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间,据大目根堡南靖厝庄许井记将伊自置山园并带山界龙眼一所为胎,向我全记典借银元,前将山园及龙眼交我全记收抵利息。后因井记既死,祭祀无人,我全记不忍其心,遂将山园及龙眼遂年所收税银登账留存,转交井记亲房领去以为祭祀之资,亦有多年矣!今井记宗亲许岁念心,愿将己同妻林氏所生之长男,年已一岁,乳名唤却,今改名曰同福,在于二家祖先座前,凭筶求准,立字写一半传与许井记为嗣,以承祭祀。他既有此心,我全记亦将此业内抽出未作坟地一穴,订明界址,东至公地为界,西至阮家园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溪为界。又带下处,东至阮家园为界,西至阮家为界,南至沟为界,北至溪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赦还井记为永远之烟祀,交付许岁代前去承管,日后此子长成,传子及孙,分作二房为嗣。保此业系我全记赦还井记为香祀,许岁不得擅将此业私行典借他人财物,以绝井记之香烟;倘将来若有他人出首争收者,此碑记为凭,庶无后患乎!云尔。
光绪五年(岁次己卯)年月日立碑。
第三章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一节 海埔、溪埔
第二节 鱼塭
第三节 盐埕
第四节 山林
第五节 茶园、菜园、槟榔、番檨
第六节 坟墓
第七节 埤圳
第八节 石沪
第九节 厝屋
第一节海埔、溪埔
第一 定例
第二 规定
第三 执照
第四 垦照
第五 执照
第六 执照
第七 照票
第八 执照
第九 执照
第一○ 碑记
第一一 谕示
第一二 谕示
第一三 谕示
第一四 谕示
第一五之一 书简
第一五之二 札饬
第一六 开垦字
第一七 垦照
第一八 垦批开辟山林海埔字
第一九 开垦尽绝根海埔旷地契字
第二○ 执照
第二一 卖蚝埕契字
第二二 杜卖尽断根洗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二五之一 杜卖尽根海塭埔地业契字
第二五之二 杜卖断尽根田厝园埔契字
第二五之三 合约认纳地税银字
第二五之四 贌旷地字
第二六 杜卖海地字
第二七 垦照
第二八 谕示
第二九 谕示
第一定例
二十年定芦洲地亩,坍户以次拨补之例。江西巡抚胡宝泉奏言:「芦洲地亩,坍涨靡常,旧制五年丈量一次,涨升坍除」。嗣于乾隆十三年,经部定议:「凡有坍塌洲地,即令业户报官勘明,注册定案。遇有淤涨,按照报坍先后,以次拨补;倘有余剩新淤官地,召民认垦,按则升科,通行遵照」。于是,芦洲有有课、无课之分:凡滨江洲地,先由水影,次变沙滩,又次为泥滩、为草塌。至于渐积成洲,然后纳课。计自水影以至成洲,必经数十年,或十余年之久。其成洲颇费工本,及遇塌卸,必届大丈之年,始行除课。若有淤涨之地,自应按照报坍先后,俾复其业,以完课额。至于水影、沙滩之地,原无工本可费,是以例不升课,即有坍卸,自不在拨补之列。乃有奸猾之徒,因定例未经分晰指明,往往以无课之沙滩等项混争拨补。请嗣后将有课之洲报坍者,挨顺序先后,汇为一册,按次拨补,庶课额定,讼端可弭。经部议覆,应如所请。凡滨江新涨之地,查原旧有课之洲,报坍者次第拨补。至于水影、沙滩等项,虽既称未经升课,但小民承认多年,希图成业,一遇坍塌,既不得与有课坍户一例拨补;至拨补余剩之地,若不量为准拨,恐失业之户未肯甘心,彼此复启争端,情理殊未平允。应令嗣后新涨地亩,除尽有课坍户补足之外,尚有余地,即将无课坍户按照报坍先后,酌量拨补;再有余剩,始行召垦。仍严行各洲户安分息争,一听官拨分别办理。疏上,得旨:「如议,行」。
第二规定
一、沿河沙洲地亩坍涨,报官勘验。如属淤涨之地,实系彼处坍塌之数,上下对岸,显有形迹可据者,即遴委干员,会同两邑地方官勘验,秉公拨补。
一、凡沿河沙洲地亩被冲坍塌,即令业户报官勘明注册。遇有淤涨,亦即报官查丈,照原报之数拨补。司户至认垦,官给印照,仍令各属按数造报,统候五年大丈再行履勘,造册送部,以定升降。
一、部咨:各属一切额征沙洲滩地,造具鱼鳞图册,先行送部,以备稽考。
第三执照
台字第一十三号,埔地八十甲。
兵备道执照
钦命按察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等处地方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姚,为详明给照、试垦召租事。照得军功船厂一带海坪,沙泥壅积,涨成浮埔;但未经开垦,尚难报升。详奉总督部堂赵、巡抚部院孙批司议详,准予招佃开垦田园耕作,以及筑塭蓄养鱼虾,试垦成熟,征完租息,以为岁修军功船厂港道之费等因,行知出示晓谕在案。兹据台属武定里垦户林洪氏开出四至,呈请给照前来,合给执照。为此,照给垦户林洪氏即便收执,将所请武定里埔地一段,东自公馆前王守园头至萧排园北溪墘,西自黄学源园头石界至洲仔尾车路沟墘南自洲仔尾车路沟墘至公馆前王守园头,北自萧排园北溪墘至黄学源园头石界为界,丈明甲数,准其自备工本开垦试种,每年于夏、冬两季,交经管业户赴辕按甲完缴租银,以为修港之需。俟该处园地成实,不致水冲沙压,再行照例定则升科;敢有欠租、隐匿、私垦等弊,一经察出,定拏该户,照例重究,并将私垦之业充公,毋违,须照。
计开:
垦户林氏给现耕地四十甲,限本年起完租;青埔地四十甲,限二十三年起完租。
右照给垦户林洪氏收执。
台字第一十三号
道光二十年四月十一日给。
第四垦照
按司道垦照
钦命二品衔、福建分巡兵备道、兼按察使衔霍伽春巴图鲁唐,为给照管业完租事。照得军功厂一带海埔,前奉总督部堂赵、巡抚部院孙准予给照,召佃垦筑田园、鱼塭,征收租息,以为修港之需。此次清丈,经委员勘丈,分别报升填单,酌议定章,归厂纳赋。除出示晓谕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垦户黄清即便收执,将所管嘉属西港仔堡田园、鱼塭,后开坵甲,照章按甲完租。每年统于冬季交由管事赴辕缴纳租银,以为提完正供修港之款;敢有藉端欠租,刁混匿报等弊,察出定拏,该垦户照例重究,将业充公,毋违,须照。
计开:
一、垦户黄清承耕下园□坵,计□□;又下下园□坵,计丈□□;又塭园□坵,计丈七甲九分二厘三毫一丝整;又上、中、下草塭□□,计丈□□。
右照给垦户黄清。
新字第四百五十三号
光绪十七年三月 日给。
第五执照
钦命按察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等处地方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刘,为详明给照试垦召租事。照得军功船厂一带海坪,沙泥壅积,涨成浮埔;但未经开垦,尚难报升。详奉总督部堂赵、巡抚部堂孙批司议详,准予招佃开垦田园耕作以及筑塭蓄养鱼虾,试垦成熟,征完租息,以为岁修军功船厂港道之费等因,行知出示晓谕在案。兹据嘉属盐水港街垦户张恒德,即举人张步蟾开明四至,呈请给垦前来,合给执照。为此,照给该垦户张恒德,即举人张步蟾即便收执,将所请嘉属新塭庄埔地一段,东至新定公冢为界,西至海汕为界,南至大归、李六等埔塭并八卦沟王爷港为界,北至茄萣山塭岸为界,四至为界,丈明甲数,准其自备工本开垦试种,每年于夏、冬两季,交经管业户赴辕按甲完缴租银,以为修港之需。俟该处园地成实,不致水冲沙压,再行照例定则升科;敢有欠租、隐匿、私垦等弊,一经察出,定拏该户,照例重究,并将私垦之业充公,毋违,须照。
计开:
垦户张恒德(即张步蟾),给垦新塭庄埔地熟埔三甲三分整,盐埔七十九甲整。
右照垦户张恒德,即张步蟾收执。
光绪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给。
第六执照
兵备道执照
钦加道衔、护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梁,为查案给照,永远掌管事。照得军功船厂一带海坪,沙泥壅积,张成浮埔,前未开垦,经孔前道详奉前总督部堂赵、巡抚部院孙批司议详,准即招佃开垦田园,围筑鱼塭,耕作成熟,征完租息,以为岁修港道之需,历经出示晓谕,准民请垦各在案。嗣因厂港淤塞,战舰碍难出入,当经本道札饬委员督同差管清厘勘丈。旋据业户禀称:三郊苏万利等偕职员石时荣,蒙前道宪示谕,安平港道淤塞,饬着利等出资疏通。是以凛遵雇工开挖,自道光年间,至咸丰三年,逐岁修补,不致洪水泛滥入厂,先后计费番银一万余元。前经蒙徐升宪洞悉勤劳,请两院宪准将北畔港汕浮埔,免征饷项,给归利等开垦田园鱼塭,以示体恤。惟是各商均系内来客居,往返不定;且此开垦浮埔,若非大费工本,终难成业;且当时开港工费浩繁,仪祖父职员石时荣出资最多。故此,利等议将埔地归荣承管,业已禀荷前道宪批准给照,因卸篆未蒙给发。兹该业户开明安平港岸北畔塭埔一段,东至李水生塭并水路沟,西至本塭岸,南至安平港岸,北至本塭岸为界,丈明甲数,请给示照等情。据此,查该户前同三郊出资疎通港道,洵属急公可嘉,既将前项埔地议归掌管,自应准如所请,免征租息。除行县知照备案外,合行给付,永远执照。为此,照给业户石朝仪即便收执遵照,招佃开垦园塭,永远掌管,毋违,须照。
计开:
业户石朝仪,给塭埔地五十八甲九分整,另带藔地水堀。
右照给业户石朝仪永远印照收执。
辟字第不列号
同治八年九月十七日给。
第七照票
照票
署福建台湾府凤山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陈,为呈垦给示,俾得兴工开筑征饷事。本年十一月初一日,据郡城东安坊商克治呈称:缘弥陀港与竹仔港接壤一带,原属内海,迩来浮复埔坪,堪筑鱼塭,畜养鱼虾,年征饷银四两,抵补缺饷。东至弥陀港,西至海屿大港口,南至商裕鱼塭沟,北至白沙尾,四至并无妨碍课地以及民闾田产。但未蒙准垦示照,莫敢擅筑,仰体德泽普被,使民无留余之力,饷有式辟之输,合绘图呈垦恩给示照,饬房注册,俾得管耕征饷等情。据此,查该处迩年因前峰港一带溪流涨满,各处崩陷,沙土积压,海坪渐次垫高,盐卤之地只堪开筑鱼塭,除出示归与商克治开筑管输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该垦户即便查照四至界址,开筑掌管,即以嘉庆九年份起科,完纳饷银四两,抵补缺额,毋违,须照。
右给商克治准此。
嘉庆八年十二月 日给。
县行 限 销
第八执照
执照
特授福建台湾府凤山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魏,为照给管纳等事。本年十月十三日,据郡城业户黄静记具禀,词称:缘维新里竹仔港口海边,于道光九年新浮盐坪一所。彼时地势窊下,溪流海涨,奔驰靡定,诚恐乍筑乍崩,是以未敢即行请筑配饷,惟有暂竖界址,佣工栽种茄苳,把住沙涂,历今管顾数载。现在坪地稍高,左右并无违?官塭、民耕课业,正堪开筑鱼塭,养畜鱼虾,配纳课饷。经据饷差张斌嘱静开筑配饷,弥补无着。经赴台阶禀蒙勘明,东至黄家塭,西至港,南至溪,北至海,就中堪筑鱼塭一口,酌配饷银四两正。静情愿备出工本,前去开筑。兹静遵谕具结绘图缴案.以道光十七年为始征饷,恳给印照,以凭掌管。第恐筑成鱼塭,奸徒恃强采捕,扰累课饷,工本无归,合沥情呈乞电察,认筑鱼塭,配纳课饷,恩准给发印照,永远管业,饬承注册征饷,并恳出示晓谕,毋许强徒采捕,以安生业,沾感切叨等情,并粘图说一纸到县。据此,案查先据塭差张斌具禀,当经饬据该差查勘该处港口新浮盐埔一所,果系开筑鱼塭一口,畜鱼纳饷,弥补无着等情。兹据前情,除出示晓谕并注册征饷外,合行给照。为此,照仰该塭户黄静记知悉,即便遵照备用工本,照界围筑鱼塭一口,畜养鱼虾,收息管耕,准自道光十七年起,每年完纳饷银四两正,按年完纳,毋许短欠;倘有该处奸民藉索阻挠,许即据实指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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