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4部分

作者:【暂缺】 【63,610】字 目 录

二百六十元,合约字并白契共六纸;又明买过邱蔡氏荷包屿塭一股半,契面银二百六十元,合约字并白契共九纸:合共约字白契总为一宗,共三十纸,垦照一纸,告示一纸,共三十二纸,契面银一千九百四十六元,呈请胎押存案。限一年为满,听达记备足母银清还,赎回胎押契券、恳照、告示及领借银状。至每季应缴利息银元不敢拖缺,合逐一声明,具领借银状是实。

光绪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具领借银状人许达记。

一、该塭每年完凤邑钱粮一十二两零,声明为照。

一、该塭址在凤邑文贤里,声明为照。

一、该塭成业共一十二股,记应得一十股零半股,其余一股半经上手邱姓向曾执胎银项,已将丈单出押,所以丈单不在本契内,声明为照。

一、该塭现贌弥陀港佃人李芋,全年塭税银三百元,记十股半,应得税银二百七十二元五角正,声明为照。

第三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福寿街陈栋记,有承祖父买过本街王印旷地契一纸,自己起盖瓦厝二座,大小共五间,东西四至载在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项,托中向与戴德记借出六八银三十大元,三面言议每元每月行利二占五毫,逐月支清。限至本年终,若是利息不能清楚,愿将此厝交付银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挡,亦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胎借字一纸,共二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佛银三十大元,再照。

光绪十六年闰二月日。

为中保认人吴灶

立胎借字人陈栋记

代书(自笔)

第四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城内东安上坊府东巷吴登旺,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凤邑承管湖仔内庄林屘麊份园一宗五纸,又将垦租契约告示一宗三纸,向城外中街隆益号借出佛银三百七十大元,言约每两银每月愿贴利息二分行。限六个月为满,备足母银、利银一齐清还,不敢少欠;如有少欠,愿将此业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税抵还银额,不敢异言生端。恐口无凭,合立胎借字一纸,并缴垦租契约告示二宗八纸,共九纸,付为照。

七月二十一日,吴登旺再借出母银二十大元,言约每两每月照贴利银二分行。

道光七年闰五月十三日。

立胎借银字人吴登旺

第五胎借约字

立胎借约字人布屿堡仑背庄廖朝晏等,有承祖父遗下阄分应份水田一处,土名坐落在新竹围庄西北势,其甲数、丘■〈土叚〉、东西南北、水分,俱载上手契内分明。今因欲银别创,自情愿将此田出借为胎,托中问到本保新竹围庄李妈答身边借过镜银三十大元正。即日立字同中亲收足讫;其银母言定行利加三六,面限至周期,母利一应清楚完明,不敢少欠。银还字还,两不刁难。如若至期无还,愿将此田付原银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纳课完粮,以抵利息,永不敢异言生端等情。此乃二比甘愿,并无迫勒反悔,今欲有凭,特立胎借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廖天造

为中人廖春龙

立胎借约字人廖朝安

第六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长治二图里后乡庄黄光英,有承祖父阄分应份下则田一所,抽出二坵,受种八分,坐落土名在本社后,年带纳户名薛寿供粟一石六斗,东西南北俱至本宅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完课,托中引就向本庄蔡排老借出佛银三十二元,面约每元每月贴利息银二分四厘,限至年终月满,清还母利明白,不敢短欠;若有短欠,愿将此田付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收抵利息纳课,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亦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英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胎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借字面银三十二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六年三月日。

为中人黄能老、林颜

立胎借字人黄光英

知见人男三让、三友

代书(自笔)

此宗田上手契有带别业,不得缴连,批明,再照。

再批明:其利息限至十月终收,照时价折还。

再批:田主若有清还一半母利,听回田一半,重换借字。

第七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台南市第三区下打石街第十一番户余登贺,今因乏银费用,将住居之厝契五纸,托中引就向与帽仔街马献河借出七三银十元,面议每月每元利息银二占。欲要取赎,当备母利银算明清还,赎回原契并借字。恐口无凭,合立借银字一纸,并厝契一宗计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来光银十元足,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为中人郑倬其

立胎借字人余登贺

书写人(自笔)

第八借银单字

立借银单字人廖连官、方德旺,今因乏银,托中引就借过尤吉记六八佛银二十大元,言约每月愿贴利息银六角正,愿将房中器具对象为胎,逐月清还,不敢短缺。其母银限至戊寅年二月清还;倘限满未还,听保认人与银主前来掌管房中器具对象。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借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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