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服务的需求。我之所以说“可能”而不是说“总会”,是因为(如果我们要认真对待政府的道德教员作用)一个想努力促进以宗教为基础的道德价值的政府可能会帮助“出售”宗教价值,并帮助那些促进这些道德价值的组织超越其世俗替代者。但这假定,历史的提示是不可靠的:政府将会发现一种支持宗教的途径--即依据真正的无派性基础而非确立一种特定的宗教,这会削弱各竞争的宗教派别,也许还会削弱整个宗教。
面对相反的传统常识,要证明联邦最高法院明显的反宗教判决已促进了宗教就成了一项非常艰难的任务。为此,我只能提出两方面的证据。第一,近年来福音基督教会迅速兴起,而在从前它却只是一个次要教派并且明显坚持传统的价值观念。第二,美国和西欧之间在宗教信仰虔诚度上的惊人差异。不仅美国人中相信来世的人的比例确实远比爱尔兰以外的其他任何西欧国家高,而且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的这一比例是相对稳定的,而同期西欧国家的这一比例却已有了大幅度的下降。几乎所有的西欧国家都有一个政府确立的(一个纳税人资助和拥有法律特权的)教会(或多个教会,正如德国的两种国教一样),而且有些国家要求在公立学校进行祈祷。就政府的宗教确立会阻碍竞争教派的兴起这一点而言,它确实减少了向人们提供的宗教“产品种类”,而且我估计对宗教的需求也会减少。美国的宗教制度有利于促成众多的宗教派别。几乎每一个人都可能发现一套适合其经济和心理状况的宗教信仰和礼仪。而且,由于联邦最高法院阻止政府在道德领域起决定作用,所以它在近年来(我推测)已增加了人们对作为道德管制替代制度的宗教的需求。
无疑,联邦最高法院在所有这些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比我所说的要小。美国的宗教多元化是一个非常古老的传统,而联邦最高法院维护这种传统所作的贡献可能是很微弱的。然而,经济分析表明,诋毁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原则的宗教领袖和为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原则进行辩护的世俗领袖可能都是在为其各自相反的制度自利而争论不休。
我所讨论的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可能有以下联系: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一种可能的(我并不表示这是一种唯一的或完善的)解释是,它禁止政府干预两种特殊“物品”——思想和宗教——的市场。政府无权管制这些市场,除非有必要纠正外在性和其他不利于资源高效率配置的障碍。这好像是对现代法院如何解释策一修正案的恰当描述;主要的(虽然不是唯一的)例外是禁止可能被称作“有效率的”宗教确立(除非有世俗理由证明其为合理,否则这些确立还包括不涉及对信教人的资助的确立)的情况和要求(在资助次要宗教团体意义上)提供宗教便利的情况。除非我们有理由利用并证明亚当·斯密的观点:分立的宗教派别越多,宗教就越有能力促成道德行为——和矫正如犯罪这种负外在性及促成如慈善这种正外在性的道德以补充法律,否则我们就没有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来进行这样的资助。
但是,一次演讲仍不足以证明一种新的经济理论。所有以上的内容足以表明,这是一种拥有希望并由此而值得追求的特殊理论。我由衷地希望,我已使你相信,那种可能被不确切地命名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学说具有巨大的潜能去改变公认的观点,形成关于种种重大社会现象的可检验假设,并最终充实我们关于这个世界的知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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