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兹因佃户江荣宝有承祖父江用资先年向社承给垦批架造房屋,祗因年久以及遭乱,垦批失落,是以向得二社业主补给垦批,照旧管业。当日言定递年应纳二社地租银一钱正,按至八月为期,完纳清楚,向给完单执照。保此地基委系二社遗下之业,并无别给与人以及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系二社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店中惟准生意,居家安业,不许聚赌窝匪,逞凶滋事等弊。日后佃户倘要别创移居,任从售退,但要通知业主过佃,不得私授。此系两愿,并无抑勒,今欲有凭,立补给地基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后日若有架造店铺,地租加伸,照街众所行,不得刁难,批照。
业主
佃首
光绪二年十一月日补给。
代笔社记
第五一店地基单
立店地基单业主林源记,有承管圭武子庄田业,值此新设街衢在大稻埕北门街瞿公庙顶,议收现销,给地盖屋,共成一埠市焉!兹收过张来发交到现销银四十三元二角,随踏出店地二坎额,坐北拱南,长连车路中三丈三尺、二丈一尺,阔包墙路一丈八尺、一丈八尺,递年该纳本业主地基银三元四角五点六厘正,听付张来发前去兴工起盖瓦屋,毋许废荒,亦不许窝藏禁款;倘或违碍,定当别招顶退。言必有据,合给地单一纸为照。
批明:递年应纳地基银,须于八月中秋纳明,不明延欠,再照。
批明:欲领地单,须准定现年起盖,挨次比鳞;如各科未备,宜让有便料者接壁先盖,庶无空隙之患,不得故违争执,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正月日给店地单。
第五二店地单
立给店地单业主林源记,有承管圭武子庄田业,值此新设街衢在稻北门口瞿公庙顶,议收现销,给地盖屋,共成一埠市焉!兹收过黄紫官交到现销银二十四元五角,随踏出店地一坎,第首坎额,坐南拱北,长车路中三丈五尺,阔包墙路一丈八尺,递年该纳本业主地基一元九角二点正,听付黄紫官前去兴工起盖瓦屋,毋许废荒,亦不许窝藏禁款;倘或违碍,定当别招顶退。言必有据,合给地单一纸为照。
批明:年应纳地基银元,须于八月中秋纳明,不得延欠,再照。
批明:欲领地单,须准定现年起盖,挨次比鳞;如各科未备,宜让有便料者接壁先盖,庶无空隙之患,不得故违争执,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正月日,给店地单林源记。
第五三店地单
立给店地单业主林弼益,有承管大嵙崁街庄田业,值此新设街衢在大厝口上街,议收现销,给地盖厝,共成一埠市焉!兹收过陈球交到现销银一十四元五点,随踏出店地一坎额,坐西拱东,长连车路中五丈五尺,阔包墙路一丈一尺五寸,递年该纳本业主地基银一元四角零五点正,听付陈球前去兴工起盖瓦屋,毋许废荒,亦不许窝藏禁款;倘或违碍,定当别招顶退。言必有据,合给地单一纸为照。
批明:递年应纳地基银元,须于八月中秋纳明,不得延欠,再照。
批明:欲领地单,须准定现年起盖,挨次比鳞;如各科未备,宜让有便料者接壁先盖,庶无空隙之患,不得故违争执,再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四月日给店地单。
第五四杜卖尽根店屋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屋契字人庄玉如,有承先父庄朝宗在日,于光绪十五年间,明买吴锦坤遗下店屋一座二进,址在大加蚋堡艋舺布埔街,即今二十一番户。其店坐东向西,东至本店后进旷地外消水沟为界,西至店前车路港墘为界,南至骆家合壁为界,北至庄家壁外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内带深井攑头,以及门窗、户扇、楹桷、楼枋、浮沈、砖石,一切等项俱全。计阔实内一丈八尺,深共十九丈二尺,前每年配纳黄家地基银一元五角正,历管无异。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店屋出卖于人,先尽问亲疏人等,俱不欲承受,爰托中引就与郑王氏粉凉出首承买,时同中见三面依时估值议定价银一千六百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玉如亲收足讫,随即踏明四至界址内所有门窗、户扇以及浮沈、砖石等项,上至天,下至地,并本店后界内旷地,一概交付买主前去掌管,请官登记过户纳税,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物无留,日后玉如及子孙人等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等情。保此店屋系玉如承先父庄朝宗明买遗下之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交加来历不明情弊为碍;如有不明情弊,玉如同中见人等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笔则有据,特立杜卖尽根店屋契字一纸,并缴现买印契连司单一纸,前手典过杨家赎回典字一纸,计三纸。又前地基完单一张,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玉如同中亲收过典卖尽根店屋字内价银一千六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西界虽至车路港墘,而买主郑家不能恃此界址任意建筑;倘后日如有要用之处,须向卖主庄家相议,方可举行,批明,照。
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林斗山
为中人李周记、黄东明
场见人母庄陈氏
立杜卖尽根店屋契字人庄玉如
第五五垦批
给垦批业主余贵长,有草地内草厝一落,并厝后旷地一所,址在桃园街,坐西向东,前至街路为界,后至大车路为界,左至杨家厝为界,右至林家厝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前因草厝毁坏,旧佃林宇来久欠地租无力收筑,是以情愿退佃,今郭沛麟前来给垦认佃。自给之后,任麟盖筑居住,历年照旧例应纳地租二钱正,给出完单为照,不得少欠。其厝内亦不得窝藏匪类等情;如有此情,任从业主禀逐。今欲有凭,给垦批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
嘉庆四年八月日给。
第五六杜卖尽根店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店契人吕士勇、侄清南,有承祖父明买得陈敬老、郑士海瓦店地基一坎,年载地基租银一钱一分六厘正,址在锡口街中,坐南向北,前至车路为界,后直透至竹围为界,左至林店为界,右至王店为界,上至清天,下至天府,四至界址明白。前进瓦店一座,中进茅屋一座,后旷地基一所,并带门枋、户扇、水井一切等项,俱各在内。今因乏银别创,将店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与高兴利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言议估值价银一百八十大元正。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店屋地基等项,随即踏明,付银主前去掌管,开张居住。保此店系勇之物业,与房亲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勇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店契一纸,并缴印契连司单一纸,并缴印契连司单一纸,又上手契五纸,合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勇亲收过店契字内银一百四十大元正足讫,照。
光绪十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李格、吕圳
场见并笔人男海
同立杜卖尽根瓦店茅屋契人吕士勇、吕清南
第五七杜卖尽根店厝连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厝连地基契字人高茂林等,有承父标泰明买得高接枝店前后两进、过水天井、并地基一座,坐东向西,贯在拳山堡大坪林新店下街。其界址,东至高家田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刘家合壁为界,四至界址俱各同中踏明。今因茂林乏银费用,托中引就与族亲高但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依时估值尽根价银二十四大元正。银即日同中林亲收足讫,愿将店及地基界址,以及门枋、户扇、桁桷、杂物等项,一切在内,悉付买主但进入居住,或再翻盖,任从取裁,一齐悉付买主掌管,永远己业。今既卖价足业敷,一卖永休,四至界内寸土无留,日后价值万金,林及子孙不敢言及贴赎找洗,生端滋事。保此系是林承父明买之物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茂林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一纸,又缴郭廉买契卖契合共三纸,付执永为存照。
即日同中林亲收过字内银二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林财建
为中人黄进益
在场知见人招婿廖阿财
立杜卖尽根厝契连地基字人高茂林
第五八杜卖尽根瓦店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瓦店地基契字人蔡张氏招妹、蔡氏福妹,情因先年承翁父蔡文秀遗下自置瓦店一坐三间,坐东向西,土名猫里街坑仔底,店前街路为界,南至徐家、董家店毗连墙为界,北至列家毗连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上尽天,下及地基,内带门窗、户扇。情因乏银应用,愿将此店出卖,凭人先问房亲人等俱各不欲承领,外托中引就刘骆氏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契并佛银二百八十大元正。即日银字过渡清白,并无债货准折短少,亦无包卖他人之业。保此业委系承翁父遗下之业,与他人无干。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人等不敢言增取赎。自卖以后,踏交银主永远掌管居住;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方一力抵挡。此乃二比欢悦,两无迫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字一纸,又带老契一纸,共二纸,付为执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字内佛银二百八十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同治二年四月日。
说合中人何如祯
店邻徐双二
在见刘鼎纲
知见堂弟蔡旺
依说代笔徐时中
立杜卖尽根瓦店字人蔡张氏招妹、蔡氏福妹
第五九杜卖尽根瓦茅店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瓦店店契字人陈查某、陈定、陈木、陈柳功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应分归管瓦茅店一座,瓦厝二间。茅厝二间,前后共四进,及带店窗、户扇、楼楹等项,俱各在内,址在街仔头,坐东向西,东至水沟路为界,西透凉亭,至大车路为界,南至苏家店壁中为界,北至陈家店壁中为界,四至界址登载分明,历年配纳地基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创,功兄弟等相议,俱情愿将此应分归管瓦茅店合全座及所带等项,一切尽断根出卖,先问亲房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大甲街梁比美官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尽断根瓦茅店价佛银六百零五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亲交收足讫;其瓦茅店全座,及所带等项,一概照界踏明,交付买主梁比美官前去掌管居住,开张生理,永为己业。而查某、定、才、柳等同自此一卖千休,寸土无留,葛藤永断,日后查某、定、才、柳功兄弟以及各房子孙等永不敢言及添贴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瓦茅店系查某、定、才、柳等承祖父遗下应分归管之物业,与亲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查某、定、才、柳等同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断根瓦茅店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字四纸,又归管字一纸,又付管字一纸,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断根契字内佛银六百零五大元正足讫,再照。
批明:其阄书字二纸,前经遗失,倘日后有寻出,不得横用,声明,照。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郭允有
在场人陈全盛
知见人陈门张氏
为中人陈东权、陈藤
同立杜卖尽断根瓦茅店契字人陈查某、陈定、陈才、陈柳
第六○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人白文得,有承祖自置茅屋一落,及旷地一所,坐落土名沙辘头西畔,东至东路为界,西至自己店后为界,南至五兴观厝为界,北至李益观厝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母子相议,愿将此茅屋及旷地托中引就与陈赐观前来承买,时三面言议,卖出佛银三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收讫;其茅屋及旷地随即踏明,付银主前去起盖居住,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贴滋事。保此厝是得祖父自买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得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立杜卖尽绝根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杜卖尽绝根契字内佛银三十大元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契字二纸不带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