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汇录壬集 - 台案汇录壬集

作者:【暂缺】 【47,751】字 目 录

屯丁三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七厘九毫)。

加藤社屯丁一百二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一百四十二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一毫八丝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计一甲二分二厘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顶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计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三毫一丝三忽)。

一、搭楼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搭楼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给下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九十五甲九分九厘六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二分六厘四毫四丝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顶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共埔地六十一甲零一厘一毫一丝(每名计一甲二分二厘一毫二丝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给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丝(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计一甲一分七厘五毫)。

台湾县属:

一、新港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厘六毫八丝;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共埔地三百三十八甲七分七厘六毫八丝〕(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一丝五忽)。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给凤属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厘二毫(每名计一甲六分三厘九毫)。

大杰巅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给凤属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七毫四丝一忽)

嘉义县属:

一、萧垄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永坪坑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萧垄社屯丁四十一名、

麻豆社屯丁五十名、

萧里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彰属永坪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厘(每名计一甲五分零五毫八丝)。

湾里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给彰属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零二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五分零六毫九丝二忽)。

大武垄头社屯丁一十六名、

茄投社屯丁二十名、

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

大武垄派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给彰属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每名计一甲五分零二毫一丝五忽)。

嘉义社屯丁二十名、

哆啰咯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六十甲(每名计一甲五分)。内优社屯丁一十名,分给十张犁埔地一十甲一分五厘六毫(每名计一甲五分六厘)。

阿里山社屯丁七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厘八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一分六厘一毫二丝五忽)。

一、柴里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内木栅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柴里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给彰属内木栅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厘八毫四丝(每名计一甲四分零七毫八丝)。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厘;又芊蓁仑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厘七毫二丝(每名计一甲六分六厘六毫八丝)。

水沙连社屯丁九十名,分给八娘坑埔地九十甲(每名计一甲)。

打猫社屯丁一十五名、

他里雾社屯丁二十五名:

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四十九甲零三厘三毫六丝(每名计一甲四分零九毫四丝)。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

猫儿干社屯丁二十九名、

南〔投〕社屯丁一十二名:

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给彰属水底寮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厘五毫六丝八忽(每名计一甲三分五厘八毫二丝)。

彰化县属:

一、东螺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东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

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

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

以上三社共三百零三名,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三百零三甲(每名计一甲)。

眉里社屯丁五十名,分给枝标林埔地五十甲零六分二厘六毫二丝(每名计一甲零二毫五丝二忽)。

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

半线社屯丁一十三名:

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给万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厘(每名计一甲零三厘)。

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

阿束社屯丁三十名:

以上二社共一百零六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六甲(每名计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内木栅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给本社内木栅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计一甲)。

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给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厘(每名计一甲零二分二厘五毫九丝)。

猫罗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给本社万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

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

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

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

猫雾拺西社屯丁一十名:

以上四社共一百零五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四甲(每名计一甲)。

一、阿里史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水底寮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阿里史社屯丁一百一十九名、

迁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

水里社屯丁二十六名、

迁善南社屯丁三十名、

感恩社屯丁一十四名、

乌牛栏〔社〕屯丁三十二名:

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计一甲)。

大肚中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给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计一甲)。

淡水县属:

北路千总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一十甲。

一、麻薯旧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麻薯旧社屯丁三十八名、

岸里社屯丁一百一十二名、

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

葫芦墩〔社〕屯丁二十五名、

峙仔脚社屯丁二十名、

西势尾社屯丁二十三名、

朴仔篱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

猫里兰社屯丁一十二名:

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二百九十四甲九分九厘,又鸡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又东势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共埔地四百零九甲九分七厘二毫(每名计一甲零一厘六毫六丝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马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七丝)。

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黄泥塘埔地四十三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一十九甲一分〕(每名计一甲六分零九厘五毫九丝四忽)。

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给四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厘,又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共埔地一百二十八甲二分四厘〕(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

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各,分给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

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给黄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共埔地七十三甲五分〕(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零四丝五忽)。

一、竹堑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竹堑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零一分(每名计一甲五分八厘)。

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

宛里社屯丁一十二名、

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

猫盂社屯丁八名:

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三丝九忽)。

后垄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芎蕉湾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五厘四毫)。

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给芎蕉湾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内湾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厘,又三湾埔埔地八甲八分三厘二毫:〔共埔地五十九甲三分九厘二毫〕(每名计一甲一分四厘二毫一丝五忽)。

猫阁社屯丁三十名、

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

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给盐水港埔地七十甲零四分二厘八毫(每名计一甲一分一厘七毫八丝)。

双寮社屯丁四十二名:

霄里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给武陵埔地一百零四甲四分(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三毫八丝六忽)。

一、武朥湾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三角涌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武朥湾社屯丁三十二名、

摆接社屯丁一十三名、

里族社屯丁一十四名、

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

猫里社屯丁一十四名、

嗒嗒攸社屯丁一十六名、

蜂仔社屯丁二十名、

圭泵社屯丁一十五名、

八里坌社屯丁五名、

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

以上十社共一百六十四名,分给山坑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脚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每名计一甲一分九厘三毫七丝八忽)。

北投社屯丁八名、

毛沙翁社屯丁四名、

大鸡笼社屯丁一十四名、

金包里社屯丁一十八名、

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

小鸡笼社屯丁一十名:

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给八连港埔地二十甲零六分零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零二分二厘四毫,又田寮港埔地一十甲零六厘:〔共埔地九十五甲八分八厘八毫〕(每名计一甲零三厘一毫零九忽)。

龟仑社屯丁一十四名、

南崁社屯丁一十二名、

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

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给三角涌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厘(每名计一甲零八厘六毫四丝一忽)。

——以上应给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一分三厘零九忽八微。

存俟垦成充公项下

一、凤山县属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厘。

又头社山脚埔地七十二甲。

一、淡水厅属杨海埔埔地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

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零五厘二毫四丝。

又大嵙崁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厘六毫八丝,交佃首黄燕礼、姜胜智、土尚、夏阿生等督佃开垦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务公用;业经详明在案。通台分给并存俟垦〔成〕共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八丝八忽。理合登明。

五、通台屯番粮饷支给存留数目清册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办通台屯番粮饷支给存留数目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

今开:

台湾府属淡水厅、台、嘉、凤、彰四县:

实征项下

一、全年共实征屯租粟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议请每石折征佛银一元,折收佛银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三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佛银八十元:合共折征佛银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二毫。

一、除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银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银三万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二毫。

支给项下

〔千总二〕员,每员给番银一百元,全年共给佛银二百元。

把总〔四贯,每员给番银八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三百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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