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 戶律-田宅

作者:【暂缺】 【6,342】字 目 录

人田園擅食瓜果之類坐贓論[計所食之物價一兩以上笞一十二兩笞二十計兩加等中罪止杖六十徒一年]棄毀者罪亦如之其擅將[挾]去及食[之者]係官田園瓜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照擅食他人罪加二等]主守之人給與及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若主守私自將去者並以監守自盜論[至四十兩問雜犯准徒五年]

『律』100.00私借官車船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車船店舍碾磨之類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驗日追雇賃錢入官[不得過本價]若計雇賃錢重[於笞五十]者各坐贓論加一等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3 下一页 末页 共3页/6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