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4部分

作者:【暂缺】 【63,610】字 目 录

战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契面典限六年满,准得启备齐足银取赎,两不得刁难。此是两比甘愿,各无反悔,人心难信,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根契、典契、阄书、水契一十四纸,共十五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亲收典面内银六十大元完足,照,行。

批明:此园言约得银主插竹围起厝安居,若是赎回,照税银列行,照,行。

光绪四年正月日。

代笔人际春、锺意

为中人廖重醉

在见人锺孟意

立转典契字人锺启战

第九典契字

立典契人郡内四嫂巷口沟仔底陈戆,有承父明买陈家番芝寮太平街旗尾巷南第五间店地基一座,前后二落,中带深井庭,前带亭基,直透坐东向西,东至柳家厝后水沟,西至车路,南至柳家公界基,北至林家公界基,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基业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郭春永官、潘注官均同出首承典,三面议定时价纹银一百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银、契两相交讫;其店地基并深井亭基,随即踏明四至,付银主掌管起盖居住,开市收税。限至十年为满,听戆备足契面银元取赎。至于重新起盖店屋,一应费用银元,三面公议,取赎之日,按作六折照数坐还,该银主亦不得刁难藉端滋事。保此基业果系戆承父之额,与至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戆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五纸,共六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纹银一百十大元完足,再照。

咸丰九年八月日。

为中人白光星

知见人母亲丁氏

立典契字人陈戆

代书人金永昌

再批明:陈戆官胞弟西昆,托出原中添典去六八佛银四元,日后取赎之日,依契备银,不得异言,理合批明,再照。

即日同原中收过佛银四元。

咸丰十一年十二月。

原中人白光星

立再贴契面字人陈西昆

代书人白灼龙

第一○之一典店地基契字

合立典店地基契人郑宏三、郑子云,同侄海老、坚生,有承父明买过尹和生店一座三进。因遭乱,店屋门窗、户扇尽被焚毁,仅存地基砖石而已,东西四至俱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三等有挂欠本家妈受等银二百大元,愿将此店一座三进遗存地基、砖石、土角、井砖等物,托中相议,付与妈受掌管,或自己建造,或别税他人。受约至五年丰满,听三等备银取赎,受不得刁难。至受起盖杉料、砖瓦计算若干?三取赎之时,应备足还受收取,三不得恃强滋事。保此店的系三等承父遗下物业,并无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三等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今欲有凭,同中立典字一纸,连上手司单印契七纸,共八纸,送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银二百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二年二月日。

合立典契人郑海老、郑宏三、郑子云

郑坚生

为中人许时澄

代书人陈恩魁

第一○之二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埤头中街郑妈寿,有承父阄分应得明典过郑家店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阿猴街,坐北向南,东至许家店,西至许家店,南至车路,北至江家宅,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业主租银二钱,经于十二年税与黄开北起盖店屋,每年收纳地基租银十二元。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地基转典,先尽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愿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许振源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面银五十元。限至十年丰满,任徒转典主备足契面银收回原字;如原典主备足前契面银向取者,不在年限,亦听赎回。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将此地基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租。保此地基系寿承父应得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寿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自无反悔,不得异言生端。恐口无凭,立转典契一纸,并连上手印司单契共八纸,又合同字一纸,收地租租字一纸,共十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五十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九年十月日。

契内注司单印共合四字,再照。

为中人秦君送

立转典契人郑妈寿

知见人曾永成

代书人曾永成

第一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新港社番妇乃怡郎、乃金凉等,有承祖父开垦宅地一所,年带番租钱一百文,坐落土名在过港庄,内带竹木、果子、杂物在内,东至自己宅,西至自己园,南至路,北至王家宅,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宅地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与汉人郑国真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头银十大元四钱。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宅地随即踏界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不敢阻挡。言约宅内若有栽插槟榔,上吐者每贌贴工资银一钱;未吐者贴银五分;荖叶每千枝篱坐银三员。限至十年终为满,听业主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依旧仍付银主收成抵利,业主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宅地系是怡郎等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怡郎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中立典契字一纸,并带赎回郑阵典契一纸,合共二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元四钱完足,再照。

咸丰五年四月日。

知见人男天赐

立典契字人乃怡郎、乃金凉

为中人刘清吉

第一二添典字

立添典字人隙仔口番妇乃金、乃日等,有承祖母开垦地宅一所,坐落土名在过港,竹木、果子在内,年带纳番租钱一百文。其竹二年新笋交加。东至现耕郑家宅,西至郑家园,南至路,北至长枝竹在内,四至明白为界。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托原中引就向原典主郑石老出头,三面言议添典佛银五元四钱,并借字母利银二十二元,前典契面银十元四钱,三次合共契面三十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宅仍归银主栽种收成,掌管抵利。栽槟榔:上吐者每欉贴工资一钱;未吐者每欉贴工资五分;荖叶每千篱贴工资银三元。限至十年终满,听典主备足契面银,并坐工资理明,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归银主掌管,典主不敢异言滋事。保此宅地果系是金、日承祖母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不明,金、日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添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二纸,共三纸,存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添典银、借字银、前典银,三次合共三十八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四月日。

知见人乃凉

为中人刘清吉

立添典契字人乃金、乃日

代书人李连生

第一三起耕典借银字

立起耕典借银字人胡再育,同侄有用、来兴等,有承祖父明买得金协福,即胡协山林埔地一所,址在石碇堡杂份寮庄,土名石灼坑等处,四至界址以及大租、钱粮、水源等项,俱各在大契内明白。父叔分管应得份下,亦各声明在阄分约内清楚。至于兄弟再分,亦各立约有据。经垦成水田,开筑埤圳,栽种杂物在内。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石灼坑再分应得之山林、埔地、水田物业等项,各托中送就与黄金杨官起耕,典借出佛银一百三十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立即将应得阄分内各份水田、山林、埔地,踏明界址,交付黄金杨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俱银项面约,不拘年限,若要赎回,于八月中秋前先送定头银为凭;余备足,冬至前清楚,银字两还,各不得刁难。保此业系是再育,同侄来兴、有用叔侄等份下之额,与内外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此情,再育同侄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起耕典借银字一纸,并缴各人阄书合约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典借字内佛面银一百三十八大元正足讫,再照,行。

一、批明:内有所借银项,再育系借过银四十四元,来兴系借银五十六大元,有用系借银三十八大元,各人以阄书为凭,任从各人清还明白,须各认阄书合约赎回,各不得拖累,再照,行。

一、批明:大租应得三份,配纳三斗,并带银粮配胡金益,大契内均分,再照,行。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刘奇伟

为中人宗弟青岩

知见人堂兄金鳌

同立起耕典借银字人胡再育

侄有用、来兴

第一四典契字

立典契人台中县光山保三姓寮庄吴量,有承祖父沙园一坵,坐落土名本庄顶车路南,东至小路,西至蓝投,南至吴陈园,北至吴陈园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典,先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俱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本保本庄吴珍出首承买,三面言议依时价典出佛银十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将园随踏界址,付与银主前去管掌耕作,不敢阻挡,后日子孙亦不敢言赎。保此园系是吴量承祖父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亦无拖缺租项,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吴量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五年月日。

作中人吴云

知见人吴滔

立典契字人吴量

代笔人吴量(自笔)

第一五献业字

立献业字人郡内黄应清,有明典过许光抱瓦店一座,址在凝南坊上横街,坐西向东,其间声四至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郡城创建育婴堂,收养幼孩,大得蒙养圣功之道,阅今两载,多有捐助,或银或业,各量力施舍,赞成久远,清窃慕焉!表其微忱,爰将该店一间献归此举公设之养生堂前去掌管。公估时价银八十元,月可得税钱一千六百文,除完该坊陈国清名下地租一间外,余存收为本堂之用。截至本月对日止,以后税钱永归本堂收作经费,不得异言。口恐无凭,合立献业字一纸,并缴上手印白契五纸,合共六纸,盖用图章,送执为照。

咸丰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立献业字人黄应清

书字人谢组紨

第一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陈鸿,有代同乡朱琴川病故埋葬后遗剩现银一百大元。在台并无亲戚奉祀神主,所以将此款代买县前右畔瓦屋一座二进,坐东向西,其四至载明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鸿欲回故乡,前代朱琴川明买之物业,转典与积善堂,收回契面银一百大元。明约朱琴川神主配入积善堂祠内配享,逐年春秋祭祀,以免隔海重洋千里挂念也。其银即日收讫;其屋交积善堂管业。保此屋果系鸿代琴川明买之物业,并无来历不明情事;倘有此情,鸿自当出头承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司单印契四纸,合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七二番银一百大元,再照。

咸丰九年二月日。

为中人李五

立代典字人陈鸿

代书人(自笔)

第一七之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台属归仁北里湾厝庄吴吉,有自己明置方游田园四段,坐落永丰里,土名涂库社洋。此内秧田一段,受种二分五厘;又田一段,受种二分五厘;又园一段,受种三分,土名涂库社后;又田一段二坵,受种二分五厘,土名过埤仔陈宅厝:以上共田园四段,计受种一甲零五厘,各四至载明上手契内为据。年带纳吴吉户名正供谷二石五斗一升八合五勺,又饷银二两零二分三厘二毫正。今因乏银清还债缺,愿将以上田园出典,先问亲疏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郡城石太封芝圃出头承典,同中面议着时典价佛银一百二十元。银即日同中收讫;田园随即照额对佃,付银主掌管,任听起耕换佃耕种,收租纳课。限十年为满,听吉备足典价银元取赎;至期无赎,仍付银主掌管。保此业果吉自置之额,与他人无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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