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要 - 卷二十一 乐上

作者: 龙文彬3,490】字 目 录

诏送乐户,居之新宅。乐工既得幸,时时言:“居外者不宜独逸。”复移文天下,取精于诸伎者送教坊。于是乘传续食者又数百人。俳优之势大张。臧贤以伶人进,兴诸佞幸角宠窃权矣。 嘉靖元年七月戊申,御史汪珊请屏绝玩好,令教坊司毋得以新声巧伎进。帝嘉纳之。(《已上世法录》。 ) 九年六月,诏发内府所藏金、玉、铜、石钟磬,于神乐观考正音律。令科道官各举所知谙晓音律之人以闻。(《宪章录》。 ) 十月丁已朔,礼官奏中宫合行事宜。其一谓:古礼,弦歌《周南》、《召南》之诗,不用钟声,乃房中之乐,后、夫人之所讽诵以事其君子者。宜令女官将此二诗以被管弦,以备宫中宴乐,斥去一应俗乐,其于阃德,尤有裨益。(同上。 ) 十一月,改正孔子祀典,乐用六佾。(《三编》。 ) 十四年四月,七庙既建,乐制未备。礼官因请更定宗庙雅乐。言:“德、懿、熙、仁四祖久祧,旧章弗协。太祖创业,太宗定鼎,列圣守成,当有颂声,以对越在天,垂之万载。若特享、若袷享、若大袷,诗歌颂美,宜命儒臣撰述,取自上裁。其乐器、乐舞,各依太庙成式,备为规制。”报可。五月,增设七庙乐官及乐舞生,至二千二百名。 三十年,省革乐舞生,定用一千一百五十三名。(已上《世法录》。 ) 隆庆三年,革协律郎等官四十八员。万历六年,复设如嘉靖间制。(《职官志》。 ) 崇祯十六年十月十六日,敕:“朕于冬至、正旦、寿节、端阳、中秋及诸大典礼,升殿行礼,方许作乐。其余皆免。”(《春明梦余录》。 )○杂录 洪武三年八月,礼部尚书陶凯言:“古者人君,食,日一举。请自今御谨身殿早膳,令教坊司具乐。若东西房及两庑膳,则否。”上不从。曰:“俟大兵凯旋,士卒无战伐之劳,人民无转输之苦,然后以乐侑食,未晚也。”(《世法录》。 ) 贝琼为国子助教,尝慨古乐不作,为《大韶赋》以见志。(《贝琼传》。 ) 弘治十八年,翰林崔铣知乐声。一夕从西苑行,闻南有吹笛者,烦促而哀,愀然意动。未几,上崩;国事大变。(《野获编》。 ) 嘉靖五年,礼官言:“弋阳王拱贵得奉宁献、惠二王祀。夫二王亲王,礼不宜杀。第以郡王奉祀,其乐舞斋郎之类,止宜半给。”报可。 四十四年,礼官言:“诸王府有广置女乐,淫纵宴乐,因而私娶者。”乃诏革诸王乐户,其朝贺宴享当用乐者,假鼓吹于有司。(已上《世法录》。 ) ◎乐器(非乐部陈设不载。 )金之属:太和钟,朝钟,编钟,方响,钟,金钲。石之属:编磬,磬。丝之属:琴,胡琴,瑟,二十弦,琵琶,筝,箜篌。 竹之属:箫,排箫,,头管,横管,笛,横笛,龙笛,羌笛,篪,戏竹。匏之属:笙,凤笙。土之属:埙,水盏,腰鼓。(用土为之。 ) 革之属:鼓,应鼓,大鼓,小鼓,杖鼓,搏拊。木之属:,,板,拍板,腰鼓。(以木为之。 )九奏乐器:歌四人,箫六,笙二,板二。文武二舞乐器:笙二,筝二,横管二,杖鼓二,大鼓一,板一。 大乐器:箫四,笙四,琵琶六,筝六,箜篌四,方响四,头管四,龙笛四,杖鼓二十四,大鼓二,板二。 四夷乐器:腰鼓二,琵琶二,胡琴二,箜篌二,头管一,羌笛二,筝二,水盏一,板一。 吴元年九月,命于泗州灵壁取石,置磬;湖州采梓、桐置琴、瑟。(《世法录》。 ) 洪武六年,铸大钟。其制:仿宋“景钟”,以九九为数,高八尺一寸,拱以九龙,柱以龙ね。建楼于圜丘斋宫之东北,悬之。钟成,未名。礼官请曰:“昔黄帝有五钟、其一曰‘景钟’。‘景’大也。请名曰‘景钟’。”上曰:“古钟名,宜更。”遂取《周易》“保合太和”之义,定其名曰“太和钟”。(同上。 ) 七年二月,衍圣公孔希学上言:“庙堂圮毁,祭器、乐器不备;请饬有司葺治。”从之。(《儒林传》。 ) 十年六月,潞州长子税课局大使康有孚上言三事:其一,言:“学校春、秋二祭,乐器散失。宜敕儒臣考究礼文,令所在有司制备乐器,使生徒肄习。后进之士得以养其德性。”帝嘉纳之。 十四年四月,重铸朝钟。十七年五月,重铸京城禁钟,重二万斤。六月辛巳,命礼部制《大成乐》器成。以颁天下儒学。 二十六年正月,《大成乐》器成。命颁给天下各府学,其州、县学如式制。 永乐三年六月,朝鲜遣使入贡。因请:洪武中所赐庙社乐器,年久多敞,乞再颁赐。上命工部依额制造给之。宣德元年四月,命造皇太后宫中乐器。 景泰元年,助教刘翔言:“国学春、秋祭所设乐器,悉列露台下。使堂上、堂下之乐,混于舞列,杂乱无纪。乞下礼宫,从宜改正。”(已上《世法录》。 ) 成化十七年四月,各坛庙乐器。(《大政记》。 ) 弘治七年六月,命人访造铜鼓者。工部言:“铜鼓制,出自西南夷,非朝廷所宜用。方今各处灾伤,正宜彻乐减膳,岂宜复造制外之器,以骇人心、累圣德?”命已之。 八年四月,太常祠官言:“郊庙、山川、社稷坛及先师庙乐器俱敝。”令更造。(已上《世法录》。 ) 十四年九月,重铸朝钟。时太监李兴、工部尚书曾鉴奉命改铸。既成,计费白金十余万两;兴、鉴皆受赏,匠官傅玖等各升职、加俸有差。未三月,而钟璺。工科都给事中马子聪等劾之。命:兴、鉴罚俸一月,傅玖等所升职司、俸粮、冠带俱夺之。(《通典》。 ) 十五年六月,礼官言:“近闻皇上命官于内府造大祀乐,以纯金为钟,西玉为磬。夫自尧、舜以来,造乐制器,钟必用青铜、磬必用灵壁石。若更以纯金、西玉,恐未可以谐众音、神威格。”(《世法录》。 ) 十七年,太常寺吕{常心}上疏言:“先代帝王庙失火,石磬烧毁无存。铜钟已烧十二口;所存十四口,发协律郎考验,又俱伤火,皆不堪用。请饬南京工部督造。”从之。(王圻《通考》。 ) 十八年,命造太庙、社稷坛及神乐观诸乐器。 嘉靖十年三月丙戌朔,命浙江采紫竹、花斑竹造方丘、月坛笙簧。 十七年,大享上帝于极宝殿,以献帝配。借用祈乐器。有司以钟、磬、琴、瑟皆长大,元极殿陛上不能陈设,请用春祈、秋报乐器。不许。乃命乐器列于殿左右四间,乐舞在陛上。(已上《世法录》。 ) 张鹗言:古人制为十六编钟,非徒示观美,盖为旋宫而设。其下八钟:黄钟、大吕、大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林钟是已。其上八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黄钟、大吕、大簇、夹钟是已。近世止用黄钟一均,而不遍具十六钟,古人立乐之方已失。况太常止以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句合字眼谱之,去古益远。(《乐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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