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后议 邱浚曰:“古人大宗无子,则以族人之子继之,而不及小宗。《大明令》及《律》,虽许同宗立嗣,然皆谓其人生前自立,而无死后追立之文。圣祖之意,盖以偿灭继绝,必前代帝王功臣贤人之后,不可不使血食也。先王制礼,不下庶人。今庶人之家,若生前将昭穆相应之人,自幼鞠育者,从其自便。既死之后,告争承继者,无非利其财产而已。若死者系军匠籍,虽胁之使继,彼肯从哉?今宜敕礼官定制,若前代名人之后,或在今曾有大名显宦者,以宗法为主,先求继祢小宗,次继祖之宗,次继曾祖之宗,次继高祖之宗。四宗俱无人,然后及疏远及同姓之人。若其人生前或养同宗之子,世系虽远,而昭穆不失序,不必更求。其有鞠育之恩,气虽不纯,而心已孚故也。又凡为人后,承父之命,方许出继。已孤之子,不许。所以然者,‘为人后者为之子’,既为之子,则称其所生为伯叔。不承父命,而辄称己父母为伯叔,可乎?是贪利而忘亲也。如此,则传序既明,而争讼亦息矣。” 田汝成《立后论》曰:“古称为父后者,非谓诸子皆可以为父后也,必适子乃足以当之。适子者,大宗小宗之统也。身为小宗之适,则五服之亲,皆其所统。故适子不得后大宗,以支子可也。而汉初之诏:‘赐民为父后者爵一级,’盖适子之谓也。古称立后者,非谓昆弟无子,人人为之立后也。惟大宗乃举之。礼曰:‘大宗不可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非大宗而立后者,盖养举也;于礼未之有闻也。古称为大宗后者,非必亲昆弟之子也;有以从昆弟之子后从世父者矣,有以诸孙后祖者矣,有以诸曾孙后曾祖者矣,有以诸元孙后高祖者矣。故《礼》曰:‘为人后者斩衰三年。’不名所后为父者,以所后不定,难以豫著其名也。后世宗法不明;而适子庶子皆称父后。立后之义不明;而同居、异居昆弟之无子者,皆为立后。称谓之义不明;而为人后者,伯父叔父皆易为父。而以孙后祖,以无服之孙后远祖者,礼既不行,名亦不著。非先王之本旨矣。”(已上《通典》。 ) ◎恤死事洪武元年九月,优给阵亡将士之家。(《大政记》。 )三年十一月己亥,设坛亲祭战没将士。 七年八月辛丑诏:“军士阵没,父母妻子不能自存者,官为存养。” 十九年六月甲辰诏:“将校阵亡,其子世袭加一秩。”十月,命:“官军已亡,子女幼或父母老,皆给全俸。著为令。” 建文三年十一月乙巳,燕王自为文祭南北阵亡将士。(已上《本纪》。 ) 永乐七年二月己丑,遣官祭灵壁等处阵亡将士。(《大政记》。 )七年九月甲戌,赠北征死事:李远莒国公,王聪漳国公。宣德三年五月辛未,赠交址死事诸臣。 正统十四年八月己巳,恤阵亡将士。九月甲午,祭宣府、土木阵亡将士,瘗遗骸。十二月戊辰,祭阵亡官军于西直门外。景泰元年三月辛亥,录土木死事诸臣后。 成化二十年正月,恤大同阵亡士卒。(已上《本纪》。 ) 弘治十四年,奏总制三边军务,驰至固原,按行败所;躬祭阵亡将士,掩其骼;奏录死事指挥朱鼎等五人;恤军士战没者家。(《秦传》。 )嘉靖四十二年一月,祭阵亡士卒。(《大政记》。 ) 天启三年二月乙酉,赠恤死难博士孟承光及母孔氏、子宏略。 崇祯十五年六月,筑坛,亲祭死事文武大臣。(已上《本纪》。 )○谥法上 明谥法:凡皇帝十七字,皇后十三字,皇妃、东宫、东宫妃二字,亲王一字,郡王二字,文武大臣二字。若品官未高而侍从有劳,或死勤事,特恩赐谥者,不拘常例。(王圻《通考》。 ) 定例:三品得谥,词臣谥“文”。然亦有得谥不止三品,谥“文”不专词臣者。或以勋劳,或以节义,或以望实。破格亵崇,用示激劝。其冒滥者,亦间有之。(《礼志》。 ) 文正:阁臣李东阳、谢迁,户部尚书倪元璐,(福王谥。 )谕德刘理顺。(福王谥。 ) 文贞:阁臣杨士奇、徐阶、钱象坤、范景文,(福王谥。 )谕德缪昌期。(福王谥。 )文成:诚意伯刘基,新建伯王守仁。 文忠:阁臣曹鼐、(初谥“文襄”。 )杨廷和、张孚敬、张居正、叶向高、孙承宗、贺逢圣、(皆福王谥。 )陈子壮、吴贞毓,(皆永明王谥。 )庶子马世奇,(福王谥。 )兵部尚书堵允锡。(永明王谥。 ) 文端:阁臣陈以勤、高仪、王家屏、沈鲤、方从哲、刘一景,何如宠,(福王谥。 )吏部尚书王直、吴一鹏,礼部尚书周经、吴山,修撰焦。(福王谥。 ) 文定:阁臣杨溥、蒋冕、李春芳、于慎行、申时行、沈氵、徐光启,礼部尚书吴宽、王瓒、王道、陆树声,兵部尚书张邦奇,祭酒陈敬宗,都御史何瑭,吏部侍郎盛以宏。 文简:阁臣黄淮、毛纪、许瓒、吕调阳、郭朴,礼部尚书李逊学、刘春、毛澄、孙承恩、张璧、翁正春、黄凤翔,兵部尚书湛若水、董,吏部侍郎许思温,礼部侍郎仪智、马汝骥、周炳谟、刘曰宁,工部侍郎何孟春,北行部侍郎马京,祭酒陶望龄,侍讲学士穆孔晖。 文懿:阁臣吕原、翟銮、朱赓、赵志皋,工部尚书刘宣,礼部尚书章懋,吏部侍郎杨启元、杨守陈、储、诸大受,赠礼部尚书翟景淳。 文肃:阁臣刘忠、赵贞吉、朱国祯、王锡爵、文震孟、(福王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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