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3部分

作者:【暂缺】 【65,096】字 目 录

短欠。此系二比甘愿,今欲有凭,立杜卖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行。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林为楚

林珩光

为中人蔡明辉

立杜卖契人林瑞锦

第一一杜绝卖契字

立杜绝卖契人黄神智,有己置地基一所,坐在艋舺渡头,土名土地宫后埤仔墘,东至埤,西至车路,南至杨宅店,北至本宅园。内拨出店地两间,明丈三丈六尺阔,凭中给卖与梓叔、记英同买,明约时值价银十一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地听梓叔、记英前去盖屋,永为己业。递年应纳地基银五钱,不得短欠。保此地基系智己置物业,与房亲叔兄侄无干,亦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买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今欲有凭,立给杜绝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给卖契内银完足,再照。

乾隆癸卯年,即日同中人当面就地基契面上批明:黄参、黄峨、黄统抽出店地基一段,在南势长,东至埤,西至街路,阔一丈八尺。今欲有凭,立均分契为照。

乾隆三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书人黄尔成

知见中人黄向叔

立杜绝卖契人黄神智

第一二地基字

立给地基字人温尚,有承祖父遗下空地一所,址在建宁井妈祖厅口,东至吴家壁为界,西至杨家壁为界,南至吴、陈二家壁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因自己住宅甚宽,未及筑造,时有蔡音乏宅居住,即与尚相议,永将此空地付其自备工料,起盖成屋居住。尚即允许将四界内所有之地踏明,付音前去起筑,约定造成瓦屋一座二间,排一灶房,年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年纳年清,不得少欠。自起盖成屋,听音居住相承,永为己业,尚及日后子孙断不敢言讨言赎,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此屋一座二间,排一灶房,系音自备工料起盖之业,年仅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立批,再照。

光绪七年正月日。

代笔人陈福

知见子温清海

立给地基字人温尚

第一三垦单

本宅有店地一坎,坐落涧仔沥新店街,前至路后八丈为界,左至黄生墙壁,右至黄如湘墙壁,四至明白为界。兹给与彭阿己前去起盖成店,递年完纳本宅地租银四钱正,给单执照,不许少欠分文,亦不许窝匪聚赌等弊;如有此情,立逐出店;倘欲回唐转退下手,须同下手之人到馆言明,不许私退私典,妄退匪人,致滋事端。合立垦单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八丈外经踏四丈,付彭阿己起盖,批照。

再批明:茅店该地租银二钱,瓦店逐年该地租银四钱正,批照。

业主

嘉庆十年三月日给。

第一四佃批字

立给佃批字业主何占梅,有承祖遗管和美崎仔顶店地一坎,宽一丈实内,坐西向东,前至车路,后至分水,上与许仔观店毗连,下与何色丰店毗连;四至界址明白。兹有吴朝观备出碛地银二十大元前来,向给自备工料起盖瓦店生理,议约每年贴纳地基租银一两正,年清年款,割给完单执凭,不得挨延短少分文以及私相典卖游方人等;倘若拖欠过多,愿将原筑店屋,无论草瓦,听付业主公估抵还地基租银,另租别户居住,不得言说;如欲寻别处生理,或要搬回内渡,将店转售他人,务向业主相商,过佃诚实之家,不得妄行滥转,开场聚赌,有干禀究革逐;如遇天灾不测行祸,全瓦毁坏,欲再起盖,须向业主另议;若被风雨损坏,任凭盖筑修理。此系业佃相依,各无抑勒,口恐无凭,立给佃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

再批明:乙年至己年地基完明,又照。

嘉庆二十五年四月日给。

第一五承贌向地基架造茅店字

立承贌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缘因乏地营生前来,向得业主钱志德手内贌出地基店场一所,土名阎王崎顶路边,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三面言定,朱阿苟自备工本架造茅店一座,以便经营活计,每年应纳业主地租银一大元正。其银每至十一月冬至前纳清,年清年款,不得过期少欠等情。其贌约自同治十二年癸酉冬贌起,至戊子年冬止,计共十五年为限;限满之日,朱阿苟即将此店宇四界点交还业主掌管。此乃二比允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朱阿苟自贌店地之后,不得荒废风围竹木等情,批照。

再批明:至限满之日,朱阿苟将店宇交还业主掌管,不得言贴工本,亦不得废拆等情,批照。

同治十二年癸酉十一月日。

代笔人罗文元

知见林象成

在场林象进

立承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

第一六给出屋宇地基字

立给出屋宇地基业主字人陈石春,缘先年承父遗下有八十份庄庄地一处,今有佃户庄金松前来给去地基一处,自备资本前去建筑家屋一座,计共七间,永远居住,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其银在于冬季,缴与石春收讫,业主给出地基完单,付与佃户为据。其银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将所建之屋抵为租银,不得异言。其屋不居之日,将屋拆去,地基交还石春,不得刁顽。自给以后,所有需费概系金松之事,与石春无干。此系二比甘愿,立给出屋宇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二年十月日。

代笔人黄显荣

在场弟德标

立给出屋宇地基业主字人陈石春

第一七出贌建店地基字

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人业主黄明记,缘于先年自置树杞林庄墘上街仔上等良田一处,今有吴壬贵托得保认中人陈肇初,前来垦地建店。兹将界内划出一段,坐东朝四,壬贵自备工本,架造瓦店一间二落,东至本店后檐滴水沟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与刘家连墙为界,北与黄明记连墙为界,计阔见光一丈三尺,其长两落共计一十三丈为定。当日凭中三面言定,该店一间三落,每年壬贵应纳业主明记上田地租银一十五元零七角正,每年至六月终由业主给出收单,向住居人支取清楚,不得少欠分毫等情;如有此情,壬贵愿将该店任从业主明记另税他人,以抵地租,壬贵不得异言反悔。今欲有凭,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该店每年应纳地租银一十五元零七角正,务每年清款,不得少欠分毫。以外科例杂费多少,系壬贵一力抵挡,概不干业主之事,批照。

又批明:该店前后丈尺界址,俱载字内明白,如敢私开后门,或加侵尺寸,任从业主毁拆议罚,或将强占之地每尺每年按定纳银二元正,壬贵不得异言,再照。

又批明:此系业主明买上等良田,贌他建造店宇,倘日后店佃或卖者不得包混地基,以免后来生端等情,再批照。

又批明:该店有起无拆,永纳地租;倘地租不清,愿将全间透落拆屋还地。其东界石檐不得暂以竹篱权抵,日久,俟至冬定界时,贵自当先筑土岸为准,以免移越弊端,照。

光绪二十五年戊戌岁七月日。

保认中人陈肇初

代笔陈清河

立出贌建店地字人黄明记

第一八信贌地基字

立信信地基字人林士令,今因乏地起盖,兄弟相商,备出无利碛地银托中保引向与林五祥信出地基,址在摆接堡山脚庄令本宅西畔式后厝外,新造瓦厝二间。当日三面议定无利碛地银一大元正,交付五祥亲收足讫,逐年认纳该地基银三角正,年款年清,不敢少欠分文。其地基届限六年,自甲子年起,至庚子年止。限满之期,祥应用之时,祈先备早通知,令自当将此二间瓦厝拆起,将地基交还付祥掌管,无利碛地银元并信字两相交清明白,各不得刁难生端滋事。此系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特立信信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令备出无利碛地银一大元正,交付林五祥亲收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年四月日。

为中并代笔人张维明

在场见并保认人林登科

立信信地基字人林士令

第一九碛地银字

立碛地字人简山,自置地基一坎,址在南门街,坐东向西,长至四结界,阔一丈八尺。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地基出税与吴晋乡身边出首承税,三面议定碛地佛银十元正。其银即日凭中交收足讫;其地基随即踏明地段,交付吴晋卿官任从筑盖厝宅,每年该纳地基税银五大元正交清,不许少欠。其地基银自咸丰六年正月税起,其厝不拘年限清还。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收过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佛银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批明:日后地基如系要买卖,价银五十八大元正足讫,再照。

咸丰六年正月日。

代笔人江阿屘

知见人江瑞

为中人程是

立碛地银字人简山

第二○现销字

立给现销字人何视箴,即何德英,有自置之业圹店地一所,址在芝兰堡内湖庄港墘街仔,兹因林江永前来给出起盖店屋,定约每坎阔一丈八尺,长不计丈,坐西向东,东至车路中为界,西至港为界,南至自己壁中为界;北至自己壁中为界,时值现销价银每坎佛面银一十五大元正,每年配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其圹店地随即付林江永前去起盖店屋。此系二比甘愿喜悦,口恐无凭,立给现销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亲收过现销字内佛面银一十五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书人郭笃材

立给现销字人何视箴,即何德英

第二一现销字

立给现销字人何得英,有自置之业圹店地一所,址在芝兰堡内湖庄港墘街仔,兹因王兴顺号前来给出盖店,定约每坎阔一丈八尺,长十二丈,坐东向西,东至佃首田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自己兴顺壁中为界,北至许成发号壁中为界,时值现销价银每坎佛面银十元正,每年配纳地基银一元五角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其圹店地随即付王兴顺前去起盖店屋。此系二比喜悦,口恐无凭,立给现销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亲收过现销字内佛面银十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书人郭笃材

立给现销字人何得英

第二二招起店屋地基字

同立招起店屋地基字人高连生、高连坡、高天赏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应得地基一坎,贯在拳山保景美顶街,坐西向东,东至瑠光圳,西至后进滴水外二丈六尺实,南北左至右阔共一丈八尺,四至界址明白。兹因乏银别用,愿将此地基托中招与高标心前来承贌起盖店屋,同中三面议定现销地基银四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仍约标心每年应纳高五合同地基银一大元,割单执凭,以为理纳大租。至于地基四至界址,随即同中踏明,悉付高标心自备工本,起盖店屋居住,开张生理,出税收税抵利,永为标心店屋地基之业,不敢异言阻挡滋事。保此地基系连生兄弟承管应得之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出招他人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等情,生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标心之事。此系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招起店屋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地基字内现销银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店屋地基内不许设造油车对■〈石臼〉厕池等碍,照。

批明:其大租系高五合支理,不干标心之事,照。

批明:后进外地基要留大路,广狭业佃公留,声明,照。

光绪七年五月日。

秉笔人房亲烻谦

为中人同上烻买

知见人功弟文良

同立招起店屋地基人高廷生连坡

第二三地基字

立给地基字人马芝遴社番土目潘从龙,因鹿港兴宁宫边前年有给过林德官圹地一所二十五丈,原外有余地水堀一所,今因乏银公用,托中引就给与施瓜含前去填塞平地,东西有七丈余地,东至林宅地为界,西至大沟为界,南北有四丈余地,南至林遥宗地为界;北至水沟为界;四至明白。当日三面公议,收过压地基佛面银四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地随踏付施瓜舍前去盖屋居住,永为久居,约定每年贴纳番地基租税银一钱五分正,凭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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