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无重张典借别人财物,及挂缺供饷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并非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一宗五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字内佛一百二十元完足,再照。
咸丰十七年二月日。
为中人李实
立典契字人吴吉
知见人妻郑氏、男老狮
代书人方简如
第一七之二借银状
具领借银状,郡城大西外顶南河业户石明记,即石廷赞。今当台郡培元总局领得学道宪大人发下育婴生息经费项下,六八重番银一千四百元,合库平九百五十二两正,照章每百元每月纳六八重息银一元,统计全年应纳息银一百六十八元。自光绪十二年正月初四日领借起,每年按作四季分纳,每季应纳息银四十二元,并遵缴后开田园店屋各契共四宗,计一十七纸,契价银二千六百四十大元存案。定限三年为满,将原借银两缴还,赎回原契,不敢冒借,合具借银状是实。
计开:
一、承买椰树脚庄施侯大租一宗,共契三纸,价银一千八百元。
一、承买外新街许如兰店屋一宗,共契六纸,价银五百二十元。
一、承买涂库社洋吴吉田坵一宗,共契六纸,价银一百二十元。
一、承买柳仔林等处陈明田坵一宗,共契二纸,价银二百大元。
光绪十二年正月初四日。
具领借银状郡城外顶南河业户石明记(即石廷赞)
第一八典契字
自立典契人西卫社郑腾,有承买叶铨官瓦厝一座,二房一厅厝一间,并前后墙围二所,坐落土名及四至俱载上手契内。今因乏钱别置,托中引就将瓦厝典与张宅上,取出铜钱八十千文。钱即日同中收讫;厝即付钱主前去居住。限至四十年终,备钱取赎;年满不取赎,其厝永为钱主物业,后来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保此厝系腾明买之业,与堂亲叔兄弟侄不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典主抵挡,不干钱主之事。倘被风雨损坏,听钱主先出钱修理,登记在数,取赎之日,照数清明,不敢少欠。恐口无凭,合立典契一纸,并明买上手契二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钱八十千文足,再照。
道光七年八月初七日公约:此契留存与母亲丧费之资,不许私自典借他人财帛;倘若典借,公同不坐典主之数,此约。
乾隆五十二年十月日。
作中人鲁照
自立典契人郑腾
知见人男登科
第一九再典字
同立再典字人江佐元、江观元兄弟,有承先父阄分遗下水田一处,坐落土名捒东下堡三块厝前洋中,经丈甲数原溢共田六分零四丝正,计共二埒,共十一坵,东至溪为界,西至小沟外为界,南至黄宅田为界,东北至黄宅墓前并溪为界,正北至自己份下田二坵为界,四至分明。自带圳水通流灌溉,年纳官庄租银六钱六分正,纳局租银七角七瓣正。今因年限已满,佐元兄弟相商,情愿将此原溢六分四丝之田再立典契,托原中引就黄元章长孙登岸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议定原典价银三百二十大元。银即日交佐元兄弟同收足讫;其田亦即同中踏明界址,付与典主黄登岸过手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纳课。保此田委系佐元兄弟承父遗下之业,与他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交加不明来历、拖欠粮银等情;如有拖欠,系佐元兄弟抵挡,不干典主之事。其田自己亥年十月起,再得限典至己酉年十月间,限满之日,佐元兄弟备齐原典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并先代出中见花红礼银,一概送还清楚,赎回契约,不敢少欠过限;如有过限未能取赎,佐元兄弟情愿将此原典契内之由仍付典主掌管,以典作卖,不敢异言滋事。此系正行交易,不是估之故,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同立典契一纸,带阄书一纸,上手典契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再立契内愿典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足照。
批明:典主先出花红银二元,并前四元,合共六元,俟赎回之日,佐元兄弟自当措还,不敢执拗,批照。
又批明:立典契之日,典主出以上所完官局租银三十大元,交佐元兄弟收。三面言定,赎回之日,典价三百二十大元,并花押银六元,不得减少,一足还清。兹所出租银三十大元,恳典主做情无还,二比亦各永诺,照。
又批明:此典契内之田,其明买印契另带别业,不得并交,批照。
道光十九年(己亥岁)十月二日。
原中黄只彩之子荣安
族亲贤榜
在场见人赖庚
代笔人堂兄仲元
同立典契字人江佐元、江观元
第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十四甲菜寮庄商条,有明买过卢应昌田二段:坐落土名四块厝前车路外田洋,东至蔡、胡二家田,西至卢家公田,南至圳,北至车路,坵数不等;又一段大路下三坵,东至圳路田,西至洪家田,南至蔡家田,北至车路,四至俱各明白为界;年纳隆恩大租粟三石五斗五升。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出典,先尽问房亲兄弟侄人等不敢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四海出首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二百五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踏付银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税纳课。限至十年为满,备齐契内银取赎原典契字。保此田系条明买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条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令欲有凭,立典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印契二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字内佛银二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六年二月日。
为中人林正
代笔同收银人男鉴生
立典契字人商条
一、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商条又有要事乏银费用,托中再向林四海找洗来银一十大元,即日交讫。三面明约:自此找洗尽根杜卖终休,日后不敢言议找赎,该田听从银主起佃招耕,收税纳租,永为己业,不敢异言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再批明杜卖尽根契字,永远存照,行。
再批明:契后杜卖字人商条。
知见男鉴生
为中并代书人朱昌年
第二一函
径复者:本月初八日,准贵领事函开,以准台湾总督府后藤民政长官函称:光绪三年间,前福建抚院丁巡视台湾时,奏准无论典契中有无取赎字样,凡出典三十年后,均不得取赎等因一案,请饬检查抄送,以便寄台,使所修台湾旧惯调查册得以完全等因。
准此,当即饬承细心查检去后,兹据覆称:连日查检旧案,因此件系台湾公事,闽省现无存档,莫从抄送。用特函复贵领事,请烦查照是荷!端此顺颂升祺。
名正具二月十二日
第二二典契字
立典契人陈登高,有阄分承父明买过陈朝泽瓦店一间,坐落镇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东至黄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地租一间。今乏银别置,将此店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与陈光霞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估值时价佛银一百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上至厝盖,下及地基、门窗、户扇、楼楹、楼枋齐全,即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课。明约:此三年以内如有损坏修理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如有损坏修理者,银主、典主对半均分。约限至三年为满,听典主备银照数取赎;倘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恐风水不虞,听银主起盖收税,不敢阻挡。若取赎之日,照起盖之数清还,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店果系高阄分承父明买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如有等情,高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令欲有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一纸,共二纸,送执为照。
再批明:嘉庆十五年以前应纳地租,典主自理,与银主无干,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佛银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带水井一口,批明,再照。
嘉庆十五年五月初一日。
为中人金受观
立典契人陈登高
知见胞兄陈登瀛
代书人林三
第二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锦安号,有明买过张家凝南上坊上横街瓦店一座,并旷埕一所,水井半口,坐东向西。又西定下坊北势街尾三角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又镇北上坊竹仔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其四至俱各分明登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将此瓦店三座托中引就典与苏宗面官,着下时价佛头银八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瓦店三座,随即付银主前去掌管。其瓦店三座,每年计共纳税银一百十二元,每月就锦安号支取清楚,不敢挨延短缺;其地租,典后系银主完纳。限不拘年月,听锦安备足契面银取赎,银主亦不敢刁难。保此店屋系锦安明买张家物业,亦无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情,锦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异言生端。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二十七纸,总共二十八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八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该店税言议每月向锦安支取清楚;倘有短缺,即听银主向各该店自收,锦俱不敢异言阻挡,理合批明。
一、批明:锦安生理如系闭歇,愿将安店屋随时搬空,听典主别税他人。并将上横街及北势街二店,听典主自向取税,概不敢藉言刁难,理合批明。
又再缴司单印契一纸,连上总共二十九纸。
道光二十九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陈庆、吴世
立典契人锦安号
知见人当事黄献论
代书人陈希杰
第二四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台属保西下里大人庙大学社陈杰、陈明、陈华等,有承祖父邦翰老阄分应得田一所,种一甲四分,大小坵数不计,坐落土名柳仔林洋牛屎潭,东至山顶分水为界,西至本家徐家田,南至本家田,北至大路。又田一所,种六分,大小坵段不等,坐落土名钩钓沟墘,东至沟流水为界,西至大路,南至佃首田,北至沟墘,四至明白为界。又带牛屎潭埤水翻二甲,每甲年纳坡长粟二斗,年共带纳保西下里陈克绍户名供谷十石正,其■〈勹外云内〉丁银照配。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与郡城大西门外顶南河街石荣记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时典价佛银二百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而田即踏明四至,对佃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种,收成纳课,或原佃,或起耕,听从其便,不敢阻挡。限至四年为满,听田主备足契价银元取赎;至期如无取赎,仍听银主掌管,不敢异言。其所带正供,从道光二十五年起,带付银主完纳;所有道光二十四年起,以前明等应完清,与银主无干。保此田果明等承祖父应得之业,与亲堂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及挂缺供课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明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并非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阄分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其上手承祖父所置契券,因遭反乱被失,日后子孙寻出,不得藉此为用。
又牛屎潭田一所,内葬明等仙父坟茔一穴,东西南北四方计六丈;又葬仙母坟茔一穴,东西南北四方计六丈。此两穴风水,原拟要迁。若迁移之日,所伸墓阴当归银主管耕,不敢藉言生端,合应声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字内来典价佛银二百元,每元厦驼重七钱六分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刘朝、石侯、陈杰
同立典契字人陈明、陈华
知见人堂侄知
书契人明(自笔)
第二五尽起耕典契字
立尽起耕典契人赵恒闰,同侄妈引等,有承祖父遗下应得月字号阄分物业,座落土名金包里庄万里加投田一段,在水头,东至月字田为界,西至番仔田头为界,并带金面山直透山后中坑仑顶分水为界,南至月字沟漕田为界,北至水沟界。又拨旧厝边田一小段,东至分水山界,西至月字田为界,南至田寮为界,北至山水分为界,并拨北畔番仔田头节一小段,带山在内。又带麻里阿突坑头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配纳大租番口粮粟在内,兹贌小租粟七十五石,带碛地银五十元正。今因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