生的成本与法律的世俗收益之间的比较。

除了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偏离轨道外,几乎没有国家像美国那样依第一修正案的本质和第四修正案将其运用于各州而坚持强硬的路线反对政府对宗教的支持。每一个西欧国家至少有一个(有时有多个)确认(即国家支持)的教会。所以,有人认为美国是最不具有宗教色彩的国家。实际上,它与爱尔兰以外的任何一个欧洲国家相比,是一个更具来世信仰和其他宗教色彩的(如果以参教人员而言)国家。这里存在着经济理由:通过资助一个教派,可以人为地降低其(与其他教派成本相比较)成本,一个国家可以减弱宗教竞争。其他的教派会发现很难与国家确认的教会进行竞争。结果,宗教服务的消费者就会有较少的选择,从而使他更难找到适合他的宗教信仰,他就会转而寻求非宗教的替代品。

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它有更多的教派好,还是有较少的教派好呢?亚当·斯密认为,教派越多,平均每个教派就越小,宗教在控制道德方面就越有效,因为搭便车问题将得以减弱。但是,这里还有一项相反的论据。必须为信徒而进行竞争的宗教派别越多,道德松懈的人就越容易发现和加入宽容他的教派。一个垄断的宗教就可能是严厉的,因为它有一个被控制的市场。竞争性宗教不可能是严厉的,就正如普通货物和服务的竞争销售者不可能以苛刻的态度对待其顾客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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