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6部分

作者:【暂缺】 【74,809】字 目 录

。东至课田边大道公社外,西至课田边堤塘社脚,南至大洲社,北至朱厝廓排仔头齐,四至各有竹埒港岸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承买卢礼新港并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浮埔等处,并田园□段,尽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吴昌记出首承买,三面言议价银四百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新港并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浮埔等处,并田园□段,随付银主前去掌管。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赎;契价敷足,亦不敢言找。保此业果系恒记承买卢礼之业,与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恒记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合立杜绝卖契一纸,及缴连上手契一纸,并县示一纸,共三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番银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七年八月日。

代书人侄蔡久敬

在场知见人男蔡创业

立杜绝卖尽根契人蔡恒记

为中人叶连捷

第五二之六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吴昌记,明买蔡恒记新化里西保新港并港■〈氵义〉穿透带堤塘庄前一带港道浮埔已开田园□段,年征饷银一两五钱,又带纳管事陈合成户下无着供谷四石,并该地六庄天上圣母公庙油香番银六两四钱。东至课田边大道公社外,西至课田边堤塘社脚,南至大洲社,北至朱厝廍排仔头齐,四至各有竹埒港岸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承买蔡恒记物业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曾合信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六八平银四百五十大元足。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田园、浮埔、港道随即踏界,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成纳租完课。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赎找卖。保此业果系昌记明买之业,与别人等及房亲伯叔兄弟侄毫无干涉,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租项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昌记自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合约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缴连上手司单印白契及告示计七纸,共八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番银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三年正月日。

知见人吴沧江

为中人何静轩

代书人东清臣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吴昌记

第五二之七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曾合信,有明买吴昌记新化里西保新湾港道并新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并四至内浮埔已垦未垦田园□段,年征饷银一两五钱,又带纳管事陈合成名下纳户林雹供谷四石,并该地六庄天上圣母庙油香银六两四钱。东至课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课田堤塘社脚,南至大洲社旧台嘉交界,北至朱厝廍排仔头齐,四至明白各有竹埒港岸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承买吴昌记之业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郡城内吴亨记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六八银四百五十元。即日同中见银、契两相交收足讫;随将新湾港道并新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并浮埔等处田园□段,踏界对佃交付银主掌管,收成纳课。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再言找赎。保此港埔田园果系信明买之业,与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信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卖尽根契一纸,并缴上手司单印契、白契计四纸,台嘉县示二纸,又带买许便垦字二纸,合共九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四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光绪四年正月日。

为中人何勉卿

知见人曾人英

秉笔人何静轩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曾合信

批明:内抽出浮埔已开田园,年纳征饷一两五钱,又带纳管事陈合成名下林雹供谷四石,并该地六庄天上圣母公庙油香六两四钱。许便垦字二纸,经于光绪二十三年四月出典吴丰记,合明批照。

第五二之八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台南县第五区下横前街第六番户内二号吴士记,即吴伦李,有承先祖父吴亨记明买曾合信新化里西保新湾港道并新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东至课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课堤塘社脚,南至大流社旧台嘉交界,北至朱厝廍排仔头齐,四至明白,各有港岸竹埒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先祖父吴亨记所买曾合信之业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城内第五区帽仔街第十番户吴子周出头承买,三面议定契价七三银四百五十元。即日同中见银、契相交收足讫;伦李随即将新港湾道供新港■〈氵义〉穿透堤塘庄前一带港道,交付吴子周前去掌管,永为己业。偷李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再言找赎。保此港道果系伦李承先祖父吴亨记明买曾合信之业,与别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伦李自出头抵挡,不干吴子周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司单二纸,印契一纸,白契二纸,告示三纸,共十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七三银四百五十元足,再照。

光绪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为中人林培

知见人妻郭氏

代笔人(自笔)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吴士记(即吴伦李)

第五三之一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头庄毛余、陈典、徐知母,中寮庄林克明、陈知光、陈狮,下寮庄刘胜、陈卿、郭草定等。窃谓官有正条,民有私约。缘余等三庄,有合本开筑埤仔头港一道,东、西俱至课园,南至吴家湾港并课园,北至翁家港并课园。又木栅港一道,东至王家港,西至吴家港,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北至课园,四至明白为界;原纳埤仔头庄福德爷香资银一大元。今因埤仔头庄经已废乡,余等相议,将此香资银一大元改纳公庙福安宫,以供天上圣母油香。至于逐年收成,除完纳福安宫香资银外,无论得利,抑或餂本,俱作三庄均分,不得混争,并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至公无私,恐口无凭,公合立纳字一样三纸,每庄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光绪五年八月日。

代书人徐文德、毛余

公立合约字人埤仔头庄陈典、徐知母、林克明

中寮庄陈狮、陈知光、郭草定

下寮庄刘胜、陈卿

第五三之二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头庄毛余、陈典、徐知母,中寮庄林克明、陈知光、陈狮,下寮庄刘胜、陈卿、郭草定等。窃谓官有正条,民有私约。缘余等三庄,有合本开筑埤仔头港一道,东、西俱至课园,南至吴家湾港并课园,北至翁家港并课园。又木栅港一道,东至王家港,西至吴家港,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北至课园,四至明白为界;原纳埤仔头庄福德爷香资银一大元。今因埤仔头庄经已废乡,余等相议,将此香资银一大元改纳公庙福安宫,以供天上圣母油香。至于逐年收成,除完纳福安宫香资银外,无论得利餂本,俱作三庄均分,不得混争,并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至公无私,恐口无凭,公立合约字一样三纸,每庄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光绪五年八月日。

代书人徐文德

公立合约人中寮庄林克明、陈狮、陈知先

下寮庄刘胜

陈卿、郭草定

埤仔头庄徐知母、毛余、陈典

第五三之三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头庄毛余、陈典、徐知母,中寮庄林克明、陈知光、陈狮,下寮庄刘胜、陈卿、郭草定等。窃谓官有正条,民有私约。缘余等三庄,有合本开筑埤仔头港一道,东、西俱至课园,南至吴家湾港并课园,北至翁家港并课园。又木栅港一道,东至王家港,西至吴家港,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北至课园,四至明白为界,原纳埤仔头庄福德爷香资银一大元。今因埤仔头庄经已废乡,余等相议,将此香资银一大元改纳公庙福安宫,以供天上圣母油香。至于逐年收成,除完纳福安宫香资银外,无论得利餂本,俱作三庄均分,不得混争,并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至公无私,恐口无凭,公立合约字一样三纸,每庄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光绪五年八月日。

代书人徐文德

公立合约字人中寮庄林克明、陈狮、陈知先

下寮庄刘胜、陈卿、郭草定

埤仔头庄徐知母、毛余、陈典

第五三之四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人埤仔头庄耆毛余等,中寮庄耆陈戆汉等,苦中营庄耆陈四福、陈典等。缘余等埤仔头庄之额,有承祖父原前与看西中寮庄耆等,暨下寮庄耆等三庄合本开垦埤仔头港、木栅港等处港业一宗二段二条,其坐址东西四至载明契后。议作三股,年纳福安宫油香银一元正,余等应得一股,分作六份,余等应得二份,汉等应得二份,福等应得一份,典等应得一份,卖与颜阔嫂,计共六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港业应得一股六份之额出卖,先尽问股伙庄中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曾合信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佛银五十四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港业一宗二段二条,随时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港业果系是余等应得一股之额,与股伙庄中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租项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诸弊,余等应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中见合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一纸,缴连合约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五十四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四年二月日。

代书人毛文和

为中人陈维芳

毛余之妻曾氏

知见人陈戆汉母徐氏

陈四福老母郑氏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毛余

陈四福、陈戆汉、颜金亭

一、批明:其木栅港业一条,东至王家港业为界,西至吴家港业为界,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为界,北至课园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头港业一条,东、西、南、北湾曲俱至课业并厝地为界,南至吴家湾港业为界,北至翁家港业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三之五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

合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人新化里西保看西下寮庄郭草定、林近、林原、林远、徐送、徐元等,有承祖父中寮埤仔头三庄耆老,合本开垦木栅港、埤仔头港二节,年纳福安宫油香银一大元正。其港业三庄按作三股,每庄各得一股,定等下寮应得一股,分作八份,定应得二份,近等兄弟应得四份,送等应得二份,计八份。但此港业因前被吴家霸占,乏银控告较讨,定等将应得一股,向曾合信借出银元,积欠母利甚多。爰是相议,愿将此两节港业,定等三股应得一股出卖,先尽问房亲庄众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银主曾合信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佛银三十二大元正,连前借议还母利银二十八大元,合共契价银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港业二节随时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与庄众人等不敢言找赎,亦不敢异言滋事生端。保此港业二节果系是定等与中寮埤仔头等庄合本开垦物业,与房亲庄众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租项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诸弊,定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中见立卖杜绝港业契一纸,缴连合约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四年三月日。

代书人毛文和

为中人陈维芳

知见人徐送老母苏氏

林近老母陈氏

郭草定之妻

徐元老母李氏

同立卖杜尽根契人郭草定、林近

林原、林远、徐送、徐元

一、批明:其木栅港业一条,东至王家港业为界,西至吴家港业为界,南至课园并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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