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平真诠评注 - 第12章 论用神格局高低

作者:【暂缺】 【2,401】字 目 录

有力之中,先须辨其喜忌也。

原文:如甲用酉官,透丁逢癸,癸克不如壬合,是有情而非情之至。乙逢酉逢煞,透丁以制,而或煞强而丁稍弱,丁旺而煞不昂,又或辛丁并旺而乙根不甚深,是有力而非力之全,格之高而次者也。

徐注:如上甲用酉官,透丁为伤,壬癸虽同为去伤护官,而癸不知壬。盖壬合为去之无形,且有化木帮身之益,癸克不过强而去之而己,不如化忌为喜为情之至。乙逢酉煞,以身强食煞并旺为合格,若稍有低昂,即非全美,必须运岁补其不足,方能发达。如煞强丁弱,须行食伤制煞之运;丁旺煞弱,须行煞旺之运;辛丁并旺而身弱者,必须行禄旺之运。不逢佳运,依然蠖屈,所以为格之次高者也。譬如上议身强煞旺节,所引阎商陆三造,丙火伤官制煞,不知丁火食神制煞为有力何则?丙火逢辛反怯,不能显其力。此商陆两造,所以不及阎造也。

原文:至如印用七煞,本为贵格,而身强印旺,透煞孤贫,盖身旺不劳印生,印旺何劳煞助?偏之又偏,以其无情也。伤官佩印,本秀而贵,而身主甚旺,伤官甚浅,印又太重,不贵不秀,盖欲助身则身强,制伤则伤浅,要此重印何用?是亦无情也。又如煞强食旺而身无根,身强比重而财无气,或夭或贫,以其无力也。是皆格之低而无用者也。

徐注:用神配合辅佐,全在合于日主之需要。故合于用,则伤官可以见官;不合于用,则财官皆害身之物。如印用七煞,本以印化煞生身为用,若身强印旺,煞印皆失其用,而旺极无泄,反日主之害,所谓偏之又偏也。伤官而需佩印,必因身弱伤旺,故以印滋身制伤而得其中和,若身与伤官并旺,已无佩印之必要。伤浅而加以印重,伤官被其克尽,印为破格之忌神矣。煞强印旺必须身强,方能制煞为权,若身无根,则泄交加,乌能抵当?身强比重,而用财必须有食伤之化,或有官煞制比劫以护财,若财浮露无根,则被比劫争夺以尽。所谓只旺得一个身子,妻子财帛,皆无其份,其为贫夭无疑。

原文:然其中高低之故,变化甚微,或一字而有千钧之力,或半字而败全局之美,随时观理,难以拟议,此特大略而已。

徐注:格局变化,非言说所能尽,譬如:

戊戌 辛酉 戊戌 丙辰

壬戌 癸亥 甲子 乙丑 丙寅 丁卯

辛金伤官为用,丙合辛金牵绊为病。

丙午 辛卯 戊寅 甲寅

壬辰 癸巳 甲午 乙未 丙申 丁酉

丙火化煞为用,辛金合丙牵绊为病。

两造同以合为病。上造丙辛遥合,牵制之力薄弱,下造丙辛贴近而辛在月干,牵制之力强大;上造丙火生戊而戊泄秀,下造丙火须克去辛金,方能化煞生身。格局高低,因以悬殊,其中变化,微之又微,在学者神而明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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