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浑〕奏明专委镇、道确切勘丈,尚未丈明详报,即逢逆匪滋事。现经臣等提奏核查,共计丈出既垦埔地一万一千三百甲(每一甲合民田一十亩三分一厘);均应查明民垦、番垦,分别升科办理。此外,尚有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漳、泉械斗及互控结会案内抄没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余甲,均属界外之地,迫近内山。应请将新设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一(二?)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名三甲,令其自行耕种;责令地方官勘定界址,造册绘图、载明四至段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补,承受田亩。如有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其地仍归番社所有。拨给埔地,应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以示体恤;即毋庸另行筹给月饷』等语。查台湾各社熟番经作为屯丁,令其巡防,自应酌给田亩,以资养赡。今将军公福等请于界外未垦荒埔并械斗、结会案内抄没入官埔地八千八百余甲(每一甲合内地民田一十一亩三分一厘),今新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一(二?)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毋庸另行议给月饷等因。臣等核其拨给埔地,系按屯丁、屯弁等酌定数目;应〔如〕所奏,准行令该省督、抚即将埔地议给该屯弁丁等,饬令地方官于设屯处所就近照数拨给;仍令勘定界址,造册绘图、载明四至段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其屯丁内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补;将所给田亩,顶给永种,以为养赡。如有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将埔地移给另挑屯丁承受。
一、「请查已垦埔地,以定界址」一款,据称:『台湾东面依山,地势宽广;从前因淡水、彰化二处垦辟日增,另行划定界址,设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占垦,免滋事端。乃〔因〕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熟番租贌田地耕种;价〔值稍〕轻者谓〔之〕「贌租」,价值稍重者谓之「典」〔卖〕。熟番等归化日久,渐谙耕种;社番业经典卖与民者,无由取赎。是以各处番地,不特嘉义每多侵界,即淡水等处续定「土牛」之界,亦成设想。此时若不将埔地彻底清理,〔事〕过境迁,界址必仍滋淆混。〔除〕未垦荒埔五千四百余甲拨给新募屯〔丁〕屯目〔外〕,其已垦之地一万一千余甲,自应分别办理。查民人贌租之地无多,原系民为佃户、番为业主,自应同番社田亩一体免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既非番业,即令其民户一体报升。第民卖番地之后,所费工本原〔多,又〕每年抽给〔番租之例;若再征收本色,民力未免拮据。应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免其纳粟;仍出示晓谕番社,使知租额无亏,俾得永资生计。民人等藉有纳赋明文,世守其业,亦〔可〕永杜争端。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峤等处接壤生番,私垦田亩甚多。此等〔偷〕越民〔人〕,本应重加惩治。惟念开垦以来,与生番日久相安,并无事故;一经驱逐,沃土几须抛荒,而游民亦无归宿。应请更定民买番地之例,一概升科,免其查究。〔此时正值农忙之际,未便纷纷履勘〕;应令该处民番将租贌、典卖田亩先行呈报,一俟刈获登场,臣随即委大员前往抽查;并将此外有无续垦地亩〔一并〕查明,分别办理,咨部存案。自此次清查之后,即以所垦地方为界,〔竖立界石,详开立界年月、地方,大书深刻〕,俾人一望而知;仍交〔与〕巡视台湾之将军、督、抚、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时〔周历〕巡查。如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并严参究治』等语。查台湾地方民田旧征租赋,番地免其升科,乃皇上优恤、抚绥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今将军公福等奏称将佃垦生、熟番埔地一万一千余甲内民租贌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纳赋升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免其纳粟之处,系属皇仁,俾得番民得〔□〕其业起见。亦应如所奏办理;行令该省督、抚出示晓谕民番,各知遵照;并将业〔经〕卖断与民地亩,查照同安县下沙科则,造其每亩征银若干清册送部查核。至所称集集〔埔〕等处民人田亩,既据载明自开垦以来与生番日久相安,并无事故;一经驱逐,沃土几须抛荒,而游民又无归宿。应如所请,照准其现定民买番地之例,一体升科;仍令该督、抚转饬民番将租贌、典卖田亩数目查明,一俟刈获登场,即先委大员前往抽查。如此外复有侵垦地亩,一并查明呈报。〔自此次清〕查后,即将所垦地方立石为界,仍交巡视台湾〔之〕将军、督、抚、提督及该地方官等不时巡查。如再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等,一并严参究处。
一、「屯丁习用器械,应自行制备,报官点验」一款,据称:『熟番打牲捕鹿所用镖枪、鸟铳、竹箭,器械不一,均属犀利。即如岸里社番善〔用〕鸟铳,随同官兵打仗杀贼,最为贼匪所畏;一切器械,均可毋庸制给。但现在严禁民间私藏军器,屯兵所用枪、箭亦应官为点验,以备稽查。所有新设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绿营之例拘定鸟铳〔兵〕若干〔名〕、弓箭兵若干名,祇以该番器械为准,呈报总兵遂加印烙,编号备查;并每年令总兵巡查之便,照点一次。如〔无〕印烙,即照私藏军器之例,一体治罪。……
一、「屯〔丁〕徭役酌与优免,以恤番力」一款,据〔称〕:『台湾各社熟番质朴温淳,最堪怜悯。从前文武员弁出差巡察,无不调拨番民挑运行李。其余各地兴筑、递送公文,亦该社番应役。其劳苦急力之处,较之台湾民不啻数倍。今既挑补屯丁,分处防守;遇有搜捕盗贼等事,又须听候征调。所有一切徭役,免其承应。其未补屯丁之番民,亦祇〔令〕递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体恤。敢有苛派扰累之事,令该镇、道实力访查,严行参究』等语。查台湾孰番已经挑补屯丁,有防守之责;自应加意优恤,以免累扰。今将军公福等奏请所设屯丁之番民亦只今递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处,应如所请,行令督、抚转饬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体恤。复有苛派扰累之事,令该镇、道实力访查,严行参究。
臣等酌议缘由,是否有当?伏候圣谕遵行!为此谨奏请旨。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议。钦此』。
——录自抄本「通台奏遵案件册」。
二、兵部移会闽浙总督觉罗伍拉纳等奏报带领生番进京起程日期折
兵部为移会事:武选司案呈,内阁抄出闽浙总督觉罗伍等奏前事一折,除行文完结外,相应抄录原奏移会贵处销案可也。须至移会者。计粘单一纸。右移会稽察房,乾隆五十五年七月初五日。
乾隆五十五年七月初一日,内阁抄出闽浙总督臣觉罗伍、福建巡抚臣徐跪奏为恭报台湾生番到省及臣等交(卸)印务、带领起程各日期、会折奏请圣鉴事:窃臣等前奉上谕:奎林奏称,狮仔等社生番头目怀日怀等一十二名,吁恳祝厘,洵属好事,徐嗣曾前已派令八月来京祝嘏,即着带领行查,照料一切,更为妥善。钦此。兹据护送委员泉州府知府徐梦麟禀报:内渡生番头目一十二名及义民、通事、社丁等于四月初九日自鹿耳门开船,仰托圣主洪福,一路海波恬静,十六日由厦门登陆,今于二十八日行抵省城,臣等当即传见,并着通事宣谕圣恩,优加赏待,各番目欢欣舞蹈,咸颂皇仁。随令知府徐梦麟,并添委延平协副将特克什布协同管带该番目等,于初三日自省起程,接站行查。臣徐嗣曾于五月初六日将福建巡抚关防移交臣伍拉纳,即于接收任事,仍各疏具题恭谢天恩外,臣徐嗣曾即起程驰赴前途,妥为照料。计至七月初旬,定可前抵热河,亲率该番目共效嵩呼,恭预胪欢(庆)典。所有交收印务及起程各日期,臣等谨合词会折奏闻,伏祈皇上睿鉴。谨奏。乾隆五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
——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二本一四六页。
三、通台各属界外田园应征屯租残件
勘定界外田园应征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二十二石。
二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八石。
三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一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二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三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五石。
四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四石。
五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三石。
六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二石。
——以上租谷,每一石详定折缴银一元。
四、通台各属界外名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勘丈清册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丈通台各属界外各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各等项名、甲数,逐一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县属(无)
凤山县属:
一、现丈南坪溪墘未垦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
又丈坪林口未垦荒埔三百二十九甲八分八厘八毫六丝。
又丈羌林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羌藤林无碍可垦荒埔九十甲八分。
又丈头社山脚无碍可垦荒埔七十四甲。
又丈下淡水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七十三甲五分九厘六毫八丝。
又丈大盐坪无碍可垦荒埔三百四十七甲七分一厘六毫八丝。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五厘二毫。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厘八毫三丝。
嘉义县属:
一、现丈芊蓁仑未垦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
又丈大埔未垦荒埔二十五甲九分四厘八毫八丝。
又丈十张犁未垦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厘六毫。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百二十一甲一分五厘二毫〕。
彰化县属;
一、现丈永坪坑荒埔园成捕(?)并未垦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厘。
又丈八娘坑抛荒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厘。
又丈虎仔坑未垦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内木栅未垦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厘四丝。
又丈万斗六末垦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厘。
又丈大姑婆未垦荒埔并抛荒埔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
又丈枝标林未垦荒埔五十甲零六分二厘六毫二丝。
又丈沙历巴来积积未垦荒埔三百二十甲零三分六厘。
又丈水底寮未垦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厘五毫七丝八忽。
又〔丈〕东势角未垦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
又丈鸡油埔无碍可垦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
又丈罩兰埔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厘七毫八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一毫四丝八忽。
淡水〔厅〕属:
一、现丈芎蕉湾无碍可垦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内湾未垦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厘。
又丈盐水港未垦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厘。
又丈武陵埔未垦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马陵埔未垦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末垦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黄泥塘未垦荒埔三百零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垦荒埔一百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垦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
又丈大姑崁未垦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脚未垦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三角涌未垦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莲港未垦荒埔二十甲零六分零八毫。
又丈七堵未垦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厘四毫。
又丈田寮港未垦荒埔一十甲零六分
又丈杨海埔未垦荒埔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厘二毫。
通台现丈共计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丝八忽。
分拨屯弁丁项下
凤山县属:
南路千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甲。
一、放■〈纟索〉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放■〈纟索〉社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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