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344.00官吏受財
1凡官吏[因枉法不枉法事]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贓止一兩]俱不敘用
2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祿人減二等[如求索科歛嚇詐等贓及事後受財過付者不用此律]罪止杖一百徒二年[照遷徙比流減半科罪]有贓者[過錢而又受錢]計贓從重論[若贓重從本律]有祿人[凡月俸一石以上者]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謂受有事人財而袖法處者受一人財固全科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亦全科其罪若犯二事以上一主先發已經論決其他後發雖輕若等亦並論之]
一兩以下杖七十
一兩至五兩杖八十
一十兩杖九十
一十五兩杖一百
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兩[實]絞[監候]
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袖法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一主者亦折半科罪准半折者皆依此]
一兩以下杖六十
一兩之上至一十兩杖七十
二十兩杖八十
三十兩杖九十
四十兩杖一百
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兩以上[實]絞[監候]
無祿人[凡月俸不及一石者]枉法[扶同聽行及故縱之類]不枉法一百二十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
344.01
各部院衙門書辦有輒敢指稱部費招搖撞騙干犯國憲非尋常犯贓可比者發覺審實即行處斬為從知情朋分銀兩之人照例發往雲貴兩廣煙瘴少輕地方嚴行管束
344.02
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者果於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贓科罪若屍親鄰證等項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各依本等律條科斷不在枉法之律
344.03
內外大小衙門蠹役恐嚇索詐貧民者計贓一兩以下杖一百一兩至五兩杖一百加枷號一個月六兩至一兩杖一百徒三年計贓在十兩以上者發近邊充軍至一百二十兩者照枉法擬絞為從分贓並減一等其或索詐貧民致令賣男鬻女者十兩以下亦照例充發為從分贓者不計贓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嚇詐致斃人命不論贓數多寡擬絞監候若係拷打身死者照故殺律擬斬監候為從並減一等
344.04
白役詐贓逼命之案除將白役照例擬抵外如正役知情同行在場幫索及正役雖未同行而主使詐贓者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正役僅止知情同行並無嚇逼情事者仍照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並未主使詐贓亦未知情同行但於事後分贓即於白役死罪上減二等杖一百徒三年贓多者計贓從重論若並未分贓及白役詐贓並未致斃人命者仍照私帶白役例責革加枷號兩個月
344.05
縣總里書如犯贓入己者照衙役犯贓擬罪保人歇家串通衙門行賄者照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科斷
344.06
凡正身衙役違禁私帶白役者並杖一百革役如白役犯贓照衙役犯贓例治罪正身衙役知情同行者與同罪不知情不同行者不坐
344.07
司道府州縣等官不時察訪衙蠹申報該督撫究擬若該管官員不行察報經督撫上司訪拏或別經發覺者照徇庇例交該部議處如督撫不行訪參者亦交該部議處其訪拏衙蠹並贓私數目仍應年底造冊題報
344.08
直省書役年滿缺出遵例召募有暗行頂買索取租銀者缺主照枉法受財律計贓定擬至八十兩者絞頂缺之人照以財行求律至五百兩者杖一百徒三年出結人等依不應重律杖八十該管官員交部議處儻該督撫陽奉陰違亦照例議處其年滿考職時務令填寫並無假姓冒籍字樣方准收考若有冒籍冒名等弊事發者革去職銜杖一百不能稽察之該管等官俱交部議處至各衙門一切案件若假手書吏以致定稿時高下其手駁詰不已有贓者照枉法受財律科罪無贓者依不應重律杖杖八十革役該管官員照例該處如該督撫不行題參亦交部議處
344.09
凡各衙門書吏差役如有舞文作弊藉案生事擾民者係知法犯法俱照平人加一等治罪受財者計贓從重論
344.10
書吏舞文作弊其知情不首之經承貼寫俱照本犯罪減一等發落如有將書吏情弊查出舉首三次者係書吏不論己未期滿准其考職即用如係貼寫准其與期滿之書吏一體考職儻有不肖之徒希圖考職及懷挾私讎妄行出首者照誣告律從重治罪
344.11
凡上司經過屬員呈送下程及供應夫馬車輛一切陋規俱行革除如屬員仍有供應上司仍有勒索者俱革職提問若督撫不行題參照例議處其上司隨役家人私自索取本官不知情者照例議處如知情故縱罪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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