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姜胜智,通事尚夏、阿生等督佃开垦,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务公用,业经详明在案。通台分给并存俟垦共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丝八忽,理合登合。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办通台屯番粮饷支给存留数目,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府属淡水厅台、凤、嘉、彰四县:
实征项下:
一、全年共实征屯租粟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议请每石折征佛银一元,共折征佛银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纳佛银八十元,合共折征佛银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内除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银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银三万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
支给项下:
一、千总二员,每员给番银一百元,全年共给佛银二百元。把总四员,每员给番银八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三百二十元。外委十二员,每员给番银六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七百二十元。屯丁四千名,每名给番银八元,全年共给佛银三万二千元。以上共支给佛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
实在存银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留为屯务公用。
淡水厅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纳屯租谷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佛银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
除分发项下:
芎蕉湾之鸡笼山脚隘丁三十名,铜锣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给口粮谷三十石,向系庄民、业佃四六公同匀出。今该处田面大租已经归屯,则系屯为业主,所有应贴四分之粮,业经议请于官收田面租内抽给,全年共应匀给口粮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银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粮谷三十石,向来亦系业、佃匀出。今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无另有业、佃可以匀出,所有口粮亦经议请于屯租内官为照给,全年共应给口粮谷三百石,折银三百元。
一、佃首刘维纲,经理芎蕉湾、中心埔、铜镮圈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刘硕产,经理蛤仔市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黄燕礼,经理杨梅埔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姜胜智,经理九芎林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查官收租谷,现在议设五佃首经收,以专责成。除系业户充当,及通土毋庸议给外,其选充之佃首应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给辛劳谷六十石,以资办公,理合登明。
以上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银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银一万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堑、武朥湾大小四屯,把总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共银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一万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台湾县佛银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凤山县佛银三千二百元。
以上支给连协火共佛银一万六千一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台湾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纳征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七尖八厘三毫。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两季,备文赴厅清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二千九百八十一元七尖八厘三毫。
支给项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屯丁三百名,每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二千四百元。以上支给番银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实存番银五百二十一元七尖八厘三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凤山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收佛银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厘二毫。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三千二百元,递年春、秋二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仍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厘三毫。
支给项下:
一、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放■〈纟索〉社、搭楼社大小二屯,把总一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五千六百元。以上共支给番银五千九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五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厘三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嘉义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五千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勺七抄,折征银五千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厘。又收彰化县协济佛银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备文移县请领,所有应需脚费,准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厘。
支给项下:
一、萧笼、柴里二小屯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四千八百元。以上共支给佛银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实存佛银六百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厘,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厘八毫。
除分发项下:
一、佃首何统妹,经理东势角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张标松,经理沙历巴来积积、校标林、车笼埔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佛银六十元。
一、佃首林廷瑄,经理大姑婆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以上共分给辛劳谷二百一十石,折银二百一十元外,尚实存佛银一万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东螺、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八千元。
一、拨协济嘉义县佛银五百元。以上共支给佛银八千七百六十元外,尚实存佛银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厘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共所应征收支给各款项下,各厅、县俱有绘图造册存案,须至册者。
第一五八谕示
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福建、浙江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盐课方,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湾熟番九十三社,乾隆五十三年协办大学士将军总督公福,会同前抚院徐,奏请挑募番丁四千名,于南北两路分设大、小十二屯,共给荒埔五千零六十九甲零,令各番自行开垦,免其纳赋,禁止人民典卖,尚剩六百二十二甲零招垦成熟,按则科租,以充屯务公用。其民经垦熟番地,复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则升租,官为征收,除应拨给近山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外,每季支给屯弁、屯丁番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五千九百七十一元,令各厅县收贮,以备兴修水利、红白赏恤一切屯务公用。兹本部堂周历台湾南北两路,访知官给各屯未垦之地多被奸民、通事等串通欺诈,诱令典卖,越界霸占,屯务废弛。其应征屯租,续经地方官民令屯弁自向民户征收,散给屯丁,不复官为经理,以致刁民抗缺积累甚多;即有交纳,又为屯弁通事侵蚀。屯丁所给无几,日形苦累。本部堂轸恤番情,亟思整理,是以饬委鹿港厅薛丞查勘北路各屯,署凤山县顾令查勘南路各屯。原给埔地及应交屯饷田园,如有民人私行典卖霸占者,悉令自首,姑免治罪;民缺应征屯饷,亦令据实清查。是本部堂之奏明清理者,专指原给屯番之埔地五千六十九甲零、拨充屯务公用之六百二十二甲零、并应征屯饷之田园三千七百三十五甲而言,且祗系查明原数,不得加租。至此外民耕、番耕各地,悉仍其旧,并不通行查勘。如有侵占番业者,指控到官,应听地方官随案查办,与此次委查之后无涉。诚恐不肖吏胥遇事生风,借端哄骗,妄称查丈通台地亩,或科派使费,或勒索饭食,均未可定。除严密查拏究问外,合行明白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台属民番人等知悉:尔等民人凡系原给屯番埔地及应征屯饷田园,如有典卖侵占者,即速赴委员处首控免罪;拖欠屯饷,即速赴地方官完纳;如有胥役妄言两顶庄地之外,尚需勘丈讹索,即赴道府衙门呈控,禀请本部堂提究,各宜凛遵,特示。
嘉庆十五年四月初十日给。
第一五九丈单
特授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六级、纪录十次吴,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台屯业,经奉总督部堂方奏准,清厘原溢有无水冲浮复、续垦田园甲数,以盈补绌,而垂永远。当经前分宪薜丈明造册详咨,续据庄佃呈请减则,又经奉委覆勘详准,各减一等在案。兹据东势角屯佃佥请匀纳前来,除具详出示给册外,合行给单,散付该佃执照。为此,单给粤能庄佃罗接元、罗阿生执凭,务须遵照后开田园甲数,照甲匀纳,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征收,不得短少。如有强暴混争田业,许即执单赴县首禀,以凭拏究。该佃抗欠租谷,定将现耕田园起出归官,从严究治不贷,须至丈单者。
计开:
捒堡东势角粤能庄户罗接元、罗阿生丈原溢、续溢屯田三甲八分九厘二毫一丝七忽六微,年应纳屯租谷三十一石一斗三升七合四勺。
右照给佃户罗接元准此。
嘉庆二十七年七月日给。
第一六○丈单
特调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五级、纪录三次胡,为征租事。据东势角屯佃谢佩伦、刘悦龙呈称:伦等与徐元杰等俱承垦东势角埔地,乾隆五十四年,前理番分宪黄丈详归屯,伦等田每甲征租一十八石,杰等园每甲征租六石。但伦等田租重,赔累难堪。五十五年九月,伦等赴宋前主呈;十月,又赴镇宪奎呈;五十六年六月,并五十七年五月,伦等迭赴宋前主呈,退,蒙批,但抄粘呈电。嗣蒙详拨东螺屯弁阿眉、朝生自收。伦等随邀同阿眉、朝生并徐元杰等妥议,照原招垦田甲数匀补,面踏各佃园既成水田,杰等田每甲愿供租八石,匀补伦等一十八石之额,登立租册,屯弁阿眉等历收无异。兹蒙示谕该处屯租仍归官收,票单内伦等仍照案册每甲田征租一十八石,杰等田六石,似此苦者苦,乐者乐,伦等仍赔累难堪,合抄匀补租册,缴乞电准照匀补给册征租,示谕各佃交收,并给易知丈单等情。计粘匀补租册一本。据此,除核案加批外,合行按佃给发丈单,征纳屯租。为此,单给屯佃罗阿生即便执照,将承耕后开丈溢屯田应纳屯租每谷一石,奉文折征番银一元,务按早、晚二季完纳充饷,给串宁业;如敢延欠,即差提比追,毋违,须单。
计开:
猫雾捒保东势角庄屯田罗阿生,现耕丈溢归屯田二甲五分,每年该纳屯租二十石。
右给屯佃罗阿生执照。
嘉庆三年三月日给。
第一六一谕示
特授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胡,为屯租缺额等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据麻薯旧社屯弁阿敦骨乃、屯丁阿四老、敦老里、欧力秀才、郡乃二使、马下六加老、打必里郡才、马下六阿打歪、阿沐加老保、郡乃加已等禀称:窃屯租原有定额,向归官收,发给屯饷每丁年给银八元,奏定在案。缘被水冲,勘报未豁;又被续冲,不能再报,所有无征租额,按丁摊减,并蒙何前宪将租拨归各屯,向佃首自收。乃等本社丁四百名,蒙拨竹堑、九芎林等处租额,按丁摊减,每丁唯领饷银七元零。但该处靠山傍溪,冲崩靡定,自蒙拨归自收之后,田则年冲,租赋年减,屯饷日减,未免枵腹兴悲,欲勒佃赔,不无向隅之苦,辗转思维,必须筹补。查有接连九芎林之横山、猴洞两处,原系树木溪埧,人力难施,不堪报丈,乃属隘额屯地。议将此地端责佃首姜胜智,招某垦户刘阿富、刘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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