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千金 - 第五章 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简介

作者:【经济类】 【6,456】字 目 录

第八条对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统一作为国家扶持基金,单独核算,由有关部门监督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开发。“

第九条开发区企业属联营企业的,其分给投资方的利润,应按投资方企业的财务体制,扣除开发区缴纳的税款后,补缴所得税或上交利润。

第十条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一律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缴纳奖金税。但属下列单项奖励金,可不征收奖金税:

(-)从其留用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办收入中提取的奖金,不超过15%的部分;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从出口奖励金中发放给职工的奖金,不超过1.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单项奖。

上述(一)、(二)两项合并计算的全年人均免税奖金额,不足2.5个月标准工资的,按2.5个月标准工资扣除计税;超出2.5个月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免税奖金扣除计税。

第十一条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二条开发区企业的贷款,一律在征收所得税后归还。

第十三条开发区内的非开发区企业,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规定。原认定的开发区企业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开发区企业条件和标准的,也不再执行本规定。

第十四条过去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税收政策,一律废止,改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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