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 兵律-關律

作者:【暂缺】 【10,915】字 目 录

225.44

官員及兵丁吸食洋藥後經改悔如存留煙灰未燬棄者杖一百

『律』226.00私役弓兵

凡私[事]役[使]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計[役過]一日追僱工銀八分五釐五毫入官當該官司應付[役使]者同罪罪坐所由[應付之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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