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多寡,或一人而独造数座,或数人而合造一座,各随力之所能,听尔绅民之便,总期多多益善,最望速速前来。自示之后,无论近处远来,既有定章可遵,给价交租决无额外多索,务望踊跃争先,切勿迟疑观望,切切,特示。
光绪五年三月日给。
第三合约字
立合约字刘经纬、林元梅、徐鸣岗、邱秀章、詹康、陈得耀、詹文光、詹捷宁、张雄才、张荫、刘玉成、刘仕壮、邱良木、张督、张居贤等。窃思贸易通商,王政之大典;化居无有,亿兆之良图。兹予等粤庄人周地密,趋赴各市维艰,众议在关帝厅庄前置田一十六甲零,建为街市,共费去银四千六百八十元,共劝此举,蒙县主杨氏桂森赐予永靖嘉名。现规模已整,又不可无良规垂后,爰立合约八纸,交各首事分执照行,俾后人有所遵守,庶交易有资,共庆财源广进,商民得所,咸赓利路亨通。合将各款议规,六份出银姓名开列于左:
一、议:设此街市,祗因昔处辛城故土,今为海外,乡亲星散,各庄欲敦乡谊而来,由兹建街聚处,虽在异地,何殊家乡!永保兹土,全亲后人。倘有大小店出卖,不通闻首事,不盖永靖街公记,是背乡亲之谊,起害街之端,议将店宇拆毁,店地还众,此议。
一、议:三山国王护国庇粤之神,宜建庙崇祀。兹议街中留庙基一所,左右店基各二间,立为费祀,此议。右加一间。
一、议:大街两行,及国王庙前左右前后之店均要盖瓦,不得用茅,此议。
一、议:此横街店后及大街店后各留车路三丈,至周围竹下各留车路三丈,街人不得侵占控坏;如违重罚外,仍押填补,此议。
一、议:两片东西大街店地,均有派出银元,其店地包亭仔脚,定深一十九丈,阔则一丈五尺,或一丈七尺不等。北势横街店地未有派出银元,定深一十五丈,阔一丈六尺。南势对面横街,深一十二丈,阔一丈七尺。王宫前两片横街,深一十二丈,阔一丈七尺。每间年纳税银元二元,三年后年纳税银四元,不得争多减少,此议。
一、议:街中大小店余地、鱼池诸项,难以独理,众议分阄六份,各理各收,不得违阄越规,此议。
一、议:六份内有大小店屋居住之人,系各份内头人约束;如某份内店屋有人开场设赌,包娼容匪打扰滋事,系某份内之人约束不严,即该份内抵挡,不干别份,此议。
一、议:六份内店屋之人若有恃强逞众,作慝犯规,不听约束,该份内头人或要禀官,或要拴挐,力弱难当,即要自行为首投明,五份头人据理帮办,不干他份,此议。
一、议:六份阄分余地无论阔狭,种作唯许五谷,不许插竹栽种果木,以害街地,此议。
一、议:围内■〈艹〈束刂〉〉竹不许砍伐;如有砍伐,捉获罚银二元存公,违者六份合攻,此议。
一、议:街中遇有修栅桥沟路,及紧要正项公银,照六份派出,不得违拗,此议。
一、议:街内开有大、小圳卸水,一遇壅塞,查明某处某所辖,即要督理疏通,勿延诿害街;违者公罚,此议。
一、议:六份每年要抽出银五元,合存公放,永为街中公费,后人不得分散,此议。
一、议:吴业主大租年纳银一百八十九元三角六厘四毫二丝,施业主大租年纳银十八元二角九厘八毫,共银二百一十七元六角六厘二毫二丝,禀官存案,六份匀纳,每份年纳银三十六元三角,限六月十一日清;如有不清,该某股份内赔清,不干别份,此议。
一、议:六份各阄定大小店余地、鱼池诸项,俱注明各份簿内。
一、议:徐鸣岗、邱秀章、邱华、汪文相,传添李良生、罗士俊,巫厝庄吴纯、徐观明、何旺华、何兴观、吴观河、熊义成、温文杨、曾凤生等共一股,共银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康、陈德耀、詹善生、詹渡、刘龙福、陈神佑、詹厅、詹春荡、陈观、詹顺、詹盛、詹庚、刘妈德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文光、詹捷宁、陈臣思、邱水生、黎成宗、詹浚源、陈天思、詹木、张鼎常、胡世俸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张雄才、张荫、张正三公、张麟、罗恭伯、张耳顺、张友、张企、王文、高发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刘五成、刘士壮、刘祖、赖士远、俊兴号廖老二、钟北生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邱良木、邱学班、邱行、邱新、邱贤、邱德据、邱成龙、邱辅、邱成实公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张督、张居贤、张足、张琼、刘藩衍、邓曹曾水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此街买田一十六甲八分四厘三毫四丝正,立契共一十二纸,交各首事收存,注明各份簿内。
一、批:南门内外余地,及东边园池、北门内牛墟、西门内车坪,俱是六份公地,长阔注明各份簿内。
一、批:学校所以作养人材,兹此街日后要起文祠,六份内余地有合用者,长阔将别店地易换。
一、议:此街六份匀分,现有出店地银者九十六间,已起者七十余间,未起者二十余间,限三年内起齐;如有不起,将店抵银,除消公充,此议。
一、议:南门外竹下,及西北沟面各阔一丈,日后修开,不得阻遏,此议。
嘉庆十八年九月日。
依众代笔人李兴玉
监生张督、张荫、刘玉成、詹捷宁、张雄才、詹文光、刘经纬
生员徐鸣岗
同立合约人林元梅陈天思
监生詹英杨、张居贤、邱学班、刘仕壮、邱良木、陈德耀、詹康、邱秀章
第四给付永管地基字
亲立给付永管地基字马芝遴社番业主马照生,有承祖遗地一所,计共一十二丈,址在大仑庄东过桥大路边,自西至林家厝基为界丈起,直丈至东一十二丈为界止,南至路,北至沟,四至界址明白。凭中给付汉人王荣宗官筑盖营生,时凭中收过给字内佛头一十大元,即将地基踏明,给付汉人王荣宗官掌管,约若筑盖完成,年该贴纳地基租银六钱正。保此地基确系照承祖遗,与别番无干涉,亦无别给他人,日后照及子孙亦不得勒其拆屋还地。口恐无凭,合亲立给付永管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给地基字内佛头银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五年七月日。
为中并知见
亲立给付永管地基契字番业主马照生
第五给批地基字
立给批地基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有承祖父物业遗下应得空地一处,坐落土名牛骂头保埔姜林庄,东至路为界,西至大路为界,南至大突月大耳滴水为界,北至猫叶甘墙基为界,四至界址登载踏明。托中将此地给付与王簪观前去掌管,盖厝居住,不得异言。即日同中收过给地银十大元正,交收足讫,登载地基租历年应纳五分银,不得增多减少。自此出给,日后不得取赎。保此系明承伯父物业,与别番亲无干,亦无重张给他人情事;如是他番人等阻挡,明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给卖批字一纸,付给主永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给批字内佛银十大元完足,再照。
批明:日后女子承巴纳大耳宗枝,不与亲房番亲人等争夺,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笔纪东生
中见人乌肉悦
在场人邻仔大耳
立给批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
第六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
同立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人李清油、李家昌,缘由承祖父遗下应得埔业一段,址在桃涧保八座厝更寮下庄,今有昌奉公征收该地课租,要筑课馆,油念及竹林之情,喜于自己埔业内抽出荒埔一段,东至栽竹外路,西至栽竹外,南至栽竹外,北至栽竹外为界,四址面踏,永远赁与昌盖造瓦屋,安立课馆,栽种风围、竹木、菜园、果子等件。当日言定昌备出埔底佛银二十大元正,每年应纳埔主地基银二元正,限晚季交清,不得拖欠分文。即日同立字约,昌备足字内埔底银项交油亲收足讫,并无少欠;油即将抽出荒埔,踏明交昌前去开筑栽种,盖造瓦屋,安立课馆,永为己业。一言既诺,千金不易,即日后价重连城,永不敢异言生端,加增地基埔底等情。保此埔业委系油承祖父遗下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弊;如有此情,系埔主出首抵挡,并不干承赁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为照。
即日批明:油同母亲实收字内埔底佛银二十大元正足讫,批照,行。
光绪三年岁次丁丑十月日。
代笔人张庆清
在场族亲祖喜
在场母亲林氏、李清油
同立招永赁荒埔盖屋约字人李家昌
第七永居地基合约字
同立永居地基合约字叔陈金兰、陈金富、陈金春,侄接兴、顺兴兄弟,同侄登新兄弟等,乏基架造房屋,前来向得兰兄弟叔侄等所管界内贌出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铜锣圈石崎仔庄,坐北向南,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面言定每年应纳地租银二元正,其地租银年清年款,不得少欠等情。其地基即日沿踏交付新兄弟前去自备工本,架造房屋一座,不计间数,任从栽种风围、竹木、菜园等项,异日倘欲移居别处,不得砍伐拆毁;倘欲退卖等情,务须向业主相商,亦不得退卖匪人等弊。此乃二比甘愿,两无迫勒,恐口无凭,同立永居地基合约字两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光绪十年甲申岁十一月日。
在场弟陈金兴
代笔人罗闰福
同立永居地基合约字同叔陈金兰、同陈金富、陈金春、侄陈接兴、同陈顺兴
第八出给垦字
同立出给垦字人港尾仔庄廖朝孔裔孙三大房经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等,有承祖开垦店地一处,址在八张犁广福庄福坛后店地二坎,其厝坐北向南,东至竹围外为界;西至大戆壁路为界;南至店前街路为界;北至店后墙头,直透至厕池背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三大房人等不欲自筑居住,后引就廖宝瑞出首给垦,当日三面言定出得给垦银八大元正,重五两六钱正,言约逐年要纳业主地基税银一元五角正。即日同场见立垦银字,两相交收足讫,随即将店地二坎并界内圹地、厕池等项,一应交付宝瑞前来掌管,永远居住,任从宝瑞加筑间数,不敢再加地基税银,亦不敢言及讨垦,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两愿,仁义而行,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出给垦字一纸,永远为存照。
即日同场三大房经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亲收过给垦银八大元正,再照。
批明:东北竹脚系大戆栽种,各不得混掌,批照。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日。
在场知见人廖正汃
依口执笔廖心玉
同立给垦字人水城、廖朝孔裔孙生源、得仁
第九垦地基字
立给垦地基字竹堑社原土官卫福星,今有承祖父遗下与众番阄分得地基一块,座落土名新埔街中,左与林娘成店为界,右与徐其发店为界,前至东路为界,后至水沟为界,依鲁班尺量为度,自前面至后尾计量共深一十八丈为止。兹因开市闹热,情愿托中招得汉人刘明德号前来架造店宇,生意开张,当日三面议定地基每年应纳大租银一元正,递年限至六月终收清,星给出完单付照。其地基自给垦之后,付交承领等,任从架造修整,永远居住为业,日后不敢异言额外计较,亦不得异言取回地基。此系仁义交关,二比允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承领日后或回内地,或别置创,或出税与人,抑或退逊与人,此地租银应向居住人讨取,所批是行。
嘉庆二十一年岁次丙子月日立垦批字。
中人陈江印
代笔张彩印
第一○杜卖契字
立杜卖契人林瑞锦,有承父图分得店地一间,坐落艋舺渡头水仙宫前街右边,坐北向南,从三角窗店顺数第四间,东至本家店地,西至泰安号店地,南至街,北至本家店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别创,将此店地托中引就卖与日升号,着时价银一十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地自店前亭仔滴水脚起,至店后一直计深一丈阔,一丈,六尺实内,随即踏交银主前去掌管,起盖店屋,永远为业,不敢阻挡。其店地议约每间每年贴纳本宅地租银三钱正,不得异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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