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食货志 - 八、人民生活与国家财政

作者: 陶元珍7,492】字 目 录

阳买茶。

案:荼为茶之本字。

●是西汉时益土人已知饮茶,则三国时更不待言矣。陈志中虽无蜀人饮茶之纪载,然以他书证之,可知蜀人饮茶风气之盛也。

茶经曰「张孟阳登成都楼诗云,……芳茶冠六情,溢味播九区,人生苟安乐,兹土聊可娱。」

●三国时江东之人亦已知饮茶,吴志韦曜传:「曜素饮酒、不过三升,初见礼异时,常为裁减,或密赐茶荈以当酒。」

●而北部之人以茶为食品,茶经曰:「华佗食论,苦茶久食益意思。」

全晋文卷五十二载傅咸司隶校尉教:「问南市有蜀妪作茶粥卖之,廉事打破其器物使无为,卖饼於市而禁茶粥以困老姥,独何哉?」

案:此蜀妪盖因北人不饮茶,故作某粥卖之以供北人啖食耳。南市,谓洛阳之南市也。」

●盖由北不产茶,饮茶风气之养成较南方为迟故也。

●三国时之被服材料,为丝、麻、葛诸种织物,吴志蒋钦传:「权尝入其堂内,母疏帐缥被,妻妾布裙,权叹其在贵守约,却敕御府为母作锦被,改易帷帐,妻妾衣服悉皆锦绣。」

●以及绵裘之困。裘之劣者,反不若绵之珍贵,故魏略记吉茂之清介,调其冬则被裘焉。

魏志常林传注引魏略清介传谓吉茂「好书,不耻恶衣恶食,……冬则被裘,夏则短褐,行则步涉,食则茨藿,臣役妻子,室如悬磐。」

●三国初期北部公私房舍之毁於兵火者必甚多,而董卓之肆焚殊足骛人,魏志董卓传注引续汉书:「大骂即西,卓部兵烧洛阳城外面百里,又自将兵烧南北宫、及宗庙、府库、民家,城内扫地殄尽。」

●厥後魏明帝之大兴土木,盖亦欲复乱前之旧观耳。魏略记杨沛历宦退休,竟不得舍,自起瓜牛庐居止其中,虽由沛居官清俭、家无馀积使然,亦足见北部居处之成问题矣。

魏志贾逵传注引魏略谓杨沛「代张既领京兆尹,黄初中,儒雅并进,而沛本以事能见用,遂以议郎冗散里巷。沛前後宰历城守,不以私计介意,又不肯以事责人,故身退之後,家无馀积。治疾於家,借舍从儿,无他奴婢。後占河南夕阳亭部荒田二顷,起瓜牛庐,居止其中。」

魏志管宁传注:「臣松之按:魏略云,焦先及杨沛并作瓜牛庐止其中。以为瓜当作蜗,……先等作圜舍形如蜗牛蔽,故谓之瓜牛庐。」

●三国时婚嫁丧葬均趋於俭朴,远不若往昔之浮侈,固由在上者之力倡节约,亦以富力减退,而大乱中掘坟之惨祸又足令人惊怵故也。

魏志武帝纪建安二十五年注引傅子:「太祖愍嫁娶之奢僭,公女适人,皆以皁帐,从婢不过十人。」

宋书礼志载程咸议曰:「案魏氏故事,王娶妃、公主嫁之礼,天子诸侯以皮马为庭实,天子加以谷璧,诸侯加以大璋。汉高后制,聘后黄金二百斤,马十二匹,夫人金五十斤,马四匹。魏聘后、王娶妃、公主嫁之礼,用绢百九十匹。晋兴,故事用绢三百匹。」

宋书礼志「汉以後,天下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兽、碑铭等物,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彫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

魏志武帝纪建安二十五年注引魏书谓太祖「常以送终之制,袭称之数,繁而无益,俗又过之。放预自制终亡衣服,四篋而已。」

魏志武帝纪建安二十五年:「王崩於洛阳,年六十六。遗令曰,……敛以时服,无藏金玉珍宝。」

魏志武帝纪建安二十三年:「八月,令曰,古之葬者,必居瘠薄之地,其规西门豹祠西原上为寿陵,因高为基,不封不树。周礼冢人掌公墓之地,凡诸侯居左右,以卿大夫居後,汉制亦谓之陪陵,其公乡大臣列将有加者,宜陪寿陵,其广为兆域,使足相容。」

魏志文帝纪黄初三年:「冬十月甲子,表首阳山东为寿陵,作终制曰,……为棺椁足以朽骨,衣衾足以朽肉而已,放吾营此丘墟不食之地,欢使易代之後不知其处。无施苇炭,无藏金银铜铁,一以瓦器,合古涂车刍灵之义。相但漆际会三过,饭含无以珠玉,无施珠襦、玉匣,诸愚俗所为也。….自古及今,未有不亡之国,亦无不掘之墓也。丧乱以来,汉氏诸陵,无不发掘,至乃烧取玉匣金缕,骸骨并尽,是焚如之刑也。岂不重痛哉!祸由乎厚葬封树,桑霍为我戒,不亦明乎?其皇后,及贵人以下不随王之国者,有终没皆葬涧西,前又以(同已)表其处矣。……若违今诏,妄有所变改造施,吾为戮尸地下,戮而重戮,死而重死,臣子为蔑死君父,不忠不孝,使死者有知,将不福汝。其以此诏藏之宗庙,副在尚书秘书三府。」

魏志文帝纪黄初七年:「帝崩於嘉福殿,……葬首阳陵,自殡及葬,皆以终制从事。」

魏志后妃传文德郭皇后:「及孟武母卒,欲厚葬起祠堂,太后止之曰,自丧乱以来,坟墓无不发掘,皆由厚葬也,首阳陵可以为法。」

魏志明帝纪青龙三年:「三月庚寅,葬文德郭后营陵於首阳陵涧西,如终制。」

魏志徐宣传:「青龙四年薨,遗令布衣、疏巾、敛以时服。」

魏志裴潜传:「遗令俭葬,墓中唯置一坐,瓦器数枚,其馀一无所设。」

魏志明帝纪太和二年注引魏略谓郝昭「遗令戒其子邓曰,吾为将,知将不可为也。吾数伐冢取其木以为攻战具,又知厚葬无益於死者也。汝必敛以时服。且人生有处所耳,死复何在耶?今去本墓远,东西南北,在汝而已。」

魏志王观传:「薨於家,遗令藏足容相,不设明器,不封不树。」

魏志常林传注引魏略清介传谓沐并「年六十馀,自虑身无常,预作终制,诫其子以俭葬,……嘉平中,病甚,临困,又敕豫掘埳,戒气绝令二子举尸即埳。……又戒後亡者不得入藏,不得封树,妻子皆遵之。」

蜀志诸葛亮传:「亮遗命葬汉中定军山,因山为坟,冢足容棺,敛以时服,不须器物。」

吴志张昭传:「嘉禾五年中,边令幅巾素棺,敛以时服。」

吴志吕蒙传:「蒙未死时,所得金宝诸赐尽付府藏,敕主者,命绝之日,皆上还,丧事务约。」

●三国时南部之人民生活似较北部为奢,此盖因南部受乱事之损害较轻故耳,非必由民性之好华饰也。

吴志华窍传窍疏有云:「今事多而役繁,民贫而俗奢,百工作无用之器,妇人为绮靡之饰,不动麻枲,并绣文黼黻,转相仿效,耻独无有。兵民之家,犹复逐俗,内无担石之储,而出有绫绮之服,商贩之家,重以金银,奢恣尤甚。」

蜀志董和传:「益州牧刘璋以为牛鞞、江原长、成都令。蜀土富实,时俗奢侈,货殖之家,侯服玉食,婚姻葬送,倾家竭产。和躬率以俭,恶衣蔬食,防遏逾僭,为之轨制,所在皆移风变善,畏而不犯。」

●魏蜀吴之国家财政,可分收入、支出、库藏三项述之。魏之收入有田租,魏志武帝纪建安九年注:「魏书载公令曰,:.…其收田租,亩四升,……」

魏志文帝纪延康元年:「夏四月丁已,饶安县言白雉见。」注引魏书:「赐饶安田租,渤海郡百户牛酒。」

魏志文帝纪黄初二年:「复颖川郡一年田租。」

案:曹操当早已制定每亩四升之租额,及破袁氏乃推行於河北耳。後汉书仲长统传载昌言损益篇有云:「今通肥饶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是操所定租额,不过百分取一,此额在曹丕受禅後当仍无所变更。

●户调,魏志赵俨传:「时袁绍举兵南侵,遗使招诱豫州诸郡,多受其命,惟阳安郡不动,而都尉李通急录户调。俨见通曰,方今天下未集,诸郡并叛,怀附者复收其緜绢,小人乐乱,能无遗恨?……」又「乃书与荀彧曰,今阳安郡当送緜绢,道路艰阻,必致寇害。……」

魏志武帝纪建安九年注:「魏书载公令曰,……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緜二斤而已。…

魏志何夔传:「是时太祖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緜绢。」

案:户徵緜绢之制,实曹操所创,操久行此制,既破袁氏,乃推行之於河北诸地耳。

●关税魏志文帝纪延康元年二月注:「魏书载庚戌令曰,关津所以通商旅,池苑所以御荒灾,设禁重税,非所以便民,其除池籞之禁,轻关津之税皆复什一」

●罚金,魏志高柔传:「校事刘慈等,自黄初数年之间举吏民奸罪以万数,柔皆请惩虚实,其馀小小挂法者,不过罚金。」

魏志明帝纪太和四年:「冬十月,……庚申,令罪非殊死听赎各有差。」

●官营业务收入等目。

案:如屯田之收入,盐铁之收入,官卖胡粉之收入,皆可称为官营业务收入也。参看前农业章、工商业章。

●异族对政府亦有纳税义务,惟鲜供役使耳。

魏志郭准传:「(太和)五年,蜀出卤城,是时陇右无谷,议欲关中大运,淮以威恩抚循羌胡,家使出谷,平其输调,军食足用。」

魏志牵招传:「又表复乌丸五百馀家租调,使备鞍马。」

北堂书钞一百四引晋中兴书:「初宣王在关中,与氐羌破铁券,约不役使。」

案:太平御览五百九十八引晋中兴书,「宣王」误作「闵帝」。

●吴之收入有田租,案:此无待举证。

●关税,吴志诸葛恪传:「格更拜太傅,於是罢视听,息校官,原逋责,除关税,事崇恩泽,众莫不悦。」

●限米,吴志孙休传永安元年:「诏曰,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於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

●算缗钱,吴志孙皓传天玺元年:「会稽太守车浚湘东太守张詠不出算缗,就在所斩之,徇首诸郡。」

●官营业务收入,案:如屯田之收入、南北互市之收入、盐利、皆是也。吴志顾雍传:「久之吕壹秦博为中书,典校诸官府及州郡文书,壹等因此渐作威福,遂造作榷酤之利。」又孙皓传风皇元年注引江表传谓何定「汝南人,本系权给使也,後出补吏,定佞邪僭媚,自表先帝旧人,求还内侍,皓以为楼下都尉,典知酤粜事。」是吴并专卖酒。

●交广珍玩等目。

吴志薛综传载综疏:「田户之租赋,裁取供办,贵致远珍,名珠、香药、象牙、犀角、玳瑁、珊瑚、琉璃、鹦鹉、翡翠、孔雀,奇物充备宝玩,不必仰其赋入以益中国也。」

吴志士燮传:「燮每遣使诣权,致杂香细葛辄以千数,明珠、大贝、流离、翡翠、玳瑁、犀象之珍,奇物异果,蕉邪、龙眼之属,无岁不至。」

吴志孙休传永安五年,「是岁使察战到交趾调孔雀、大猪。」

案:交广珍玩不仅供吴主个人享乐之需要,并为南北互市中之商品。

●蜀之收入有田租,案:此亦无待举证。

●盐铁利入,蜀志王连传:「迁司盐校尉,较盐铁之利,利入甚多,有裨国有。」

蜀志吕X传:「初先主定益州,置盐府校尉,较盐铁之利。」

●南中夷贡等目。

蜀志诸葛亮传:「三年春!亮率众南征,其秋悉平,军资所出,国以富饶。」

蜀志李恢传:「南土平定,恢军功居多,封汉兴亭侯,加安汉将军。後军还,南夷复叛,杀害守将,恢身往扑讨,鉏尽恶类,从其豪帅於成都,赋出叟濮耕牛战马金银犀革,充继军资,於时费用不乏」

●以上所举皆魏蜀吴收入之著者,非谓此外别无收入也。

●魏之支出有官俸,案:晋书职官志:「诸公,及开府位从公者,品秩第一,食奉日五斛。」又「特进,品秩第二,位次诸公,在开府骠骑上,……食奉日四斛。」又「光禄大夫与卿同秩,…:食奉日三斛。」又「尚书令秩千石,……食奉月五十斛。」又「太子太傅、少傅,皆古官也,泰始三年,武帝始建,官各置一人,……食奉日三斛。」诸公月不过得俸百五十斛,特进月不过得俸百二十斛,光禄大夫月不过得俸九十斛,尚书令月不过得俸五十斛,太子二传月亦不过各得俸九十斛,以视东汉时三公之月俸三百五十斛,光禄大夫之月俸百斛,尚书令之月俸八十斛,太子太傅之月俸百八十斛,太子少傅之月俸百二十斛,盖几不可同日而语矣。此由晋开国之初尚未统一宇内,收入无多,故制定官俸不得不从薄也。(晋既平吴,遂自太康二年起,於百官正俸之外加给春绢秋绢绵,参看晋书职官志。又东汉官俸参看续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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