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 名例律下之二

作者:【暂缺】 【6,093】字 目 录

毆本管官死者

吏卒毆本部五六品長官及佐貳官首領官死者

所統屬官毆長官死者

軍民人等毆死京在現任官者

毆宗室覺羅死者[按此非例實之案]

毆死內外緦麻尊長者[按此非例實之案]

毆外姻小功尊長死者

聽從下手毆本宗大功小功兄姊尊長僅令毆打輒疊毆多傷至死者[按此雖例實向俱免勾]

妻妾毆夫之期親尊長死者

妻妾毆夫之大功小功尊長死者[按此二條非例實之案]

奴卑毆家長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雇工人毆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及緦麻小功大親死者

文武生員武斷鄉曲欺壓平民其人不敢與爭旁人不敢勸阻將人毆打死者

與人鬥毆後遷怒於其父母毒毆致斃者

殺內外功服緦麻及族中奴僕一家三人者

尊長率領家人打奪罪人致家人殺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毆死差人者[按此非例實之案]

死囚令人自殺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長聽從下手者

圖財害命未得財殺人為首者

圖財害命不加功而得財者

庸醫因事故用藥殺人者

誣良為強竊盜拷打致死者

誣竊為盜拷打致斃者

番役誣陷無辜妄用腦31及竹簽烙鐵等刑致斃人命者

捕役受賄將罪人致死為首者

獄卒受賄謀死本犯為首者

私放囚人逃走因而死人者

誣告平民拖累致死三人以上者

誣告人斬罪所誣之人已決者

因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

豪強兇惡之徒因事威逼平民自盡一家三命以上者

用威力強行綁去及設方略誘往四川販賣將被拐之人傷害致死為從者

略賣良人因而殺人者

強奪良家妻女已被姦污妻女自盡者

強姦既成本婦羞忿自盡者

強姦未遂將本婦毆傷越數日後因傷身死者

強姦既成其夫與父母親屬羞忿自盡者

強姦內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未成本婦羞忿自盡者

縱容妻妾與人通姦因別情將姦夫姦婦一齊殺死者

坐糧廳及各倉書役人等向關米之人勒索因而打死人命者

出哨兵弁見船覆溺阻撓不救致淹綁人命為首阻救之人[照故殺斬候按此從前

例文也嘉慶年間改為見船覆溺並未搶取貨物但阻撓不救以致商民淹斃者為首]

出哨兵弁遇商船遭風覆溺人尚未死不速救護止顧撈搶財物以致商民淹斃為從之兵丁及在船將備雖不同謀而分贓者

黔楚紅苗讎忿搶奪殺人聚眾不及五十人為首及聚眾至百人殺人為從下手者

貴州地方有外來流棍勾通本地棍徒將荒村居住民苗人戶殺害人命擄其婦人子女計圖販賣不論已賣未賣曾否出境案內有迫脅同行在埸未經下手者

發遣當差為奴之犯殺死伊管主一家三人並三人以上其不知情之子孫

嗣母繼母因姦將子女致死滅口致令伊夫絕嗣者

絞監候改立決條款

誣告人絞罪所誣之人已決者

誣竊為盜嚇詐逼認因而致死二命者

捏造姦贓蹟寫揭字帖及編造歌謠挾讎污衊致被誣之人忿激自盡者

獄卒以金刃及他物與囚致囚殺人者

獄卒陵虐罪囚剋減衣糧因而致死者

獄卒受賄謀死本犯為從加功者

衙役恐嚇索詐致斃人命者

捕役受人賄囑將罪人致命從而加功者

挾讎放火因而殺人及有焚壓致死之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

鬥毆連斃二命者

好鬥兇徒見人鬥毆輒約夥尋釁將人父母毆斃為從者

因事逼迫期親尊長致死者[按近夾亦有免勾之案]

軍民人等因事逼迫本管官致死為首者

因事威逼平民自盡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

嫡母因姦將子女致死滅口致令伊夫絕嗣者

喇嘛和尚等強姦致死人命為從者

兵民聚眾十人以下興販私鹽拒捕殺人為從下手者

黔楚紅苗讎忿搶奪聚眾至五十人殺人為從下手者

『律』32.00親屬相為容隱

1凡同居[同謂同財共居親屬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亦是]若大功以上親[謂另居大功以上親屬係服重]及外祖父母外孫妻之父母女06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係恩重]有罪[彼此得]相為容隱奴婢雇工人[義重]為家長隱者皆勿論[家長不得為奴婢雇工人隱者義當治其罪也]

2若漏泄其事及通報消息致令罪人隱匿逃避者[以其於法得相容隱]亦不坐[謂有得相容隱之親屬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泄其事及暗地通報消息與罪人使令隱避逃走故亦不坐]

3其小功以下相容隱及漏泄其事者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減一等[謂另居小功以下親屬]

4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謂雖有服親屬犯謀反謀大逆謀叛但容隱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用此律]

條例

32.01

父為母所殺其子隱忍於破案後始行供明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如經官審訊猶復隱忍不言者照違制律杖一百若母為父所殺其子仍聽依律容隱免科

『律』33.00處決叛軍

凡邊境[重地]城池若有軍人謀叛守禦官捕獲到官顯跡證佐明白鞫問招承申報督撫提鎮審問無07隨即依律處治具由奏聞如在軍前[有謀叛能]臨陣擒殺者[事既顯明機係呼吸]不在此[委審公審之]限[事後亦頁奏聞]

『律』34.00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來降]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隸理藩院者仍照原定蒙古例

條例

34.01

蒙古案件有送部審理者即移會理藩院衙門將通曉蒙古言語司官派出一員帶領通事赴刑部公同審理除內地八旗蒙古應依律定擬者會審官不必列銜外其隸在理藩院應照蒙古例科斷者會審官一體列銜朝審案內如遇有蒙古人犯知會理藩院堂官到班會審遇有照蒙古例治罪者亦一體列銜

34.02

青海蒙古人有犯死罪應正法者照舊例在西08監禁其偷竊牲畜例應擬絞解京監候之犯俟部覆後解赴甘肅按察使衙門監禁於秋審時將該犯情罪入於該省招冊咨送三法司查核

34.03

蒙古與民人交涉之案凡遇鬥毆拒捕等事該地方官與旗員會訊明確如蒙古在內地犯事者照刑律辦理如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者即照蒙古例辦理

34.04

蒙古地方搶劫案件如俱係蒙古人專用蒙古例俱係民人專用刑律如蒙古與民人夥同搶劫核其罪名蒙古例重於刑律者蒙古與民人俱照蒙古例問擬刑律重於蒙古例者蒙古與民人俱照刑律問擬

34.05

熱河承德府所屬地方遇有搶奪之案如事主係蒙古人不論賊犯是民人是蒙古專用蒙古例如事主係民人不論賊犯是蒙古是民人專用刑律儻有同時並發之案如事主一係蒙古一係民人即計所失之贓如蒙古所失贓重照蒙古例問擬民人所失贓重照刑律科斷

『律』35.00本條別有罪名

1凡本條自有罪名與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條科斷

2若本條雖有罪名其[心]有所規避罪重者[又不泥於本條]自從[所規避之]重[罪]論

3其本應罪重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謂如叔侄別處生長素不相識姪打叔傷官司推問始知是叔止依凡人鬥法又如別處竊盜偷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類並是犯時不知止依凡論同常盜之律]本應輕者聽從本法[謂如父不識子毆打之後方始得知止依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毆論]

『律』36.00加減罪例

凡稱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謂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則加徒減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類]稱減者就本罪上減輕[謂如人犯笞五十減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減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減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二死謂絞斬三流謂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為一減如犯死罪減一等即坐流三千里減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者減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數滿乃坐[謂如贓加至四十兩縱至三十九兩九錢九分雖少一分亦不得科四十兩罪之類]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條加入死者依本條[加入絞者不加至斬]

條例

36.01

凡例應枷責之犯奉旨改為發遣者俱免其枷責之罪

36.02

審擬罪名除奉特旨發遣黑龍江新疆等處外其餘罪應軍流徒杖人犯悉照本條律例問擬不得用不足蔽辜無以示懲從重加等及加數等字樣擅擬改發新彊等處並不准用「雖」「但」字樣抑揚文法其案情錯出律無正條應折衷至掌援引他律他例比附酌核或實在案情重大罪浮於法仍按本律例擬罪堩於疏內聲明恭候聖裁至律例內如拒捕脫逃等項載明照本罪加等者仍各遵照辦理

『律』37.00稱乘輿車駕

凡[律中所]稱乘輿車駕及御者[如御物御膳所御在所之類自天子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稱制者[自聖旨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並同[有犯毀失制書盜及詐為制書擅入宮殿門之類皆當一體科罪]

『律』38.00稱期親祖父母

凡[律]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稱孫者曾元同嫡孫承祖與父母同[緣坐者各從祖孫本法]其嫡母繼母慈母養母[皆服三年喪有犯]與親母[律]同[改嫁義絻及毆殺子孫不與親母同]稱子者男女同[緣坐者女不同]

『律』39.00稱與同罪

1凡[律]稱與同罪者[謂被累人與正犯同罪其情輕]止坐其罪[正犯]至死者[同罪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犯應刺同罪者免刺故曰]不在刺字絞斬之律若受財故縱與同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絞]其故縱謀反叛逆者皆依本律[斬絞a凡稱同罪者至死減一等稱罪同者至死不減等]

2稱准枉法論准盜論之類[事相類而情輕]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字

3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事相等而情並重]皆與正犯同刺字絞斬皆依本律科斷[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軍為民等項則又不得而同焉]

『律』40.00稱監臨主守

1凡[律]稱監臨者內外諸司統攝所屬有文案相關涉及[別處駐答衙門帶管兵糧水利之類]雖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監臨稱主守者[內外各衙門]該管文案典吏專主掌其事及守掌倉庫獄囚雜物之類官吏庫子斗級欑攔禁子並為主守

2其職雖非統屬但臨時差遣管領提調者亦是監臨主守

『律』41.00稱日者以百刻[今時憲書每日計九十六刻]

凡[律]稱一日者以百刻[犯罪違律計數滿乃坐]計工者從朝至暮[不以百刻為限]稱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秋糧違限雖三百五十九日亦不得為一年]稱人年者以籍為定[謂稱人年紀以附籍年甲為准]稱眾者三人以上稱謀者二人以上[謀狀顯跡明白者雖一人同二人之法]

『律』42.00稱道士女冠

凡[律]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如道士女冠犯姦加凡人罪二等僧尼亦然]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如俗人罵伯叔父母杖六十徒一年道冠僧尼罵師罪同受業師謂於寺觀之內親承經教合為師主者]其於弟子與兄弟之子同[如俗人毆殺兄弟之子杖一百徒三年道冠僧尼毆殺弟子同罪]

『律』43.00斷罪依新頒律

凡律自頒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並依新律擬斷[如事犯在未經定例之先仍依律及已行之例定擬其定例內有限以年月者俱以限定年月為斷若例應輕者照新例遵行]

條例

43.01

律例頒布之後凡問刑衙門敢有恣任喜怒引擬失當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顯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

『律』44.00斷罪無正條

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若斷罪無正條者[援]引[他]律比附應加應減定擬罪名[申該上司]議定奏聞若輒斷決致罪有出入以故失論

條例

44.01

引用律例如律內數事共一條全引恐有不合者許其止引所犯本罪若一條止斷一事不得任意刪減以致罪有出入其律例無可引用援引別條比附者刑部會同三法司公同議定罪名於疏內聲明律無正條今比照某律某例科斷或比照某律某例加一等減一等科斷詳細奏明恭候諭旨遵行若律例本有正條承審官任意刪減以致情罪不符及故意出入人罪不行引用正條比照別條以致可輕可重者該堂官查出即將承審之司員指名題參書吏嚴拏究審各按本律治罪其應會三法司定擬者若刑部引例不確許院寺自行查明律例改正儻院寺駁改猶未允協三法司堂官會同妥議如院寺扶同朦混或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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