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说合中人李达伦
在场见人总理陈钦
依口代笔人李天生
在见人袁阿九、仁财
立典瓦屋字人李珍吧燕
第三二之一典厝字
立典厝字人卓红蟳,有承祖父基业瓦厝一间、一厅、一房、一埕。今因为乏银费用,央托颜城老向与李灿哥出头承典,三面言议六八佛银五十七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厝交付银主居住。限十二年为满,听蟳备出佛银取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厝字一纸,付执为照。即日同中收过六八佛银五十七大元足,再照。
光绪五年三月日。
为中人颜城老
知见母陆氏
立典厝字人卓红蟳
代书人自笔
知见弟卓海参
第三二之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李灿哥,有明典过卓红蟳瓦厝一间、一厅、一房、一埕,后埕水井公用,坐落西定上坊,土名翁厝埕,东至街路,西至后壁埕,南至张家,北至许家,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过吴府含能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契面价六八番银五十七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厝随交银主居住掌管。限至十年为满,听蟳备出契价银取赎,银主不敢异言生端。此系灿哥明典之厝,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蟳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价六八番佛银五十七大元足,照。
光绪七年四月日。
知见人李春老
立典契字人李灿哥
为中人周坤老
代书人卓红蟳
一、批明:兹因李灿哥要回内地,将厝出典,招出上手公同议约:此厝修理工料资费应开计共苦干,掌厝之人先出,俟届限之日,与取赎之人对半均分坐还,此照。
第三二之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吴含能,今有承典李灿老瓦厝一间,内一厅、一房、一埕,并后埕公用,位在西定上坊翁厝埕。兹因再兴堂拜托本街签首及沧海兄欲出头承典此厝,能愿将此厝转典,言议契价六八佛银四十九元。限至十年为满,听能备出契价银取赎,不敢异言生端。恐口无凭,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带连上手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九大元足,再照。
光绪七年六月日。
为中人王乌定
代书人陈万浪
转典契字人吴含能
再批明:如有工料之资,照上手契面批明承坐。
契尾:
种目:质入。
目的物:炼瓦平屋造建物一栋,深二丈六尺二寸,阔一丈三尺。
金额:四十九元,内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三二之四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再兴堂,有自承典吴含能瓦屋一座,内一厅、一房、一前埕,带后埕及水井公用,坐落元翁厝,现小妈祖街第百一番户,坐西向东,其四至俱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因该屋年久损坏,乏资力可以修缮,是以炉下洪彩、吴尚、王乌定等爰同公议,将此屋出典,托中引就转典与内南河街谢顺记承典,三面言议典六八足平银四十九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足讫;其屋随即交付谢顺记掌管,出资修缮住居,或贷地人,听从其便,俱不敢异言阻挡。议定永尽典,尚等概不能备银取赎;惟是果真上手原典主要赎,任从其便,不得刁难。其顺记出资修缮费用,俱归上手,赎契之日,一并照例坐还清楚,不得异言。保此屋果系是堂明典物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挂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尚等即公同出头担当清楚,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日后各无反悔,异言生端。口恐无凭,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三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照。
兹顺记先代出前后契尾税金共九十九钱,上手典主赎契之日,一并清还,批明。
即日收过契面银四十九大元足讫,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有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中人王乌定
代纳税借家主吴允
知见人洪彩
立转典字人再兴堂管理人吴尚
代书人林昆玉
契尾:
种目:质入。
目的物:炼瓦平屋造一栋,深二丈六尺二寸,阔一丈三尺。
金额:四十九元,内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三三转典契字
同立转典契人张国材、国楷、国榜、国标、国梅,有承父明买过陈家瓦店一间,在镇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东至黄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地租一间。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典,外托中引就典与赵国存时价契面佛银一百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上至厝盖,下至地基、门窗、户扇、楼楹、楼枋齐全,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租。限至四年终,听典主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如无银取赎,仍听业主掌管,不得异言生端。其店倘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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